協會簡介
北京建築業人力資源協會,是在北京市建委指導下,經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建築業人力資源開發管理服務的社會團體。協會會員主要包括北京城建集團、北京建工集團、北京市政路橋集團、北京住總集團聯合發起的;目前有中建一局、中建二局、中建三局、中建八局、中鐵建設集團、中鐵十六局、中國新興建總、中國新興保信、航空港建設、北京韓建集團、北京城鄉建設集團、中關村建設集團、北京房地集團等著名建築企業集團,以及各省市進京大型勞務企業。
協會發揮“組織、服務、協調、自律”的職能,為進入首都建築市場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建築業人力資源理論研究、行業自律、信用評價、評優評獎、教育培訓、職稱評審、職業資格認證、人才和施工隊伍招聘、信息諮詢、調查研究和企業及員工權益維護等方面的服務。積極開展與國內外行業協會、社會團體、各類院校和研究機構的交流合作,開展培訓考察,舉辦專題論壇,編輯專業書刊,為會員企業和合作單位的橫向交流、相互合作、信息發布構建服務平台。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建築業人力資源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協會的英文名稱是Beiji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為BCIHR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北京建工集團、北京城建集團、北京住總集團、北京市政路橋建設控股集團、中關村建設集團、中建一局集團、北京城鄉集團、中國新興建總、中鐵建設集團、航空港建設集團等京城及全國著名建築集團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擁護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的辦會宗旨是“服務於會員、服務於行業、服務於社會、服務於政府”。反映會員的共同意願,堅持會員共有、自我管理、民主辦會、共同監督的原則。 本協會的辦會理念是“以行業發展需求和會員需要為工作導向,以高質量和高效率的專業工作水平和優良服務為基礎,在政府和會員間發揮本協會在建築業人力資源領域中‘組織、服務、協調、自律、管理’的行業協會職能”。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住建委的領導和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辦公室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推進建築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組織開展勞務分包企業和施工作業隊信用考核評價工作。制訂外施企業信用考評標準和外施隊伍勞務作業等級及優秀隊伍的評比標準,協助政府部門對從事建築業的外施企業和外施隊伍統一進行業績考評和信用定級,通過行業自律建立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規範首都建築市場。
(二)組織開展建築業管理人員和施工作業人員教育培訓工作。參與建築行業教育培訓規劃、年度培訓計畫、培訓教材編制、培訓工作實施、培訓工作檢查考核等相關工作。
(三)在政府主管部門指導和支持下,通過考核建立行業的人力資源庫,為規範行業用工和為施工企業提供充足的、優秀及合格的人力資源發揮協調和引導作用。
(四)舉辦高、中、低不同層次的人才招聘洽談會和成建制隊伍招聘洽談會,為供需雙方提供中介服務。
(五)開展職稱評定工作,開展執業資格、崗位技能資格培訓和取證工作。
(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行業管理職能,對首都建築業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勞務管理人員、優秀務工人員、勞務施工企業和施工作業隊,開展評優評獎和宣傳表彰活動。
(七)開展建築行業人力資源理論研究,充分發揮協會人力資源專家委員會的作用,舉辦建築業薪酬管理、績效考核、人員招聘、勞動法規等方面的研討活動。舉辦專題論壇和經驗交流會,開展國內外學習考察,積極開展與國內外行業協會、社會團體、各類院校和研究機構的交流合作。開展各種專題調研活動,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八)編輯專業刊物,建立協會網站,定期發布工作簡報,為會員企業和社會單位橫向交流、信息發布構建服務平台。
(九)提供人力資源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業務諮詢服務及員工權益維護等方面的服務。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依法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企業訴求。
(十)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委託本協會完成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原則上只吸收團體會員。
(一)團體會員的範圍:
1、建築施工、市政施工、設備安裝、裝修裝飾總承包企業和各類建築業專業承包企業;
2、房地產開發公司、建設監理公司;
3、外地進京施工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
4、大、中型建材生產、銷售公司;
5、人才服務機構和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公司,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培訓院校;
6、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二)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本協會章程;
2、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3、有合法營業資格,企業信譽良好,在建設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力。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權利
辦理入會手續並履行義務的會員可以行使以下權利:
(一)在本協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國內外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為會員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享有獲得本協會定期提供《建設人才》雜誌、工作簡報、調查研究報告和各種信息資料的權利;
(五)對本協會的工作享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會員可以按規定程式自願入會,自主退會。
第十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四)按時足額交納年度會費。
普通會員和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常務理事單位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及時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推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尊重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研究制定行業管理標準、考評方案和實施方法;
(十二)決定本協會的大型活動是否舉辦;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本協會專業,有協調策劃能力,在建築行業內具有較大影響力和社會威信;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是協會會長,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協會秘書長原則上為專職,可經理事會選舉產生,也可實行聘任制。
第二十五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三)督促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辦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由理事之外的堅持原則,辦事公正,懂得法律或財會知識的三人(含三人)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本協會監事會由三人組成。
監事會主要職責:
(一)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監督本協會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合規開展活動;
(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四)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五)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有關收費管理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進行了補充完善。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採購服務撥款或承接政府委託任務收取的費用;
(四)信息諮詢、專業諮詢、專業研究成果轉讓和專業技術服務收費;
(五)由建築業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培訓的收費;
(六)組織展覽、洽談會收取的展位費等服務費;
(七)出版刊物、書籍、音像資料並向訂購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
(八)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其他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建立協會財務審計制度。
(一) 協會每年委託審計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審計;
(二)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2月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章 辦公地址及聯繫電話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慧里二區12號樓院北辰培訓中心四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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