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北京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的通知各區、縣委,各區、縣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辦局,各總公司,各人民團體,各高等院校: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行為。

本辦法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三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二章

接待管理和接待範圍

第四條 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市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各區縣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各鄉鎮黨委、政府要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和開支標準。

第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畫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複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時間、內容、行程和人員。

第六條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範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範圍。

第七條 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範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由接待單位的主管領導在派出單位公函上批示同意後方可接待。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北京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清單,並由相關負責人審簽。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接待場所、費用以及接待陪同人員情況等內容。

第八條 國內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高速路收費站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民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主要領導同志不得參加迎送。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接待單位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於公務活動開展。安排外出考察調研的,應當深入基層、深入民眾,不得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第三章

接待標準

第九條 接待住宿、用餐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

住宿在定點單位或者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安排,執行協定價格。出差人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報銷。使用本市財政性資金召開的會議,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本市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廳局級及以下幹部安排單間或標準間。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接待用餐原則上不安排陪餐人員。如因工作需要,陪餐人員不得超過規定人數。

第十條 各區縣應當制定相應的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一條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有關規定。

國內公務接待活動中,接待單位不得違反規定使用警車和實行交通管控,確因工作需要安排警衛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警衛界限、警衛規格執行,合理安排警力,儘可能縮小警戒範圍,不得清場閉館。

第十二條 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四章

接待場所

第十三條 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企業化管理,推進勞動、用工和分配製度與市場接軌,建立市場化的接待費結算機制,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逐步實現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資源共享機制。

第十四條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推行接待用車定點服務制度。

第五章

經費預算管理與結算

第十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實行接待費總額控制制度。公務接待費用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並單獨列示。

禁止在公務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公務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條 國內公務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派出單位公函、公務接待審批單、財務票據和公務接待清單。

國內公務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應當採用公務卡或者銀行轉賬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條 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應單獨核算公務接待活動的明細費用情況,以便接受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和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市、區(縣)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內公務接待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執行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四)國內公務接待信息公開情況;

(五)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

市級各部門、各單位應定期匯總本部門、本單位國內公務接待情況,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和市紀委、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備案;各區縣黨政機關應定期匯總本部門國內公務接待情況,報本區縣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和紀檢監察、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並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 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會同市財政局按年度組織公開市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公開市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市財政局負責公開市級國內公務接待費預、決算匯總數;市級各部門、各單位負責按照要求公開本部門、本單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信息。

各區縣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區縣財政部門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範圍。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涉及違規違紀的,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責任,典型案件公開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應當參照本辦法實行單獨管理,明確標準,控制經費總額,注重實際效益,加強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杜絕奢侈浪費。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商務委、市貿促會等部門研究制定。

第二十三條 市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以及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會同市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國內公務接待的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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