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各地政府駐北京辦事機構管理的實施意見

駐京辦事機構的“三定”規定由派出地政府制定,進一步明確駐京辦事機構的職責任務。 (五)省政府駐北京辦事處要加強對本省各設區市政府駐京辦事機構工作的指導,協助派出地政府抓好廉政建設。 各派出地政府要結合本次加強和規範駐京辦事機構的管理工作,對我省駐京辦事機構的資產進行一次全面、徹底清查,摸清家底,規範處置。

閩政辦[2010]16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各級政府、省直有關部門駐北京辦事機構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積極開展有關工作,在加強區域間協作、服務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處置突發事件、維護首都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駐京辦事機構未批先設、職能定位不準確、公務接待不規範、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等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各地政府駐北京辦事機構管理的意見》(國辦發[2010]8號)和4月1日國務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和規範各地政府駐北京辦事機構管理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一)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規範駐京辦事機構設定,加強監督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推動駐京辦事機構更加規範有序地開展工作。
(二)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明確駐京辦事機構的職能定位,強化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努力為派出地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節儉、高效的服務。
(三)切實加強駐京辦事機構黨的建設、制度建設和廉政建設,把駐京辦事機構建設成為密切聯繫民眾、清正廉潔、務實為民的服務視窗。
二、保留和撤銷駐京辦事機構的範圍
(一)保留省政府、廈門市政府駐北京辦事處。
(二)已經設立的各設區市政府(不含廈門市)駐京聯絡處,確因工作需要,經省編辦審核、省政府核准後可予以保留。
(三)撤銷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各類開發區管委會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職能的單位以各種名義設立的駐京辦事機構。
縣(市、區)政府雖未明確設立駐京辦事機構,但有派出公職人員常住北京以駐京辦事機構名義開展工作的,應撤回公職人員。
三、規範駐京辦事機構職能
(一)駐京辦事機構主要承擔派出地黨委、政府委託的工作,為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承辦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交辦事項;配合北京市做好維護首都穩定的有關工作。
(二)駐京辦事機構要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切實轉變職能,實行政企分開,強化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積極推進公務接待和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努力為本地區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和民眾在京活動提供相關服務。
(三)駐京辦事機構要協助流入地黨組織做好本地區在京流動黨員的教育管理服務工作。
駐京辦事機構的“三定”規定由派出地政府制定,進一步明確駐京辦事機構的職責任務。
四、加強駐京辦事機構管理
(一)按照“誰派出、誰監管”的原則,各派出地政府要切實承擔起對駐京辦事機構監管的主體責任,嚴格駐京辦事機構設定,健全監管制度,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預算、財務和資產管理,將駐京辦事機構國有資產收益及其他非稅收入納入派出地財政管理,對駐京辦事機構實行年度審計。不得違規使用財政資金在北京新建和購置具有經營、接待服務性質的場所。
(二)駐京辦事機構的派出地政府與國管局、北京市政府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信息通報機制,定期通報駐京辦事機構廉政建設、履行職責、執行財經紀律等重要情況。
(三)省政府及廈門市政府駐京辦事機構要主動服從國管局的有關管理和協調,認真執行國管局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接受審計署對駐京辦事機構審計情況的抽查。
(四)設區市政府(不含廈門市)駐京辦事機構要按規定,向北京市政府申請辦理核准和年檢手續;所有保留的駐京辦事機構均要服從北京市政府對駐京辦事機構工作戶口和工作居住證的管理。
(五)省政府駐北京辦事處要加強對本省各設區市政府駐京辦事機構工作的指導,協助派出地政府抓好廉政建設。
(六)駐京辦事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認真執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行政事業性資產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要認真執行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加強公務接待管理,不得超標準接待,嚴格控制經費支出。
五、做好撤銷駐京辦事機構工作
(一)有撤銷任務的市縣政府、省直有關部門要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具體措施、責任分工和進度安排,認真組織實施,妥善做好撤銷駐京辦事機構的有關工作。
1.規範處置資產。派出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處置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公正、規範透明原則,規範處置被撤銷駐京辦事機構國有資產。對房屋、車輛等資產,主要通過委託拍賣、出售、轉讓等方式公開處置;對資金、往來款項和債權債務,要全面準確核實,經有關部門清算盤點後,註銷單位銀行賬戶;對所辦經營性實體,要按照政企分開原則,認真研究,妥善處置。此次撤銷省直部門駐京辦事機構的資產處置工作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牽頭負責,有關部門主動配合。屬於調用國有企業的資產,全部歸還給企業;屬於省財政撥款購置的資產,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收回管理,適時按規定方式妥善處置。各派出地政府要結合本次加強和規範駐京辦事機構的管理工作,對我省駐京辦事機構的資產進行一次全面、徹底清查,摸清家底,規範處置。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指導,嚴格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2.妥善安置人員。派出地政府要認真做好被撤銷駐京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含雖未明確設立辦事機構但有派出公職人員常駐北京以駐京辦事機構名義開展相關工作的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強政策解釋,取得他們的理解和支持。要結合本地實際,統籌兼顧個人意願和組織安排,根據工作人員的身份、職級、戶口、家庭等實際情況分類安置。對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原則上由派出單位統一撤回,統一安排工作。對聘用人員,在辦理解聘契約的同時,要積極爭取北京市有關部門的幫助和支持,熱情地幫助他們解決再就業問題。被撤銷駐京辦事機構的編制由機構編制部門收回或根據人員劃轉情況進行調整,經費隨人員去向調整劃轉移交,結餘資金統一上繳同級財政。
3.辦理相關手續。被撤銷的駐京辦事機構及其派出地政府或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北京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法人資格註銷和組織機構代碼、銀行賬戶、工作居住證的清退手續,做好房地產產權變更和車輛過戶等工作,及時收回印章和牌子。
4.按時完成任務。撤銷駐京辦事機構的工作要在6月底前完成,並由各設區市政府將清理撤銷和規範管理情況,省直部門將撤銷情況,分別報省政府,匯總後及時報告國務院,並抄送監察部、國管局。
(二)除按規定保留的駐京辦事機構外,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和任何形式在北京設立新的辦事機構,或者派駐人員以駐京辦事機構名義開展活動。地方各級機構編制管理和財政部門不得為違規設立的駐京辦事機構審批編制、核撥經費。
六、加強組織領導
(一)各級政府要把加強和規範駐京辦事機構管理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主要領導親自過問,分管領導具體負責,辦公廳(室)、編辦、監察、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全省加強和規範駐京辦事機構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辦理。各設區市、設有駐京辦事機構的縣(市、區)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也要明確主抓領導及主辦部門。有清理撤銷任務的地方政府及省直有關部門,要服從大局,認真落實各項要求。
(二)抓好督促檢查。為確保該項工作落到實處,做好國家有關部門到我省檢查驗收的準備,省政府將適時對省直部門和各市縣工作進行督查指導。各設區市政府也要加強對縣(市、區)工作的督促檢查,確保按時完成清理撤銷任務。
本實施意見請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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