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要求,我市印發了《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暨實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居發〔2014〕17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對預算的審查監督,強化預算約束,健全預算制度,提高預算管理水平,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對市總預算執行的監督,對市級預算調整和市級決算的審查和批准;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委員會)對市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市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市級決算草案的初步審查。

第三條 預算審查監督應當遵循完整、合法、公開、注重績效的原則,將發現問題、解決問題與制度完善相結合,推進預算管理制度改革。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依法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時,可以聘請第三方機構對預算監督有關事項協助開展工作。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依法組織成立市人大財經代表小組,參與財經委員會組織的關於預算審查監督的相關活動。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聘請預算監督顧問,參加財經委員會相關的預算審查監督和調研等活動,就有關專業性問題提出諮詢意見。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等部門應當貫徹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預算和關於預算的決議;監督檢查市級預算、部門預算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的執行。

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對財政資金的使用效果、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的經營利用、財政政策的制定等重點事項開展績效審計。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機制,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開展行政監察,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實施行政問責。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預算法的有關規定,及時、完整、真實、準確地將預決算信息向社會公開。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按照規定將預決算審批、監督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

鼓勵、支持和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第二章 預算的初步審查

第九條 預算的初步審查是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由財經委員會按照法定、規範、有效的原則,對預算執行情況和市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進行相關審查活動,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督促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修改和完善市級預算草案的制度。

第十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財經委員會召開會議,對預算執行情況和市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以及市總預算的報告進行初步審查。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應當在初步審查會議舉行的30日前,聽取相關政府部門關於市級預算編制的情況及本市下一年度財政支出政策要點、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計畫。

本條例中的重點支出是指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全市年度重點工作或者重點事項在市級支出預算中的財力安排。重大投資項目一般是指市人民政府擬新安排的單個項目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占本市年度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總額1%以上的項目,或者按市人民政府固定投資總額排序前10位的項目。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參加預算的初步審查。重點就預算安排中相關領域的市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草案、相關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進行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由財經委員會匯總研究,納入財經委員會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審查意見。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可以邀請市人大代表參與政府部門組織的財政支出事前績效評估。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確定事前績效評估項目前,應當徵求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的意見和建議。財政支出事前績效評估的項目應當選取部分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45日前,向財經委員會提供下列材料:

(一)國務院及財政部關於編制預算的要求;

(二)預算執行情況及下一年度市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市總預算執行情況和下一年度總預算草案的報告;

(四)預算執行情況及下一年度預算安排的說明;

(五)市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草案;

(六)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計畫分別按預算科目列示的清單,同時提供有關項目確定的依據、績效目標和實施方案等;

(七)本年度預期稅收收入情況;

(八)政府採購預算草案;

(九)初步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市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入預算表、支出預算表和收支平衡表,一般公共預算按經濟性質分類的基本支出表,一般性轉移支付分區支出表、專項轉移支付分區支出表和分項目支出表。預算草案報表應當分別列出預計執行數、預算數、預算數與預計執行數的比率。預算執行情況的報表應當分別列出預算數、調整預算數、預計執行數,以及預計執行數與調整預算數的比率。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預算草案或者預算說明中,具體說明四類預算的編制原則、國家和本市的財稅政策重點、收入測算依據、支出政策、標準和項目內容、收支平衡等情況。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收到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供的市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後,對預算編制的重點內容和相關情況進行分析、提出意見,供財經委員會初步審查時參考。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可以組織對有關市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草案、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專題評估。專題評估的相關意見應當提交財經委員會初步審查會議,供委員審議時參考。必要時,可以聘請第三方機構提出專業性評估論證意見。

第十六條 財經委員會召開初步審查會議時,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出席會議。初步審查會議應當邀請市人大財經代表小組成員、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人、市人大常委會預算監督顧問等有關人員參加。

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發展改革、國資、人力社保、稅務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意見,對市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進行說明,並回答詢問。

第十七條 財經委員會召開初步審查會議時,可以選取市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草案、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計畫開展專題審議。被審議的相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意見,並回答詢問。

第十八條 財經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情況和市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其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遵循了勤儉節約、量入為出的原則,預算收入的測算及相關收支政策和擬採取的措施是否妥當、可行;

(三)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安排是否符合公共性和公益性的原則,其中用於對企業等非預算單位的補貼、獎勵等支出,應當明確列示說明;

(四)重點支出的預算編制是否保證了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年度重點工作的需要,預算安排是否合理;

(五)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編制是否細化、規範,項目的必要性是否符合本市的實際情況,是否符合中長期規劃的要求,績效目標是否明確、可行,預算安排是否適當;

(六)專項轉移支付的預算編制是否規範、公平、合理,績效目標與用途是否明確;

(七)其他支出的預算編制是否合理、細化;

(八)政府債務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納入預算管理,預算說明中是否全面、詳細地報告了債務情況;

(九)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安排是否適當;

(十)其他重要問題。

第十九條 財經委員會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交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財經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後15日內,將研究處理情況書面反饋財經委員會。

市人大常委會將財經委員會提出的初步審查意見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可以召開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關於對初步審查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及預算草案變化的情況。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預算執行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的情況;

(二)預算的公開情況;

(三)為實現預算採取的各項措施落實情況;

(四)預算支出進度情況;

(五)重點支出的預算執行情況;

(六)重大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

(七)依法徵收各項稅費和其他財政收入情況;

(八)國庫按照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庫等情況;

(九)中央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對各區轉移支付情況;

(十)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預算資金的調劑情況;

(十一)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和結餘資金的使用情況;

(十二)預算執行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在每年7月底前聽取市人民政府關於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財經委員會應當在每季度終了後,聽取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關於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月提供預算收支報表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在預算執行過程中需要變更重大投資項目內容的,或者單個重大投資項目總額調增或者調減30%以上的,應當報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條 財經委員會可以對有關市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將結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可以與市人民政府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建立數據聯網,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條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採取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預算執行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決定。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決議、決定的要求將執行決議、決定的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責成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並報告審計結果。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市級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二)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三)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四)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

社會保險各項基金如因國家政策調整,影響預算支出增加或者減少,以及需要動用滾存結餘平衡預算的,不屬於預算調整範圍,相關變動情況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 在預算執行中需要進行預算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預算調整方案中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

第二十九條 因增加舉借債務進行的預算調整,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預算調整報告中說明下列事項:

(一)國務院或者財政等部門下達的有關檔案;

(二)債券計畫發行的規模、類型及結構等情況;

(三)債券計畫發行的方式、途徑、預計成本等情況;

(四)債務安排的具體項目、數額及預期績效目標;

(五)債務的還款來源;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30日前,將市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提交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財經委員會召開初步審查會議時,市人民政府財政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對市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進行說明,聽取審議意見,並回答詢問。

第三十一條 財經委員會對市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調整的依據;

(二)調整的項目和數額及其必要性與可行性;

(三)收支結構調整的合規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況。

第三十二條 財經委員會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交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財經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後10日內,將研究處理情況書面反饋財經委員會。

市人大常委會將財經委員會提出的初步審查意見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十三條 在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時,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聽取審議意見,並對審議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說明,回答詢問。

財經委員會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作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結果報告,供審議參考。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條 預算年度終了後,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編制市級決算草案,於7月底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1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市級決算草案、決算報告,以及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市級決算草案應當如實反映預算執行的結果,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分別列出,並對變化較大的情況作出說明。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對市級決算草案進行審計。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計部門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如實反映對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及市級決算草案的審計工作情況、審計評價、存在問題、處理情況,以及對改進財政工作和部門財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七條 財經委員會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市級決算草案的30日前,對上一年度市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召開初步審查會議7日前,向財經委員會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級決算草案及報告;

(二)關於市級決算草案及報告的說明;

(三)市級預算單位的部門決算草案彙編及相關績效評價報告;

(四)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五)市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執行的審計結果情況;

(六)支出政策的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的績效情況;

(七)完成的重大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及績效情況;

(八)其他關於決算的重要情況。

第三十八條 財經委員會聽取決算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對市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

財經委員會召開初步審查會議時,市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發展改革、國資和人力社保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對決算草案、審計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進行說明,聽取審議意見,並回答詢問。

對市級決算草案,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遵守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情況;

(二)財政支出政策的實施情況;

(三)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

(四)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

(五)資金結餘情況;

(六)轉移支付完成情況;

(七)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況,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

(九)預算周轉金規模和使用情況;

(十)預備費使用情況;

(十一)經批准舉借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

(十二)市級政府設立的各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落實情況;

(十四)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財經委員會可以就決算草案中的有關問題聽取相關市級預算部門的情況匯報,並就市級預算部門的決算草案、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完成情況進行專題審議。

第三十九條 財經委員會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交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財經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後10日內,將研究處理情況書面反饋財經委員會。

市人大常委會將財經委員會提出的初步審查意見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四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市級決算草案時,應當聽取並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根據審議情況對市級決算作出決議。必要時,也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市人大常委會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四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市級決算草案時,市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及財政、審計、發展改革、國資和人力社保等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並對審議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說明,回答詢問。

財經委員會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作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供審議參考。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市級決算批准之日起20日內,批覆市級各預算單位的部門決算;在批覆市級部門決算後30日內,將批覆情況抄送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

第四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批准市級決算草案的決議中,應當明確是否進一步聽取市人民政府的審計整改情況的報告。如需聽取,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批准決算後20日內,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重點整改部門、單位清單。

市人大常委會在年底前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市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和審計及重點整改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意見,並回答詢問。根據需要,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開展專題詢問。

財經委員會可以組織開展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跟蹤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市級預算及各區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區級預算匯總情況、市級決算及各區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決算匯總情況,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年度編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應當包括政府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等財務報表和報表附註,以及以此為基礎進行的綜合分析等。

第四十五條 本市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5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預算監督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委託,現對《北京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市人大常委會於1996年制定了《北京市預算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後於2002年、2003年和2007年分別進行了三次修訂。《條例》實施二十年來,為加強我市人大預算監督,規範預算管理,推進依法理財發揮了重要作用。本次進行修訂其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的決定,對《預算法》進行了全面修改。新修訂的《預算法》對預算的審批和監督等內容作了一些新的規定,使現行《條例》與《預算法》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需要根據上位法的規定進行相應地修改。同時,新修訂的《預算法》中,有一些規定其具體內容需要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進行明確界定。

(二)近年來,我市在預算的審批和監督工作上進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的實效,需要將這些做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為深化預算監督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三)近年來,我市人大與政府共同合作對我市預算工作開展了深入的調研,發現梳理了現存的一些深層次的問題,應該嘗試通過地方立法引導全市預算管理體制的改革,使其進一步科學和完善。

因此,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新修訂的《預算法》,結合我市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實際,對《條例》進行系統性地修訂十分必要。

二、起草過程和徵求意見情況

為做好修訂《條例》工作,2015年,市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辦公室、預算工作委員會開展了修訂《條例》立項論證工作。2015年10月29日,市人大常委會第六十七次主任會議討論通過了《關於修訂〈北京市預算監督條例〉的立項論證報告》,並同意列入2016年常委會審議項目。

2016年3月起,按照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會財經辦、預工委牽頭,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市政府法制辦、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國資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稅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和工作人員組成的領導小組及起草工作組。同時聘請部分常委會預算監督顧問、有關高校、研究機構的專家學者組成了專家組。

起草過程中,起草工作組在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在總結前期論證和調研成果的基礎上,根據各方意見建議,梳理重點問題,研究起草了修訂草案稿;先後組織召開起草工作組會議、專題研討會、專家論證會12次,書面和當面徵求政府有關部門意見5輪;同時廣泛進行了相關調研,還就草案重點和難點問題與全國人大預工委進行溝通。最後,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專題會、黨組會研究形成了《條例(草案)》稿。此後,又正式徵求了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部分市人大代表、常委會預算監督顧問、市政府有關部門、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各區人大以及有關專家的意見,收到意見和建議116條,研究吸收採納44條,對《條例(草案)》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在此基礎上,8月30日,財政經濟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和說明。9月2日,報經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研究後,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工作認真貫徹中央關於依法治國、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堅持以《預算法》為依據,注重與監督法、地方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銜接,原則上不重複上位法已有的規定,不搞大而全;按照立法解決問題的原則,針對重點、難點問題,緊扣預算審查監督的主要環節,完善程式設計,細化審查內容,增強可操作性;注重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銜接,將預算管理和改革與中央關於加強人大預算審查監督的一系列新要求相結合,探索創新建立相關制度,確保法規有用有效。

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根據地方立法的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了《條例》規範的重點內容和適用範圍

第一,隨著本市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不斷推進,對預決算的審查任務越來越重,工作要求越來越高。我們根據《預算法》的要求和近年來的工作實踐,在《條例(草案)》第二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別對預算的初步審查、預算調整及決算的審查和批准作了大量補充和完善性規定,為進一步開展對預算的實質性審查規範了程式、細化了內容、明確了要求,豐富了方式。這樣修訂後,使原《條例》的名稱表達顯得不夠準確,沒有覆蓋對預算的審查,也沒能突出此次修訂的重點。因此,本次修訂首先對條例名稱做了修改,由原來的《北京市預算監督條例》修改為《北京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第二,鑒於《預算法》對代表大會上對預算草案的審查和批准已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地方立法的空間不大,為了集中力量解決好預算草案的會前審查,本次修訂在《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方面沒有涉及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審查批准的內容,這方面嚴格按照《預算法》執行即可。《條例(草案)》對會前的審查作為重點內容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因此,在《條例(草案)》第二條對適用範圍據此進行了明確的界定。

(二)根據《預算法》的規定,對《條例》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一致性和具體化的修改和補充

首先,刪除了原《條例》中與《預算法》不一致的一些條款和一些不再使用的概念。

其次,對《預算法》中規定的一些內容,根據我市的具體情況進行了明確的界定。主要是明確了“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具體內容,細化了監督程式。《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三十七條分別對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概念、預算初審要提供項目清單、預算執行發生變化要報人大審批、決算審查提交績效情況報告等作了明確的規定,強化了可操作性。據此,將為在實際工作中對財政資金安排的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實質性審查提供法律保障。

(三)根據近年來我市對預算審查監督的工作實踐,將一些成功、成熟的做法納入《條例(草案)》,固化為地方法規

首先,近年來在常委會的統一安排領導下,我市預算初審工作不斷創新、日臻完善,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本次修訂著重對《條例(草案)》第二章中關於預算初步審查的重點內容、程式和方式等方面的規定作了補充和完善,增加了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參與初審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內容。

另外,2011年以來,我市以績效為切入點,不斷推進預算績效管理與監督,取得了較好的成效。本次修訂,《條例(草案)》進一步強化了這方面的要求,固化了一些成熟的做法。在《條例(草案)》第三條明確提出了預算審查監督要注重績效的原則。在《條例(草案)》第十三條對人大代表參與財政支出事前績效評估以及事前績效評估結果的使用作出了相關規定。同時,《條例(草案)》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八條都從不同工作節點對部門預算、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轉移支付、專項資金和支出政策的績效監督作出了規定。

(四)根據推進我市預算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結合近年來相關調研的成果,《條例(草案)》從審查監督的角度,提出了一些促進改革、完善我市預算管理體制的規定和要求

為了推動我市預算管理體制的改革,著手解決預算管理體制深層次的一些問題,本次修訂《條例(草案)》對預算安排中的現存問題作出了一些有針對性的規定。

首先,為保證財政資金使用的公益性原則,促進政府財政資金支出邊界的進一步明確,《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三項明確提出了政府部門要將預算安排中,用於企業的補貼、獎勵等支出的具體內容,在上報初審的材料中明確列示。

第二,為加強財政資金的統籌使用,集中財力用於急需的領域,解決預算支出結構固化的問題,《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八條第四項、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第三項,對財政年度的重點支出做出了較為明確的界定,制定提出了審查監督的規定和要求。

第三,為強化政府投資和政府性債務的管理,解決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管理不夠規範的問題,本次修訂關注了強化政府投資安排的預算屬性和政府性債務全面納入預算管理的內容。《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八條第五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七項、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第十一項,對政府投資,尤其是重大投資以及政府性債務的管理作出了若干具體的規定,提出了一些明確的要求。

第四,為了進一步促進完善我市財政體制建設,解決好市區兩級政府職責明確、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問題,本次修訂關注了對轉移支付、尤其是專項轉移支付的審查監督。《條例(草案)》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六項、第二十一條第九項、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第六項從不同角度對專項轉移支付預算安排的審查監督提出了要求,作出了規定。

第五,為了加強對預算執行的審計監督,充分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本次修訂注重了審計工作的法制化,強調了審計結果的套用。《條例(草案)》第六條對此提出了一些原則要求,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三條又對預算執行和決算環節的審計工作,以及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要求作出了若干的明確具體的規定。

(五)《條例(草案)》中其他的幾個具體問題

第一,關於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進行預算調整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性質、功能有其較強的自身特點,其收支直接受控於國家相關政策。實際工作中,根據國家政策而引起收支規模變動,難以及時按程式納入預算調整的審批程式,且這種變動是依據和執行國家政策的結果,地方人大審批的必要性不大。因此,此種變化可以不作為預算調整審批事項,而作為報備事項處理。《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增加了一款,對此給予了明確。

第二,關於法律責任條款。鑒於《預算法》對於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本次修訂只在《條例(草案)》第六條提出了原則性規定,沒有再照搬上位法的具體條款。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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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12日)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對《北京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草案對政府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進行了明確規定。

過去,大家對哪些是財政的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理解可能存在差異,本次修訂明確了“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具體內容,規定,“重點支出”是指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全市年度工作或重點事項在市級支出預算中的財力安排,“重大投資項目”是指市人民政府擬新安排的單個項目中的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額占本市年度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總額1%以上的項目,或者按市政府固定投資總額排序前10位的項目。這些財政投資都將被納入人大審查監督範圍。

條例草案規定,市政府應在召開市人大財經委預算初審會議15日前向財經委提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計畫清單,同時提供有關項目確定的依據、績效目標和實施方案等。市人大財經委主任委員王琪介紹說,這次修訂將預算管理和改革與中央關於加強人大預算審查監督的要求相結合,將現行的《北京市預算監督條例》更名為《北京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緊扣預算審查監督的主要環節,完善程式設計,細化審查內容,增強了人大對預算審查監督的可操作性。

條例草案還從審查監督的角度,提出了促進改革、完善預算管理體制的規定和要求,重點關注了政府投資和政府性債務的管理等內容。其中規定,政府部門要將預算安排中用於企業的補貼、獎勵等支出的具體內容,在上報初審的材料中明確列示。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在召開初審會議7日前,向財經委提供已經完成的重大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及績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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