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順義區財政局

(六)行政政法科。 (十一)企業科。 (十六)財政監督科。

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北京市順義區委、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關於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京順發〔2009〕33號),設立北京市順義區財政局(簡稱區財政局)。區財政局是負責本區財政收支、財政政策、財政監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區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轉變的職責。
1.改革完善預算管理,加強稅政研究,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充分發揮本區各部門在預算編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標準,細化部門預算,加強財政預算執行的績效評價,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
2.完善區和鎮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加快形成統一規範透明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不斷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增強鎮級財政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
3.圍繞本區功能定位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完善公共財政體系。調整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保障財政重點支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重點增加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嚴格控制一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
4.強化財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責,完善區與鎮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本區公益事業發展的相關政策,縮小收入分配差距,促進社會公平。
5.加強為中央、市屬駐區單位服務和為促進本區產業發展提供財政政策和資金支持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財政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本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編制本區中長期財政計畫;參與制定本區重大經濟決策和政策,研究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對經濟運行實施調控和綜合平衡本區財力的建議;執行市與區財政分配政策,擬訂並執行區與鎮政府、與企業的財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政政策;會同北京市順義區國家稅務局、北京市順義區地方稅務局等部門組織稅收工作。
(二)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對本區的貸款業務;對區屬金融機構實施財務監管;貫徹執行政府國內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制定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擬訂政府防範債務風險的措施。負責管理金融機構對本區的貸款業務;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本區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使用的決策、監督和管理。
(三)承擔本區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編制年度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批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
(五)貫徹執行中央、北京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
(六)擬訂本區政府採購政策並監督管理;負責黨政機關、財政撥款事業單位汽車定編工作。
(七)負責制定本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需要全區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的管理。
(八)依法負責本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相關工作,收取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
(九)負責辦理和監督本區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本區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貫徹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編制本區社會保障預算、決算草案
(十一)負責管理本區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十二)研究建立本區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監督檢查財稅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性建議。
(十三)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財政局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法制科)。
負責機關的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議案、建議、提案、安全保密、宣傳、接待聯絡等工作;研究財政政策,組織做好調查研究工作;負責起草有關重要文稿;承擔機關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負責制定本區財政法制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財政行政執法監督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機關行政複議、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
(二)預算科。
編制本區年度財政預算並組織執行,匯總年度地方預決算;負責財政收支綜合平衡工作;研究提出財政管理體制、管理制度和轉移支付制度的建議;管理預算部門指標;匯總審定本區部門各項經費支出標準和定額,建立財政專項資金投放項目庫;配合相關部門搞好稅源、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調查工作;監督鎮級財政體制和鎮級財務管理。
(三)國庫科。
組織實施本區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財政性資金的撥付和調度;負責總預算會計工作;辦理財政性資金收支結算;匯總編制區本級財政決算;統一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財政銀行開戶;管理財政專戶存款。
(四)綜合科。
貫徹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負責審批行政性收費項目並參與標準的確定,管理收費立項和標準;執行彩票管理有關規定辦法,管理財政票據。
(五)行政事業資產管理和績效考評科。
組織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政策、制度和辦法;監督管理本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參與提出有關年度預算計畫;負責審批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負責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界定、清查登記、劃轉、轉讓等工作;擬訂本區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有關政策、制度、辦法以及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擬訂評價項目計畫;實施對績效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據評價結果提出核定和調整部門預算的意見。
(六)行政政法科。
負責擬訂並執行本區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辦法;負責行政、公檢法等部門的經費、事業費及有關專項資金的管理;審核有關部門的年度預決算,並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辦理國家規定統一著裝的有關事項;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對政府公共財產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教科文科。
負責擬訂並執行本區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辦法;管理文教、科學等部門的經費;審核有關部門的年度預決算,並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按照有關規定對政府公共財產進行管理和監督。
(八)農業科。
研究擬訂本區財政支農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農業企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審核有關部門的年度預決算,並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涉農部門事業經費;辦理有關支農專項資金業務,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監督、指導農業企業財務;按照有關規定對政府公共財產進行管理和監督。
(九)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研究擬訂本區農業綜合開發的財務管理制度;參與研究擬訂農業綜合開發的政策和發展規劃,確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辦理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撥付業務;監督、檢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
(十)社會保障科。
參與研究本區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政策;審核本區社會保障預決算,並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人力社保、民政、衛生等部門的經費;管理財政預算涉及的勞動就業、醫療保險(包括公費醫療)、社會救濟、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方面的財務和資金,並擬訂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按照有關規定對政府公共財產進行管理和監督。
(十一)企業科。
負責管理本區糧食、副食品等專項儲備經費和糧食儲備部門的事業費;管理糧食、副食品風險基金、城市公用事業等政府各專項資金和專項補貼;管理經濟和信息化、交通等部門的經費;審核有關部門的年度預決算,並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負責研究擬訂本區企業財務管理辦法,監管國有企業財務;依法負責本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相關工作,收取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研究政府與企業分配關係改革,參與擬訂有關政策;管理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基金等;按照有關規定對政府公共財產進行管理和監督。
(十二)會計科。
貫徹和組織實施國家會計制度;管理本區會計工作;擬訂會計工作的有關制度規定;負責會計人員的管理、專業技術職務的考核和評定工作;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代理記賬審批及年檢手續。
(十三)金融管理科。
負責對本區金融機構(包括非銀行金融機構)財務進行監管;負責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對本區的貸款業務;研究制定政府融資管理辦法,參與制定政府防範債務風險的措施。
(十四)城建科。
負責對財政性投資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擬訂財政投資管理制度;組織對重大基礎設施項目過程概、預、決算的評審;負責對財政性投資項目的財務管理;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的經費;審核和批覆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本區政府住房基金相關工作,參與制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管理國有土地收益等工作。
(十五)政府採購管理科(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
執行政府採購方面的制度、法規;指導本區政府採購工作;擬訂規範政府採購機構行為的辦法;監督政府採購機構依法實施政府採購;負責本區黨政機關和財政撥款事業單位汽車定編等項工作。
(十六)財政監督科。
研究擬訂本區財政監督檢查工作規劃和實施方案;針對財政資金運行的重要情況及對財政收支的影響,提出有關建議或措施;組織協調重大專項財政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及財經紀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監督機關在預算編制和執行過程中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和制度的情況;監督所屬各單位財務收支管理情況;組織實施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式和內容的監督。
(十七)人事教育科。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擬訂本區財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工會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四、人員編制
區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55名(含紀檢、監察專項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科級領導職數22名。
機關工勤事業編制10名。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 則
本規定由北京市順義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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