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統計學會

北京市統計學會成立於1980年9月22日,是由北京市統計局、中國人民大學、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聯合發起的研究統計科學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北京市統計局的領導,接受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主辦單位

北京市統計局。

歷屆會長

第一屆會長:王一夫;第二屆會長:張佩珩;第三、四屆會長:范國柱;第五屆會長:唐龍;第六屆會長:柳紀綱、崔述強。本屆理事會為第六屆理事會。

學會宗旨

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南,團結各界專家學者和統計工作者開展統計理論及實踐問題研究,提高統計科研與套用水平,為首都統計事業和社會經濟建設發展服務。

學會任務

(1)積極開展統計科研學術活動,舉辦學術報告會和統計科學討論會,組織編寫、翻譯和推薦出版統計書刊;(2)組織、指導、推動會員積極參加多種形式的統計學術活動;(3)協助有關部門或獨立開展統計培訓、諮詢、信息交流、專題調研等業務活動;(4)組織全市統計科研成果評審工作,表彰在統計學術上有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5)參加國際國內學術交流活動,研究、介紹國際統計科學的最新成果。

業務範圍

開展統計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專業培訓、信息諮詢、編輯專業刊物。

學會會刊

《北京統計》,月刊,由北京市統計局與統計學會共同創辦,國際國內公開發行。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准,2005年《北京統計》正式更名為《數據》。

學會章程

2006年5月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市統計學會”。
第二條 本會由北京市統計局,中國人民大學、首都經貿大學聯合發起成立,研究統計科學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團結各界統計專家學者和統計工作者開展統計理論及實踐問題研究,提高統計科研與套用水平,為繁榮發展全市統計事業、促進首都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北京市統計局的領導,接受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本會地址:北京市宣武區廣安門南街3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基本任務
(一)組織開展統計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舉辦統計科學討論會和學術報告會。
(二)參加國際、國內統計學術交流活動,研究、介紹國際、國內統計科學的最新成果。
(三)獨立或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統計培訓、知識講座、信息諮詢、專題調研等活動。
(四)組織編寫、翻譯、推薦出版統計書刊。
(五)宣傳普及統計科學知識,交流推廣統計科研成果和統計工作經驗。
(六)組織或參與全市性統計科研成果和優秀科討論文的評選及獎勵工作。
(七)表彰在統計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為統計事業改革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八)開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吸收單位或組織為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實行入退會自願的原則。
第九條 會員資格
(一)同意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
(二)團體會員須是各行政機關的統計學會(研究會、分會);企事業單位或其所屬部門、下設機構;其他學術性組織。其活動接受北京市統計學會的指導。
(三)個人會員須是具有一定的統計理論水平和實踐工作經驗,具有統計師、講師、助理研究員以上職稱的人員或具有相當水平的業務骨幹,與統計工作有關的領導。
第十條 入會、退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團體會員,經學會秘書處審核、會長辦公會批准。
(三)個人會員,經學會秘書處審核、秘書長批准。
(四)學會秘書處發給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會員證和學會章程。
(五)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團體會員經會長辦公會、個人會員經秘書長辦公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書,終止會員資格。
(六)非自願性退會,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七)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行使選舉權、表決權,有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各項活動的優先權;
(三)獲得本會提供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和批評權;
(五)團體會員在章程的範圍內獨立開展活動的權利;
(六)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本會方針,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向本會提交學術報告和科研成果;
(三)積極宣傳本會章程及宗旨,協助本會做好會員發展工作;
(四)積極承辦本會委託的事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和領導成員的產生,應體現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須經充分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
(三)決定本會的基本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本會的終止;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由理事會討論決定,但延期召開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對本會全部工作進行集體領導;
(二)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
(三)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
(四)決定本會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委(聘)任;
(五)審定本會的中、近期工作規劃;
(六)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七)提出下一屆理事會的候選人名單;
(八)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理事會一般每兩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必要時,可以設名譽會長、會長助理和顧問。
名譽會長的人選由會長提名;顧問和副秘書長的人選由秘書長提名。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最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因特殊情況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或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秘書處
本會設立秘書處為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和具體事務。
秘書處的主要職權:
(一)制定工作計畫、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撰寫工作報告、總結;
(三)編髮工作信息和會議紀要;
(四)制發學會檔案;
(五)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指導、協調基層統計學會和各專業分會開展工作;
(七)定期向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匯報工作開展情況;
(八)處理其它日常工作和事務。
第十九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和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特殊情況時,會長可以授權會長助理代其行使會長職權。
第二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權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常務理事會議;
(三)對本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四)對本會及其成員違反本會章程和宗旨、損害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第二十一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只能用以促進有利於實現本會宗旨的各項事業,不得以利潤、股息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支付、轉移給本會會員或單位(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付給會員為本會服務應取得報酬以及付給租賃會議的房租除外)。
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除會員交納的會費外,可通過提供統計科研成果、諮詢服務和其他途逕取得收入,可請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資助。
第二十三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發展社團經濟獲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於本會的日常管理。事業費和管理費分別建帳。
第六章 變 更
第二十五條 變更程式
(一)本會發生重要事項變更及理事變動時,由秘書處提出報告或議案、會長會議審定,必要時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議討論決定;
(二)向業務主管部門和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核批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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