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協會(簡稱:科技中介協會)是北京第一家以業務鏈為基礎的多行業、跨領域的社團組織,旨在拓展會員業務渠道、形成多贏組合,進而推進中介服務規範化、正規化,提高中介服務質量,健全區域中介服務體系。協會將整合中關村近2萬家科技企業的客戶資源,幫助中介服務機構拓展業務領域,促進區域中介服務平台的建設,降低園區企業對中介服務機構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幫助園區企業提高獲得中介服務的效率、服務質量。
協會服務內容
1、利用協會會員單位的專業優勢,在中關村科技園區範圍內集中開展政策法規、法律、財務、投融資、管理、人力資源、代理等科技中介諮詢與服務;
2、為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外中介機構的發展動態,協助會員單位培訓有關業務人員,協助會員單位面向市場拓展業務渠道,開發新業務;
3、組織科技中介機構一體化服務,利用協會會員的優勢向園區內的企業提供“一站式”中介服務;
4、加強國內外科技中介機構的聯繫與合作,組織國內與國際的學術討論會,形成一批與國際接軌的專業中介服務機構;
5、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在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中介服務機構之間搭建橋樑,形成“無縫連結”。
目前協會已經聚集了從事各類專業精英和行業專家顧問以及種類齊全、信用良好的中介服務機構,我們相信協會可以為廣大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提供優質、專業、快捷的各類服務。
會員構成
根據協會的宗旨,本協會主要吸收誠實守信、依法辦事、嚴格自律、聲譽良好的企事業單位作為會員。已入會會員單位類型主要有:
1、財務類(評估、審計、財務顧問);
2、法律類;
3、投資、管理、策劃諮詢類;
4、經紀類(產權、技術);
5、企業秘書類(培訓、CIS、翻譯、快遞、廣告策劃等);
6、代理類(專利、商標、工商註冊、認證等);
7、人才中介(招聘、留學等)。
此外,協會還吸收一些生產、研發、銷售、科研院所等非中介性質的企事業、社會團體作為協會的企業會員,企業會員可以免費獲取協會的信息、期刊、諮詢以及價格優惠的中介服務。
協會宗旨
宗旨:本協會宗旨是聯合廣大為科技型企業提供中介服務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範、協會章程,為科技型企業提供專業、高質、高效的中介服務,延長為科技型企業提供中介服務的鏈;整合信息資源為會員單位拓展業務渠道,提升業務水平,形成政府、企業、會員單位之間的多贏組合,最終為完善海淀區中介服務體系,推進中介服務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發展提供綜合優質中介服務做出貢獻。
集眾家中介之智慧,為萬家企業助發展!
集中介之智慧,為企業助發展!
共享信息和資源,攜手提升與拓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協會(簡稱:科技中介協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Haidian ZHONGGUANCUN SCIENCE intermedia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ZGCIA);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甲6號鑄誠大廈615室。第二條 本協會由發起單位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海淀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通過專業化的中介服務,完善和潤滑政府公共服務鏈,從而起到“粘和”作用,使園區企業能在政府支持和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服務下得到快速成長。會員單位應遵守協會章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關村科技園區海淀園管理委員會及北京市海淀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五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利用協會會員單位的專業優勢,在中關村科技園區範圍內集中開展政策法規、法律、財務、投融資、管理、人力資源、代理等科技中介諮詢與服務; 2、為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外中介機構的發展動態,協助會員單位培訓有關業務人員,協助會員單位面向市場拓展業務渠道,開發新業務; 3、組織科技中介機構一體化服務,利用協會會員的優勢向園區內的企業提供“一站式”中介服務; 4、加強國內外科技中介機構的聯繫與合作,組織國內與國際的學術討論會,形成一批與國際接軌的專業中介服務機構; 5、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在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中介服務機構之間搭建橋樑,形成“無縫連結”。
第三章 會員第六條 本協會的會員類型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企業會員系指在中國登記註冊的從事投資、法律、財務、資產評估、擔保、審計、驗資、產權交易、稅務、人才、信用、企業孵化、技術轉移、技術諮詢、管理諮詢、智慧財產權代理等中介服務機構。團體會員系指外國機構在華設立的分支機構,企業商、協會(聯誼會)等單位、機構。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並提出書面申請; 3、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講究信用、依法辦事、嚴格自律; 5、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本協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的活動的權利; 3、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向本協會推薦新會員的權利;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 2、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3、遵守客觀公正的原則; 4、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5、按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6、積極參加本協會的活動,協助本協會開展工作,並按時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7、及時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必要信息和資料。 8、及時繳納會費。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須按規定辦理入會手續,並由本協會頒發會員證。會員有退會自由,但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申請的形式通知本協會秘書處,並上繳會員證。不按時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3、審議理事會和監事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指導、監督秘書處的工作; 8、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9、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10、負責解釋本協會章程,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1、接受監事提出的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12、確定下屆會員(代表)大會舉行的時間、地點、代表名額、選舉辦法和會議方式; 13、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集或以通訊方式召開。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秘書處。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副理事長。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不超過兩屆。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理事長或授權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二十五條 監事本協會不設監事會,只設1-2名監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1、出席理事會; 2、監督本協會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3、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4、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5、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6、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接受國內外各界的捐款和資助;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組織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組織實施,並經2007年11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修改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