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通知
關於印發《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康復服務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殘聯、教委、財政局、衛生局:
為適應我市殘疾人事業發展要求,滿足殘疾兒童及其家長對康復服務的迫切需求,現將《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康復補助辦法》(京殘發〔2011〕27號)作了適當修改,並更名為《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康復服務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市殘聯 市教委 市財政局 市衛生局
2013年9月15日
正文內容
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康復服務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本市殘疾兒童少年的康復權利,解決他們在康復中的特殊困難,促進他們今後平等地接受教育和實現就業,建立殘疾兒童少年康復長效保障機制,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京發〔2009〕17號)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具有本市戶籍,年齡不滿16周歲,持有殘疾證的兒童少年,在康復服務定點機構接受康復訓練服務,配發輔助器具,均可按照本辦法享受康復服務。
康復服務定點機構,是指由市殘聯、市衛生局和市教委共同組織評審並確定的醫療機構或非醫療機構。
輔助器具,是指能夠有效地彌補或代償因殘疾造成的身體功能減弱或喪失的器具,包括助聽、助視、助行類輔助器具和假肢、矯形器及生活自助具等。
第三條年齡不滿7周歲的殘疾兒童、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或重度殘疾人生活補助家庭中滿7周歲的殘疾兒童少年,經康複評估,可在康復服務定點機構免費接受基本康復訓練服務。
其他年齡滿7周歲的殘疾兒童少年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康復服務定點機構接受康復訓練服務,每月康復費用不足500元(含)的,按照審定的實際發生費用給予全額補助;每月康復費用超過500元的,對超出部分按照實際發生情況再行審核,對在本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接受的康復訓練服務再補助審定超出部分的70%,對在康復服務定點機構接受的康復訓練服務再補助審定超出部分的50%。
免費基本康復訓練服務和超過每月500元標準再按比例給予康復訓練補助的,由市殘聯在本辦法配套實施細則中規定最高限額。
已納入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範圍內的費用不予補助。
第四條殘疾兒童少年經過評估需要配發輔助器具的,在市殘聯當年確定的輔助器具配發目錄範圍內免費配發。
年齡不滿7周歲的重度聽力殘疾兒童,經評估符合植入人工電子耳蝸條件的,按照人工電子耳蝸的實際費用,給予一次性補助;年齡不滿16周歲的聽力殘疾兒童少年,已經自費植入人工電子耳蝸,需要對處理器進行升級的,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給予一次性補助。人工電子耳蝸植入或處理器升級的費用補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殘疾兒童少年需要信息諮詢、適配評估、購買補貼、個性化改造、維修更換、租賃等其他輔助器具服務的,參照《北京市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暫行辦法》執行。
第五條殘疾兒童少年康復補助申請審批程式為:
(一)申請。殘疾兒童少年的監護人或家長持殘疾兒童少年的殘疾證、一寸同版彩色證件照3張,到其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領取並填寫《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康復補助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向街道、鄉鎮殘聯提出申請。
(二)初審。街道、鄉鎮殘聯收到審批表及相關材料後,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由負責人在審批表上籤字並加蓋公章後,將相關材料上報區(縣)殘聯審批。
(三)評估。區(縣)殘聯收到街道、鄉鎮殘聯上報的相關材料後,組織殘疾兒童少年進行功能評估。其中申請到康復服務定點機構免費接受康復訓練服務的,由區(縣)殘聯轉介到指定康複評估機構進行功能評估。
(四)審批。經評估符合條件的,區(縣)殘聯予以審批,並在審批表內註明免費或補助項目。對於申請免費康復或植入人工電子耳蝸及需要對處理器進行升級的,需報市殘聯審批。
第六條殘疾兒童少年需要接受康復訓練服務的,經審批合格後,持審批表接受康復訓練服務。完成康復訓練服務後,監護人或家長持審批表及康復機構開具的有效票據在規定時間內到區(縣)殘聯領取補助。
第七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重殘人生活補助家庭的殘疾兒童少年,經審批合格後,持審批表到康復服務定點機構接受康復訓練服務。完成康復訓練服務後,由康復服務定點機構持審批表在規定時間內到區(縣)殘聯結算。
第八條本辦法規定的殘疾兒童少年康復訓練服務和輔助器具適配所需補助經費,由區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列支。
第九條市殘聯、市衛生局、市教委建立康復訓練服務工作監督制度。
各級殘聯組織、衛生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指導康復服務定點機構做好殘疾兒童少年的康復訓練服務工作,市殘聯每年組織對其服務情況進行評估考核。檢查發現定點機構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即時終止服務項目,追回已撥款項並取消該機構兩年參與定點機構的資格;考核認定定點機構服務質量不達標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達標的,取消當年定點機構資格;存在侵害殘疾兒童少年合法權益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各區縣殘聯應嚴格審批和補助經費發放工作,市殘聯每年組織對區縣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抽查。發現虛報冒領等騙取補貼資金的,責令區縣殘聯追回已撥款項,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十條各級殘聯組織要嚴格審批手續,建立殘疾兒童少年康復服務信息資料庫,做好動態管理工作,超過規定年齡、已經康復等不符合免費康復訓練服務或康復補助發放條件的,要及時終止。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及殘聯組織要做好殘疾兒童少年康復訓練服務經費使用情況的檢查與監督工作,確保康復訓練服務經費專款專用。對在康復補助申請、審批、核發過程中,弄虛作假、截留挪用、虛報冒領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康復補助辦法》(京殘發〔2011〕27號)、《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康復補助辦法實施細則》(京殘發〔2011〕28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由市殘聯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