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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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財社〔2007〕252號)

各區(縣)財政局、殘疾人聯合會:
為了加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進一步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重新制定了《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財政局市殘聯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辦法正文

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提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效益,進一步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專項用於改善殘疾人就業環境、促進殘疾人就業、推進殘疾人事業發展。
第三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4∶6的比例由市和區(縣)分級使用。市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主要用於全市性政策的實施和區縣之間的調劑;區縣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於本區、縣的殘疾人工作。
第四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國庫,在預算上單獨編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結餘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五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範圍
(一)補貼殘疾人參加培訓、教育和扶殘助學費用。
(二)扶持殘疾人從事個體就業、自主創業及社區就業。
(三)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養業、旅遊業及多種經營。
(四)補貼殘疾人就業崗位和社會保險費用。
(五)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為改善殘疾人就業條件,用於無障礙設施改造項目費用補貼及獎勵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成績突出單位的費用。
(六)適當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經費支出及有關就業服務費用補貼。
(七)組織就業困難殘疾人開展職業康復勞動費用補貼。
(八)補貼困難殘疾人生活和社會保障費用。
(九)用於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預算包括年度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收支預測,編制下年度預算,按照預算內資金管理的要求,報財政部門審核,列入財政預算草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由財政部門依法批覆執行。
第七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開支範圍與標準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的要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
第九條本辦法由發文單位按照部門職能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執行。原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京財社〔1995〕457號)、《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管理使用暫行辦法》(京財社〔1995〕2463號)、《關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審批程式的通知》(京財社〔1996〕46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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