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通知
關於印發《北京市扶持殘疾人自主創業個體就業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殘發〔2009〕25號
各區縣殘聯、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為鼓勵殘疾人主創業、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促進殘疾人多渠道就業,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第488號令)、《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京財社〔2007〕252號)等規定,市殘聯與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北京市扶持殘疾人自主創業個體就業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市 殘 聯
市勞動保障局
市財政局
二○○九年三月九日
正文內容
北京市扶持殘疾人自主創業 個體就業暫行辦法
為鼓勵殘疾人自主創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促進殘疾人多渠道就業,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第488號令)、《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京財社〔2007〕25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扶持對象
具有本市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男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自主創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的失業殘疾人。
二、扶持標準
1. 對自主創業並取得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殘疾人,按照最高不超過2萬元的標準給予創業扶持;對租賃場地的,再給予最高不超過2萬元的場地租賃費扶持。
2. 對從事個體經營(含農村民俗旅遊經營)實現就業並取得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殘疾人,按照最高不超過1萬元的標準給予扶持;對租賃場地的,再給予最高不超過1萬元的場地租賃費扶持。
3. 對進入市場從事個體經營或由街道(鄉鎮)、社區安排,在社區內從事個體經營或便民服務的殘疾人,按照最高不超過5000元的標準給予扶持。
4. 以上均為一次性扶持。扶持實物的,應計入扶持資金。
三、申請扶持的殘疾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在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了求職登記;
2. 城鎮戶籍的辦理了就業登記並按時足額繳納了社會保險費;農村戶籍的辦理了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並持有《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證》;
3. 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或有一年以上的場地租賃契約(服務協定)。
四、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申請扶持,應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殘聯填寫《北京市殘疾人自主創業個體就業扶持申請審批表》(見附屬檔案1,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並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1. 說明自主創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便民服務的項目、時間、地點、資金投入和申請扶持的金額、用途等情況的書面申請;
2. 殘疾人本人的《身份證》、《戶籍簿》、《殘疾人證》原件及複印件;
3.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進入市場從事個體經營的證明、在社區從事個體經營、便民服務的證明;
4. 城鎮戶籍的,出具就業和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農村戶籍的,出具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保所出具的轉移就業證明;
5. 申請場地租賃費扶持的,還須出具場地租賃契約(協定)和租賃場地票據;
6. 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材料。
五、街道(鄉鎮)殘聯應自接到殘疾人的扶持申請之日起,在15個工作日內到其註冊或經營地點進行實地核查,並在《申請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加蓋公章後,報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自接到街道(鄉鎮)殘聯提交的殘疾人的扶持申請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報主管理事長審批。
六、經批准享受扶持政策的殘疾人,應持本人的《身份證》、《殘疾人證》和資金投入、場地租賃票據等,到區(縣)或街道(鄉鎮)殘聯申領扶持資金或實物,並在《自主創業個體就業殘疾人扶持資金(實物)發放登記表》(見附屬檔案2)簽字。
七、自主創業、個體就業殘疾人扶持經費實行預算管理,從區(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列支。
八、區(縣)、街道(鄉鎮)殘聯和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嚴格按規定審核申報的證明、材料,核實自主創業、個體就業殘疾人創業(就業)情況,做好自主創業、個體就業殘疾人申領扶持資金(實物)的服務工作。
九、各區(縣)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確定本區(縣)具體的扶持方式和標準。
十、對擅自擴大扶持範圍、提高扶持標準、濫發扶持資金或實物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對虛報冒領、騙取扶持資金的,由區(縣)殘聯負責追回,上繳同級財政。
十一、本辦法由市殘聯負責解釋。
十二、本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扶持殘疾人個人就業、自願組織起來就業暫行辦法》(京殘發〔2001〕17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