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助殘增收基地扶持管理辦法

相關通知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助殘增收基地扶持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殘發〔2017〕11號

門頭溝區、房山區、通州區、順義區、大興區、昌平區、平谷區、懷柔區、密雲區、延慶區財政局、農委、殘聯:

為深入貫徹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會議精神,規範我市助殘增收基地建設,提高精準幫扶水平,促進農村低收入殘疾人持續較快增收,實現同步小康,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6〕8號)、《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低收入農戶增收及低收入村發展的意見》(京發〔2016〕11號)和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殘聯《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聯關於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稅〔2016〕639號)等檔案精神,市殘聯、市財政局、市農委制定了《北京市助殘增收基地扶持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
2017年2月10日

正文內容

北京市助殘增收基地扶持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農村低收入殘疾人助殘增收基地(以下簡稱基地)建設,提高精準幫扶水平,促進農村低收入殘疾人持續較快增收,實現同步小康,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6〕8號)、《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低收入農戶增收及低收入村發展的意見》(京發〔2016〕11號)和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殘聯《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聯關於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稅〔2016〕639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地,是指由政府部門支持,集體經濟組織或企業興辦,通過集中組織農村低收入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或輻射帶動農村低收入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或手工藝品製作等適合農村殘疾人的勞動項目,以精準幫扶農村低收入殘疾人增收為目的,經殘聯審批的機構。

第三條 申請條件

申請基地的機構為經工商部門註冊的集體經濟組織或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地扶持殘疾人人數在10人以上(含10人);

(二)被扶持殘疾人為本市戶籍,16周歲以上,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殘疾人服務一卡通”,經認定為低收入農戶或低收入村中的殘疾人;

(三)被扶持殘疾人的平均收入高於扶持當年本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且每個被扶持殘疾人的收入都高於扶持當年本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的70%,並通過“殘疾人服務一卡通”發放。

集體經濟組織是指農村經濟合作組織或農民專業合作社。企業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等。被扶持殘疾人的收入,是指被扶持殘疾人通過基地扶持當年增加的收入。
第四條 扶持方式和標準

(一)對基地的扶持採取直接撥付資金方式或貸款貼息方式。兩種方式不能同時享受。

(二)扶持標準

1.直接撥付資金方式,以當年本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為標準,按扶持對象人數給予扶持資金。扶持資金總金額計算公式為:

扶持資金總金額=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扶持對象人數

2.貸款貼息方式,以當年本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的120%為標準,按扶持對象人數給予扶持資金。基地貸款利息總金額低於扶持資金總金額的,按實際貸款利息總金額給予扶持資金。扶持資金總金額計算公式為:

扶持資金總金額=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120%×扶持對象人數

第五條 申請

(一)申請單位於每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鄉鎮殘聯申報下一年度基地項目,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助殘增收基地項目申報審批書》一式三份;

2.《北京市助殘增收基地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一式三份;

3.《北京市助殘增收基地扶持殘疾人花名冊》一式三份;

4.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北京市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等級證書》等複印件一式三份;

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一式三份。

(二)申請貸款貼息的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加蓋單位公章的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契約複印件一式三份;

2.加蓋單位公章的銀行貸款到賬單複印件一式三份。

第六條 評估審批

每年第三季度對申報項目進行評估審批。對扶持30人以下(含30人)的基地,由區殘聯審批並報市殘聯主管部門備案。對扶持30人以上的基地,由市殘聯審批。

(一)申請單位向鄉鎮殘聯提出書面申請,鄉鎮殘聯通過入戶調查、網上錄入比對、公示等方式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實,核實同意後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將申請材料報區財政審核。

(二)區財政審核同意後,根據審批許可權,將申請材料逐級上報至審批機構,由審批機構組織評估和公示。

1.評估

審批機構成立評估組,採取實地考察、現場座談、質詢等方式對申報項目進行評估,形成書面《評估報告》。

評估組由專家和殘聯相關業務負責人員組成, 其中專家不少於評估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專家由市殘聯主管部門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區殘聯組織評估時,由區殘聯根據基地的性質和實際情況,向市殘聯主管部門上報專家需求信息。

2.公示

對申報項目實行兩次兩級公示。第一次為評估前公示,由鄉鎮殘聯組織;第二次為審批前公示,由審批機構組織。

(三)審批機構依據專家組評估情況,對基地進行審批。經審批確認的基地,統一懸掛“北京市助殘增收基地”標牌,頒發“北京市助殘增收基地資格證書”,標牌和證書由各區製作(具體規格和樣式另行通知)。

第七條 考核與獎懲

(一)考核

每年11月底前,由區殘聯組織對轄區內的基地進行考核。考核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考核主要內容為扶持資金、幫扶措施、扶持對象人數和殘疾人收入等預期目標的落實與完成情況。

1.被扶持對象的平均收入達到扶持當年本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120%以上且每個殘疾人收入均高於扶持當年本市低收入標準的基地,考核為優秀。

2.被扶持對象的平均收入達到扶持當年本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以上且每個殘疾人收入均高於扶持當年本市低收入標準70%以上的基地,考核為合格。

3.存在未按照扶持協定履行義務造成扶持對象利益受到損失、隱瞞真實信息或提供虛假材料、資金使用嚴重違規、扶持人數低於原申報人數等問題的基地,考核為不合格。

(二)獎懲

1.對於考核優秀的基地,由區殘聯在資格證書上考核情況年度欄內簽注考核優秀,繼續撥付下年度扶持資金,並按照每扶持一名殘疾人50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總額不超過50萬元。

2.對於考核合格的基地,由區殘聯在資格證書考核情況年度欄內上籤注考核合格,繼續撥付下年度扶持資金,並按照每扶持一名殘疾人20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總額不超過20萬元。

3.對於考核不合格的基地,責令其限期整改;對不願整改或整改後仍不能達標的,取消其基地資格,註銷資格證書,根據實際情況追回相應資金,並不允許其再度申報。對多次出現基地考核不合格情況的鄉鎮,從嚴控制其基地申報數量。

第八條 資金

(一)扶持和獎勵資金,由區級財政負擔,納入年度區級財政預算安排,於次年財政預算審批後按年度撥付。具體實施辦法由各區財政、殘聯協商確定。

(二)資金的使用範圍

支付殘疾人勞動報酬;購買生產資料和生產工具,擴大再生產;完善基地設施和場地;提供培訓、諮詢、技術等服務;新產品開發,拓展銷路;改造無障礙設施;支付銀行貸款利息等。

第十條 管理與監督

(一)市、區殘聯負責基地資格審核、項目資金審核、已扶持項目的跟蹤和監督檢查等工作。鄉鎮殘聯負責轄區內基地的日常管理和服務。

(二)各級農委負責統籌基地建設工作,加強對扶持對象的核查監測。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扶持資金保障,並與殘聯、農委等部門共同做好管理和監督。

(三)基地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扶持資金的,一經查實,取消扶持資金享受資格,追回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四)各級殘聯、財政、農委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扶持資金分配、覆核、撥付、監管等工作中,違反規定分配扶持資金或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扶持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並視情提請同級政府進行行政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條 附則

(一)各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及績效考核制度。

(二)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北京市扶貧助殘基地扶持管理暫行辦法》(京殘發〔2009〕11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停止執行。對依據《暫行辦法》建立的尚在扶持期內的基地,仍按《暫行辦法》執行,待扶持期滿後再進行重新審批。

(三)本辦法與其他促進殘疾人就業增收扶持政策不得重複享受。

(四)本辦法由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