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簡介
為進一步改善殘疾人的生活狀況,保障殘疾人的基本生活,實現和諧社會的建設目標,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京發〔2009〕17號)和《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京財社〔2007〕25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辦法內容
第一條 補助範圍
具有本市常住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以下人員:
(一)享受低保待遇的殘疾人(含享受民政部門城市重殘人生活補助的殘疾人,下同)
(二)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業且無穩定性收入的、男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55周歲(不含在校生)的殘疾人。
(三)上述補助範圍不含政府集中供養的城市“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
第二條 補助標準
(一) 對享受低保待遇的殘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標準給予生活補助。
(二) 對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業且無穩定性收入的殘疾程度為一級、二級、三級的精神殘疾人和智力殘疾人,殘疾程度為一級、二級的肢體殘疾人和視力殘疾人,按其戶籍類別參照城市或農村低保標準按月給予生活補助。
(三) 對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業且無穩定性收入的殘疾程度為四級的精神殘疾人和智力殘疾人,殘疾程度為三級、四級的肢體殘疾人和視力殘疾人,殘疾程度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的言語殘疾人和聽力殘疾人,按 照每月100元的標準給予生活補助。
第三條 申請
(一)殘疾人申請生活補助,應由本人或監護人、親屬,持《殘疾人證》、《身份證》、《戶口簿》、《低保領取證》原件和複印件、失業證明及3張1寸同版彩色證件照,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殘聯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殘疾人生活補助申請審批表》(附屬檔案1,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
(二)已享受城市或農村特困生活補助、城鎮待業補助、無固定收入重殘無業生活補助的殘疾人,且符合享受本辦法相應的生活補助條件的,填寫《申請審批表》後,可持原《發放證》直接換領《北京市殘疾人生活補助金審核領取證》(附屬檔案2,以下簡稱《審核證》)。
第四條 審核
街道、鄉鎮殘聯自接到初次申請生活補助殘疾人的《申請審批表》和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在15個工作日內對其申請情況和提交的證明材料等進行審核,並通過居(村)委會公示申請生活補助殘疾人情況。
第五條 公示
(一) 公示地一般為申請生活補助殘疾人戶籍所在地的社區(村)。人戶分離的,由殘疾人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殘聯通過區縣轉交其居住地的社區(村)進行公示。
(二) 公示內容包括申請生活補助殘疾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殘疾類別、殘疾等級、就(失)業狀況和家庭情況以及有無固定性收入等(公示樣式見附屬檔案3)。
(三) 公示期為7天。
(四) 對公示期限內無異議的,由居(村)委會在其《申請審批表》註明公示情況,街道、鄉鎮殘聯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後報區縣殘聯審批。
第六條 審批
(一) 區縣殘聯應自接到街道、鄉鎮殘聯上報的《申請審批表》和相關材料之日起,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並將審批情況反饋給街道、鄉鎮殘聯。
(二) 對經批准享受生活補助的殘疾人,由街道、鄉鎮殘聯向其發放《審核證》;對不符合條件的,及時告知申請人並退還其申報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 發放
殘疾人生活補助金自殘疾人提出申請之日的次月起算,通過銀行發放。
第八條 年審
(一) 殘疾人生活補助金實行半年度審核制度;
(二) 享受生活補助的殘疾人,應在每年1月1日–20日和7月1日–20日,持《審核證》、享受低保待遇的持《低保領取證》、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持失業、無穩定性收入證明到街道、鄉鎮殘聯辦理享受生活補助的審核手續;
(三) 未經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從審核的次月起停發生活補助金。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停止發放生活補助金:
(一)實現就業的;
(二)取得穩定性收入的(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三)戶籍遷出本市的;
(四)死亡的;
(五)未進行審核或年審不合格的;
(六)應當停止發放生活補助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資金來源
殘疾人生活補助金,由區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列支。
第十一條 戶籍遷移
(一)享受生活補助的殘疾人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遷移的,持《戶籍簿》和《審核證》到街道、鄉鎮殘聯申請並通過區縣殘聯辦理生活補助轉移手續(轉移單見附屬檔案4);
(二)享受生活補助的殘疾人戶籍在本區縣區域內遷移的,持《戶籍簿》和《審核證》到街道、鄉鎮殘聯辦理生活補助轉移手續;
(三)轉出地從辦理轉移手續的次月起停發生活補助金,轉入地從轉出地停發之月起發放。
第十二條 管理與監督
(一)殘疾人生活補助金是黨和政府保障殘疾人的基本生活、改善殘疾人的生活狀況的措施之一,各級殘聯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審核,規範管理,做到補助對象、補助標準、補助資金三公開,接受社會和民眾的監督,使每一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都能享受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
(二)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檔案,實施動態管理。要及時將有關數據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提高工作效率,切實做好殘疾人生活補助的審批、發放工作。對申請生活補助符合條件的,要按規定及時審批;對出現停止發放生活補助情形的,要及時停發;殘疾人戶籍發生變化的,要及時辦理轉移手續。
(三)各級殘聯應加強對殘疾人生活補助資金的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工作人員營私舞弊、濫發補助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並追回所發補助金。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殘聯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關於對城市居民特困殘疾人給予生活困難補助的通知》(京殘發[1999]99號)、《關於對農村特困殘疾人給予生活補助的通知》(京殘發[1999]51號)、《關於進一步做好對城鎮待業殘疾人給予生活困難補助的通知》(京殘發[1999]36號)和《關於印發對無固定性收入重殘無業人員給予生活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京殘發〔2007〕23號)等相關政策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