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根據《國務院取消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北京市教育學會章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北京市教育學會(下簡稱市教育學會)分支機構,是市教育學會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範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某項業務活動的二級組織。
第三條分支機構是市教育學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北京市教育學會承擔。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北京市教育學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活動,在市教育學會授權下發展會員,收取會費,認真完成市教育學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四條分支機構行文必須冠以“北京市教育學會”名稱,開展活動時使用全稱,不得直接使用“北京市***分會(教學研究會)”的名義。分支機構的英文譯名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五條分支機構的公章由市教育學會向有關部門申請統一刻制。公章在使用過程中,如遇丟失、損壞等情況,需及時向市教育學會提交書面說明,由市教育學會向上級單位申請辦理補(換)章手續。
第六條 分支機構須於每年10月30日前交納當年會費。連續兩年未交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市教育學會不再為其辦理年檢手續。
第二章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註銷
第七條申請成立分支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規範的名稱;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3、有符合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
4、有固定的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
第八條申請成立分支機構應向市教育學會提交下列檔案:
1、設立申請書;
2、擬任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及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意見;
3、辦公場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4、按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請書應當包括設立的理由、分支機構的業務範圍和工作任務。申請成立的分支機構經市教育學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後,統一刻制印章。
第九條分支機構變更名稱(住所、主要負責人)應向市教育學會提交下列材料:
1、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關於變更事項的會議決議;
2、主要負責人變更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
3、辦公場所變更需提交新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第十條 分支機構違反《北京市教育學會章程》和本辦法,或連續兩年未開展活動的,市教育學會可視情節輕重令其檢查,予以整頓,或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辦理註銷手續。註銷的分支機構由市教育學會收繳其印章。
市教育學會可根據工作需要或客觀情況變化對分支機構進行調整合併。
第三章分支機構組織制度和活動
第十一條分支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會推選正、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正、副秘書長。正副秘書長協助正副理事長處理日常工作。常務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代表大會和理事會職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選舉理事會須向市教育學會提交書面報告。正、副理事長候選人名單須徵得市教育學會同意,選舉後須報市教育學會備案。分支機構理事會要精幹務實,有廣泛代表性和較高的學術水平。
第十二條分支機構開展重大活動須向市教育學會審查備案。活動結束後須將活動總結或簡報一式兩份報市教育學會。
第十三條分支機構不得接受社會經濟實體的掛靠。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生產、經營等企業性活動。分支機構資產及其所得,不得私分、分紅。
第十四條分支機構以單位會員名義加入境外民間組織、應邀參加國際性會議、對外學術交流等外事活動,需提前上報市教育學會,由市教育學會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並辦理有關手續。
分支機構出版的刊物、書籍等須報市教育學會備案。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應將當年工作總結及第二年工作計畫要點於當年12月15日前報市教育學會。
第四章分支機構經費管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的銀行基本帳戶應報市教育學會審查備案,並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的銀行基本帳戶的分支機構應將分支機構的財務、賬戶納入社會團體統一管理,不得以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
第十八條分支機構收取會費,須由市教育學會統一開具財政部門監製、民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團體會費收據”。
第十九條分支機構的活動經費應交市教育學會統一管理;不得由其它單位代管經費。
第二十條分支機構在教育服務時,須根據國家規定的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按有關部門審批的範圍或標準,在堅持社會效益的前提下,積極開闢經費來源,實行合理收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市教育學會。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201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