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環境建設與管理工作的意見

為加大城鄉環境建設和綜合執法的工作力度,全方面提升城鄉環境衛生水平,為“世界城市”建設和北京雁棲湖生態發展示範區項目推進提供堅實的環境保障,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完善了城鄉環境建設委員會,成立鎮鄉(街道)城鄉環境建設辦公室,就進一步加強城鄉環境建設和綜合執法工作提供了一系列意見。

前言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京政發〔2002〕24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城鄉環境建設和綜合執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正文

一、健全組織機構,完善領導體制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完善區、鎮鄉(街道)兩級城鄉環境建設和綜合執法的工作機構及領導體制。
(一)完善懷柔區城鄉環境建設委員會。
懷柔區城鄉環境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城鄉環境建設委)為區委、區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由區長任主任,區委政法委書記以及主管副區長任副主任,成員單位包括區委、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以及各鎮鄉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和雁棲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等。(具體成員名單見附屬檔案1)
區城鄉環境建設委主要職責為:確定全區城鄉環境建設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責任目標;組織制定城鄉環境建設和綜合執法規劃及工作方案;通報城鄉環境建設和綜合執法工作信息;協調解決全區城鄉環境建設和綜合執法工作的重大問題;研究重大違法案件的處理意見;對鎮鄉(街道)及有關城鄉環境建設和執法部門需要配合的執法工作,組織協調力量予以配合;提出對鎮鄉(街道)城鄉環境建設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考核評價意見。
區城鄉環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城鄉環境建設辦)設在區市政市容委,為區城鄉環境建設委的日常辦事機構。區市政市容委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並設專職副主任1名。同時,區城管大隊大隊長任常務副主任,區公安治安支隊1名副支隊長和區城管大隊1名副大隊長任副主任。
區城鄉環境建設辦主要職責為:負責落實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關於城鄉環境建設的指示精神,以及區城鄉環境建設委的各項決策;組織落實城鄉環境建設和綜合執法中長期規劃及專項規劃;協調解決涉及城鄉環境建設和綜合執法的綜合性、政策性問題;推進重大城鄉環境建設項目的開展,解決城鄉環境建設和綜合執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協調開展年度計畫編制、年度任務下達、年度任務督辦和重大活動城鄉環境保障等方面的工作;組織開展城鄉環境建設和綜合執法的檢查考核;協調開展宣傳動員活動;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成立鎮鄉(街道)城鄉環境建設辦公室。
各鎮鄉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和雁棲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成立城鄉環境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鎮鄉(街道)城鄉環境建設辦),行政一把手任辦公室主任,分管城鄉環境建設的副職領導任常務副主任,城管分隊分隊長、派出所1名副所長任副主任。
鎮鄉(街道)城鄉環境建設辦主要職責為:負責轄區城鄉環境建設和各種違法行為的綜合執法;組織以轄區城管分隊為主,有關執法部門參加的執法隊伍,開展轄區城鄉環境建設綜合執法;組建巡查隊伍,建立日常巡查控制機制,落實巡查責任,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建立城鄉環境建設綜合執法重點、難點工作檯帳和工作責任制,明確工作目標、任務、責任追究和考核獎懲等措施;接受區城鄉環境建設委指揮調度,及時向區城鄉環境建設委報送工作信息動態;落實區委、區政府和區城鄉環境建設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理順管理和執法體制,完善工作機制
(一)城鄉環境管理和綜合執法實行屬地負責制。
各鎮鄉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和雁棲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對轄區城鄉環境建設和綜合執法工作負總責,實行行政一把手負責制。要將城鄉環境建設和綜合執法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並定期研究;加大城鄉環境投入力度和環境整治工作力度,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全面抓好城鄉環境建設和綜合執法工作。
(二)城市管理執法重心下移,開展聯合執法。
為加大中心城區及周邊地區城鄉環境建設,最大限度地整合執法力量,採取集中辦公的方式開展聯合執法活動。工商分局、區環保局、區衛生局每個部門各抽調3人,分別到龍山街道、泉河街道和懷柔鎮,與轄區城管分隊集中辦公,由兩街道辦事處和懷柔鎮政府統一調度,聯合執法。被抽調人員要相對穩定,除特殊情況2年內不得調換,確需調換的,要徵得街道辦事處、懷柔鎮政府以及區城鄉環境建設辦同意。被抽調人員接受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的日常管理,相關單位要尊重街道和鎮對抽調人員的年度考核結果。
區綜治辦、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文化委、公安分局、區交通局、區商務委、區旅遊局、公路分局、區水務局、區園林綠化局、區環衛中心作為鎮鄉、街道和雁棲經濟開發區城鄉環境建設辦的掛牌機構。工商分局、區環保局、區衛生局作為除龍山街道、泉河街道、懷柔鎮以外其他鎮鄉和雁棲經濟開發區的掛牌機構。掛牌機構明確1名主管領導和1名工作人員為本單位的聯繫人,對鎮鄉、街道和雁棲經濟開發區在城鄉環境建設和執法工作給予配合,及時協調執法力量和工作人員,配合鎮鄉、街道和雁棲經濟開發區做好相關執法和管理工作。對明確的主管領導和工作人員要報區城鄉環境建設辦備案。主管領導和工作人員要相對穩定,必須調整的要事先和鎮鄉、街道及雁棲經濟開發區溝通並報區城鄉環境建設辦同意。區城鄉環境建設辦對掛牌單位工作情況定期組織鎮鄉、街道和雁棲經濟開發區進行評議,評議結果反饋各單位並作為評議各單位全年績效工作的依據。
公安分局各派出所要明確1名副所長負責環境建設和綜合執法工作,安排2名以上幹警參加屬地鎮鄉、街道和雁棲經濟開發區組織的聯合執法工作,並做到及時出警。
區城管大隊按照“執法下沉、充實一線,屬地管理、強化督查”的工作要求,理順內部管理體系和工作機制,圍繞服務基層、依靠基層,組織開展城鄉環境衛生執法工作。各城管分隊接受區城管大隊和所在地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雁棲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的雙重領導。除重大執法活動由區城管大隊指揮調度外,所在地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或雁棲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對其分隊具有指揮調度權、日常管理權、人事任免建議權和參與考核評議權,負責其分隊的經費支出。區城管大隊對各分隊進行人事任免、考核評議時,要充分聽取分隊所在鎮鄉、街道及雁棲經濟開發區的意見。鎮鄉、街道及雁棲經濟開發區對工作不勝任的城管分隊領導班子可建議區城管大隊及時調整。對未設城管分隊的鎮鄉要積極創造條件儘快設立,在未設立前區城管大隊負責協調執法力量執法。
為充實執法力量,做好城鄉環境建設和綜合執法的巡查工作,根據實際需要逐步為鎮鄉、街道和雁棲經濟開發區配備協管員。
(三)加大考核力度,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
區城鄉環境建設辦負責制定和完善城鄉環境管理綜合考核評價辦法,增加城鄉環境管理在政治工作考核和績效考核中的權重,加大對城鄉環境管理的檢查考核力度和次數,引入第三方社會調查機構對城鄉環境衛生工作進行評價。抓緊制定城鄉環境衛生工作標準,為科學評價和考評提供依據。區城鄉環境建設辦要做到每月有檢查、每季有考核、年終有評比。各鎮鄉、街道和雁棲經濟開發區也要建立檢查考核機制,對轄區城鄉環境建設工作進行考核。區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城鄉環境建設效能監察,對嚴重影響本區形象和中央、市對區考核的,將追究行政一把手責任。區政府年底將對城鄉環境建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四)充分發揮輿論媒體的宣傳教育和監督作用。
在“兩台一報一網”開闢城鄉環境建設專欄,對工作出色的單位、個人及好人好事進行宣傳表揚,對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城鄉環境髒亂差問題及不文明的行為給予公開曝光,對多次發生問題不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單位,主要或主管負責人要在媒體上公開作出說明和檢查。要引導民眾自覺抵制和舉報破壞城鄉環境建設的現象,積極鼓勵社會各界及廣大居民利用DV或手機等多種形式拍攝不文明行為,提供給“兩台一報一網”,形成全社會廣泛關注環境建設、主動參與城鄉環境治理的良好氛圍。
三、明確工作內容,落實責任分工
(一)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雁棲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對轄區城鄉環境建設和執法工作負總責。
按照工作標準和要求,抓好轄區各單位城鄉環境建設責任制的落實。督促產權單位做好沿街主道路兩側建築物外立面清洗粉飾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所轄區域村莊、道路、農業園區、河道、旅遊沿線、鐵路沿線、公路沿線環境整治工作;對轄區企業、旅遊業、餐飲服務業等周邊環境進行監督執法和管理治理。
(二)在屬地單位總體協調下,部門和單位要履行在城鄉環境建設工作方面的管理和執法責任。
1.區城管大隊負責城市管理相關執法工作。重點對影響城鄉環境的“黑車”、客運三輪車、占路市場、露天燒烤、大排檔等行為進行執法。加大對違法建設、違規廣告牌匾、店外經營、小廣告的治理等工作。(執法內容詳見附屬檔案2)
2.區綜治辦負責協調鐵路部門對鐵路沿線環境衛生開展整治工作。
3.公安分局負責養犬行為和交通秩序的管理及執法工作。
4.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組織協調各相關建設單位和建築施工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對各建設工地加強管理,設定標準圍擋,清理場地垃圾,杜絕道路遺撒,確保工地城鄉環境衛生乾淨整潔、無揚塵、無遺撒。
5.區商務委負責再生資源行業的行業規劃、指導、監督檢查等工作。
6.區文化委負責對經營盜版音像製品的管理和執法工作。
7.區環保局負責對重要飲用水源地的水環境污染及大氣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管。
8.區交通局負責協調客運公司對各交通、客運站點的城鄉環境衛生進行清理,及時清除廢棄物和小廣告。
9.區衛生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重點對違規大排檔、露天燒烤、露天餐飲攤點等進行食品安全執法檢查。
10.區旅遊局負責組織旅遊景區、賓館飯店,對本單位自身的環境進行整治,配合鎮鄉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景區周邊地區環境秩序進行治理。
11.區園林綠化局負責城市綠地、公園、綠化隔離帶和移交給區園林綠化局管理的周邊主要交通幹道兩側綠化隔離帶的管護和環境衛生管理及執法工作,加強日常保潔和巡查,及時清除綠地內的白色污染及樹掛。
12.區水務局負責全區河道和水面衛生的管理和執法工作,確保河道水面及管理範圍內環境乾淨整潔。
13.工商分局負責協助主管部門組織各集貿市場開展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作。
14.公路分局協調公路保潔公司負責除區環衛中心管轄區域外的全區主要道路、國道、立交橋、環島,按照公路環境衛生專業作業標準做好本作業責任區內的環境衛生工作。公路兩側保潔的區域為公路用地範圍內(有邊溝的,至邊溝外緣1米;無邊溝的,為公路路緣石外緣起5米的區域)。負責區政府委託的城市道路清掃保潔工作。
15.區環衛中心負責城區主要街道、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方磚步道、責任範圍內的小街小巷和除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外的門店前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作;負責農村地區垃圾密閉化設施的運行維護和垃圾的清運工作;負責區域內定點服務對象的糞便、污水抽運工作;負責重點區域內非機動車和存車管理工作;負責環保需要的灑水降塵工作;負責醫療單位醫療廢棄物委託清運工作;負責責任範圍內公共廁所的管理、清掃保潔工作。
16.懷柔供電公司、區郵政局、懷柔聯通公司、廣告公司等權屬部門負責所屬配電箱(櫃)、郵政報刊亭、電話亭等設施的維護,保持設施安全完好,及時清除小廣告。
17.各“門前三包”單位負責責任區的清掃保潔工作,及時清除垃圾、廢棄物及非法小廣告。組織環境衛生清潔日和掃雪鏟冰時,各部門除清理本單位門前外,還應清理本單位分擔的公共環境衛生責任區(即掃雪鏟冰責任區,包括非機動車道和方磚步道)。
(三)其他保障。
為確保城鄉環境建設和綜合執法工作得到充分保障和落實,區委政法委、區委宣傳部、區武裝部、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法制辦、區社會辦、區監察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公安分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在城鄉環境建設和綜合執法工作中從宣傳動員、協調執法、重大活動組織、督查落實、資金保障等方面提供保障。
對城鄉環境涉及的違法建設的執法工作,按照《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懷柔區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懷政發〔2010〕8號)執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城鄉環境建設代表一個城市對外形象和文明程度,是政府管理城市和服務市民水平的綜合體現。各鎮鄉、各部門、各單位要從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城鄉環境建設和綜合執法工作的重要性,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加強對城鄉環境建設和綜合執法工作的領導,健全機構,明確職責,精細嚴管,狠抓落實,以奮發有為、爭創一流的精神狀態全面提升本區城鄉環境建設水平。
(二)加強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
疏堵結合,以街道、社區為實施主體,居民自願為原則,選擇部分適宜場地,定時間、定對象、定衛生管理費標準,允許本區農民和居民銷售適量自產蔬菜和水果。加快勘查選址,建設建築垃圾消納場,解決建築垃圾消納問題。加大環衛設施建設力度,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於環衛設施的建設、運營、更新、改造和維護。
(三)廣泛宣傳,提高認識。
加強對廣大市民自覺維護城鄉環境建設的宣傳教育,提高市民自覺維護城鄉環境的意識,培養良好的衛生行為習慣。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學校以及各鎮鄉、街道要履行各自職責,廣泛宣傳動員全體市民提高環境意識,積極發動全社會力量,參與、監督、支持城鄉環境建設,形成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人人處處自覺參與城鄉環境建設,維護城鄉環境衛生的良好氛圍。
(四)精心組織,分工協作。
各部門要以主動積極的態度,切實履行日常監管職責。要結合新的管理和執法體制機制的實施,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研究新情況、新問題,抓緊準備,精心組織,搞好銜接。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雁棲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做好總體協調,切實擔負起屬地管理和執法責任,形成責任明確、各司其職、協同配合的運行機制。要分別負責落實鎮鄉(街道)城鄉環境建設辦的辦公地點、辦公設備、必要的裝備和專項經費保障。各掛牌機構要按照“素質高、業務精、能力強”的總體要求,確定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過硬的人員作為鎮鄉(街道)城鄉環境建設辦的聯繫人員,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積極主動配合屬地單位做好城鄉環境建設和執法工作。

附屬檔案:1.懷柔區城鄉環境建設委員會成員名單
2.區城管大隊城鄉環境衛生管理職責和執法事項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懷柔區城鄉環境建設委員會成員名單
主 任: 齊 靜 區委副書記、代區長
副主任: 李樹江 區委常委、區委政法委書記
祝自河 副區長
成 員: 王玉山 區政府辦公室主任
夏占利 區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區綜治辦主任、區流管辦主任
樊曉娟 區委宣傳部副部長
胡克穩 區文明辦主任
張 兮 區武裝部副部長
閆充印 區教委主任
任武軍 區住房城鄉建設委主任、紅螺山管委會主任
曹立倉 區市政市容委主任
解金明 區農委主任
周福樞 區商務委主任
焦安琦 區文化委主任
喬 磊 區政府法制辦主任
胡文雲 區社會辦主任
杜連明 區監察局局長
糜柏楊 區司法局局長
張宏宇 區財政局局長
高 君 區環保局局長
苗俊存 區交通局局長
堵鳳春 區水務局局長
高永革 區衛生局局長
張書遠 區園林綠化局局長
焦寶軍 區旅遊局局長
謝冬生 公安分局局長
馬綮鴻 規劃分局局長
周相民 國土分局局長
趙廷軍 工商分局局長
彭明文 公路分局局長
史宗祥 雁棲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
盧寶榮 區城管大隊大隊長
線紅衛 區環衛中心主任
金 學 懷柔供電公司經理
石全田 龍山街道辦事處主任
李俊娥 泉河街道辦事處主任
喻永剛 懷柔鎮鎮長
呂曉國 楊宋鎮鎮長
韓 利 廟城鎮鎮長
宋霽鵬 北房鎮鎮長
李樹海 橋梓鎮鎮長
任占智 九渡河鎮鎮長
王立臣 渤海鎮鎮長
田志兵 雁棲鎮鎮長
馬天彪 懷北鎮鎮長
肖正凱 琉璃廟鎮鎮長
周福剛 湯河口鎮鎮長
張 軍 寶山鎮鎮長
彭明祥 長哨營滿族鄉鄉長
彭明生 喇叭溝門滿族鄉鄉長

附屬檔案2:
區城管大隊城鄉環境衛生管理職責和執法事項
1.未按要求履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2.擅自設定裝飾物品
3.在建築物頂部、外走廊等堆物堆料
4.設定不符合容貌景觀標準的設施
5.吊掛(晾曬、擺放)物品
6.違法建設
7.井蓋(雨箅)(損壞、丟失、移位)未立即採取臨時防護措施並未及時維修、更換
8.未經批准(未按照批准要求)設定設施
9.擺攤設點
10.亂堆物堆料
11.店外經營
12.擅自晾掛物品
13.違反規劃設定戶外廣告
14.未按規定管護顯亮式戶外廣告
15.未按規定設定標語宣傳品
16.擅自(散發、懸掛、張貼、刻畫、塗寫、噴塗)宣傳品、廣告
17.擅自組織、利用(張貼、塗寫、刻畫、噴塗、散發)(標語、宣傳品、廣告)進行宣傳
18.施工現場污水流溢
19.未及時清運建築垃圾
20.未及時清除施工廢料
21.未及時清除施工臨時設施
22.未按規定清除作業廢棄物
23.未按規定清除綠化作業廢棄物
24.車輛作業場所環境髒亂
25.廢品收購場所環境髒亂
26.焚燒廢舊物品
27.廢品儲存場所未採取遮擋措施
28.隨地吐痰
29.隨地便溺
30.隨地丟棄廢棄物
31.亂倒污水(垃圾)
32.焚燒樹葉(垃圾)
33.在城鎮地區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34.飼養鴿子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35.隨意傾倒生活垃圾
36.未按規定清運生活垃圾
37.施工等作業影響垃圾清運未採取解決措施
28.違反規定傾倒建築廢棄物
39.運輸車輛泄漏遺撒
40.車輪帶泥行駛
41.未按規定排入糞便
42.未按規定清掏(運輸)糞便
43.隨意傾倒糞便
44.違反規定傾倒餐廚垃圾
45.運輸餐廚垃圾泄漏、遺撒
46.擅自設定建築垃圾、渣土消納場所
47.改變固定宣傳設施的使用性質用於商業廣告
48.未經批准設定標語宣傳品
49.標語宣傳品破損、殘缺、不整潔美觀
50.占用城市道路期滿後,不及時清理現場
51.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後,不及時清理現場
52.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築物、搭建構築物
53.未按規定砍伐樹木
54.未經許可臨時占用綠地
55.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
56.(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57.(在城市市區從事產生揚塵污染的活動)未採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
58.露天焚燒秸桿、樹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59.在城鎮地區公共場所露天燒烤食品
60.未經批准夜間施工
61.非出租汽車擅自安裝頂燈、計價器等客運設施或者標識的
62.無照經營人力客、貨運三輪車(摩的)業務
63.無照經營
64.擅自擺攤設點
65.露天燒烤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