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業績
20世紀80年代初,黨的改革開放政策振興了建築業,首都工程建設大發展,建設施工隊伍迅猛壯大,行業管理未跟上,工程質量不盡如人意。市政府和市建委主管領導為加強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共同發起成立了本協會。本會從1983年至2005年已歷經22年的活動史,始終堅持為政府、為企業、為行業開展服務的宗旨,並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較好地發揮了橋樑紐帶作用。
建會22年的發展歷程,可按1994年的前11年和後11年兩個階段簡介。前11年是第一、二屆協會初建工作探索階段,市建委交辦的主要工作是組織建築企業學習推廣全面質量管理先進經驗。第二屆協會進一步發展為組織企業建立QC小組,開展QC小組成果發布會和評選先進QC小組活動。
1994年10月至2005年3月為後11年,是第三、四兩屆協會工作順勢發展的新階段(2005年4月第五屆協會換屆剛開展工作)。市建委在第三屆協會換屆之季委託交辦四項主要工作:一是,負責組織開創與評審市級優質工程活動;二是,承擔全市混凝土製品生產企業資質前期審查工作;三是,負責本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制管理工作;四是,承擔建築防水工程專業施工人員崗位資格培訓工作;後又增加負責貫徹推行ISO9000族標準工作等。
本協會遵照章程宗旨,堅持自主、自律、自立、自強的建會原則,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健全了協會的組織、經濟、管理、服務和監督五個體系及其管理辦法、工作制度。發展經濟實力,增強協會獨立承擔民事行為的能力。實現協會的為市建委和建築企業做好服務,建有穩固的組織保障體系。從巨觀管理方面為市建委當好服務的參謀助手;在微觀管理方面為企業改善管理和提高工程質量做好諮詢服務。並在2000年、2004年兩年,被北京市民政局、市人市局和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共同評選為“市先進社團”及“市先進民間組織”。
協會章程
北京市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市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協會(Beij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Society,縮寫為“B.C.Q.M.S”)。
第二條 本會系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施工、安裝、裝飾的建築企業,建設監理、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混凝土製品生產、建材生產企業等同業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並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圍繞工程質量永恆的主題,貫徹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開展質量活動。促進質量科學管理,推動科技進步,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為政府服務,為企業服務,為建築行業服務。
第四條 本會堅持自主、自律、自立、自強和自我管理的發展道路,接受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基本職能是依據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的委託和建築行業發展的需求,開展專業服務,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參與行業發展、行業改革和專業調研活動,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建議;
二、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技術規範、規程、標準。推行質量科學管理,探索管理創新途徑,幫促建築行業企業提高質量管理和建設工程質量水平;
三、組織引導開創建築長城杯工程活動,組織評審建築長城杯工程。總結交流經驗,為企業最佳化管理和創精品工程服務;
四、協助會員單位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實現體系檔案的可行性和質量體系運行的有效性。探索採用國際先進的管理模式與建築業傳統有效的管理相合的長效管理途徑;
五、組織行業專業技術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和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推介交流活動,推動管理創新和科技進步,為企業培訓專業人才服務;
六、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專業管理辦法和技術質量規程標準,組織編印專業培訓教材。為引導會員單位增強質量意識,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服務;
七、開展同市內、外有關民間組織的專業交流與合作;
八、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交辦的相關業務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吸收單位為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並設榮譽會員。
一、團體會員的範圍:
1.建築、市政施工、安裝、裝飾企業和各專項施工企業;
2.混凝土預製構件廠和商品混凝土攪拌站;
3.建設監理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
4.大、中型建材生產企業;
5.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二、個人會員的條件:
凡在本市建築行業從事工程技術和專業質量管理工作,且有一定貢獻和影響的專家、學者、知名人士,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會員。
三、榮譽會員的資格:
凡在本協會兼任理事、常務理事、領導機構成員和被聘任為常設機構工作人員或分支機構委員,在任職期間工作業績突出,為本會事業發展做出特殊貢獻者,當他任屆期滿或任職超齡離任時,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並給予榮譽會員證書。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市有合法營業資格,且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工程(產品)質量水平,質量信譽好。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和各項活動權;
三、優先享有本會提供的服務和獲取信息資料權;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權利。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它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對本會違紀問題提出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第十六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理事、常務理事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督促檢查本會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情況。
本會可設常務副會長,行使會長委託範圍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提出年度工作總結和工作要點,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
本會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貫徹常務理事會決定事項,統籌安排協會日常主要工作。並可視會議內容召開會長擴大會議,邀請有關名譽會長或顧問參加。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本會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個。監事會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企事業單位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諮詢服務收入;
五、適當興辦經濟實體,發展社團經濟;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5年4月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