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額貸款業協會

北京市小額貸款業協會

北京市小額貸款業協會由北京市利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農投誠興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關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興宏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北京恆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北京農投谷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農投豐融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北京市小額貸款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MicroCredit Association,縮寫為 BMCA。由北京市利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農投誠興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市中關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興宏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北京恆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北京農投谷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農投豐融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本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反映行業訴求,規範行業行為,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做出貢獻。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以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北京市小額貸款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MicroCredit Association,縮寫為 BMCA。
第二條 本協會由北京市利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農投誠興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關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興宏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北京恆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北京農投谷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農投豐融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反映行業訴求,規範行業行為,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以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章程適用於協會會員。
第六條本協會設在中國北京。東城區北三環東路36號。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引導小額貸款公司守法誠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提升職業道德,加強自律管理,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二)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 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四)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綜合評級制度,並頒發評級證書。建立小額貸款業誠信機制,加強誠信監督,推進小額貸款業信用體系建設。
(五)制定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協助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培訓等相關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六)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對於違反章程、自律公約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實施自律性處罰。
(七)對於小額貸款業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行為和投訴,報告並協助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研究和探討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方向、目標、體制、政策、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調查了解並及時反映小額貸款公司的建議和要求,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和依據。
(二)組織會員簽訂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小額貸款客戶信用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防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小額貸款公司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反映妨礙小額貸款業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小額貸款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風險管理培訓,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協助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九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協助業務主管單位貫徹、落實《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接受會員的委託,協調會員與業務主管單位及相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調解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三)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行業環境。
(四)協調會員與小額貸款客戶的關係,加強會員與客戶的溝通。
(五)開展與外省市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和經濟組織的聯繫,加強跨地域交流與合作。
(六)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宣傳小額貸款行業,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小額貸款業聲譽。
第十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組織開展各類業務培訓,開展理論研討和高層論壇,不斷提高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的素質。
(二)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繼續教育等工作。
(三)建立會員之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交流小額貸款行業先進經驗,開展評選、表彰、宣傳優秀小額貸款公司與優秀企業家活動,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品牌建設與自主創新工作。
(四)發揮協會集約優勢,為會員提供諮詢、融資等服務,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
(五)加強與銀行、保險、擔保等機構的溝通和協調,積極開展業務合作,拓寬小額貸款公司再融資的渠道。
(六)為小額貸款公司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發布小額貸款公司所需的各種信息。
(七)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和年鑑等出版物。
第十一條 承辦相關政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員均為單位會員。
第十三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協會;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五)願意履行會員義務、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材料:
1、入會申請書;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二)協會理事會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書後,在30日內經討論形成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後,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三)申請人獲準加入協會後,理事會以“北京市小額貸款業協會”的名義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申請人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自願退會的權利;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五)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願退會;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資格;
(三)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會員在一年內不參加協會組織的任何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資格終止,協會將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在協會網站上予以公告,停止提供會員服務。
第十八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審議通過會費標準;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決定協會的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全體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並經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後,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入會申請,審核、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審議、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的設立方案;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審議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
(十)執行業務主管單位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一)聘任副秘書長及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十二)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含)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會議原則上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應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並在授權書中載明授權事項。經監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是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兩名,任期四年。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二)監督協會會員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三)監督會員按照協會章程、會員大會各項決議開展活動;
(四)列席理事會;
(五)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臨時會議;
(六)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履職情況進行監督;
(七)對於本協會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處理並監督執行。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須形成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監事會的會議紀要須由全體參會人員簽字。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小額貸款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無違法犯罪記錄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法定代表人須接受上級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後任職,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通過的制度、決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提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名單;
(六)簽發協會的法律檔案;
(七)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無法履行職責時,由常務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協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提交理事會審議;
(四)起草協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提交協會理事會審議;
(五)提名部門主要負責人名單,提請理事會審議;
(六)提出工作人員的聘用名單,報請理事會審議;
(七)簽發協會的日常檔案;
(八)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捐贈收入;
(三)政府資助收入;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種諮詢服務、培訓服務、融資服務等收入;
(五)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及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須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北京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於2010年5月11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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