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小客車數量的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降低能源消耗和減少環境污染,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對小客車實施數量調控和配額管理制度。
小客車年度增長數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交通、環境保護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小客車需求狀況和道路交通、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本市小客車年度調控目標。
第三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指標(以下簡稱指標)的,應當通過搖號方式無償取得。
本市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不再新增公務用車指標。
營運小客車指標單獨配置,具體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小客車數量調控的統籌協調工作,並組織實施小客車數量調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國稅、地稅、民政、司法、財政、人力社保、商務、工商、質監等政府相關部門和區(縣)政府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監察部門負責對各行政主管部門履職行為的監督檢查。
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負責指標申請的歸集、審核結果的公布、搖號的組織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條
指標配額按年度確定,不得跨年度使用。
個人指標每月配置一次,單位指標每兩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標配額順延至下次配置。
第六條
個人指標額度占年度指標配額的88%,營運小客車指標額度占年度指標配額的2%,其他單位指標額度占年度指標配額的10%。
申請及審核
第七條單位和個人申請指標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提出申請,獲取申請編碼;
(二)經審核合格後,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參加搖號;
(三)通過搖號方式獲得指標編碼。
第八條
下列單位申請指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上一年度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營業稅總額5萬元(含)以上;
(二)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具有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第九條
下列單位申請編碼的數量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一)企業上一年度繳納入庫增值稅、營業稅總額合計在5萬元(含)以上的每年可以申請1個編碼,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但年度申請編碼總數不得超過8個。
(二)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每年可以申請1個編碼。
第十條
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可以申請指標。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包括:
(一)本市戶籍人員。
(二)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證件並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華僑及外籍人員。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五)持有本市有效暫住證且連續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個體工商戶申請指標的,按照個人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申請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網站上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也可以到各區(縣)政府設定的對外辦公視窗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指標管理機構負責歸集對外辦公視窗受理的指標申請,並於每月8日前將未經審核的申請人信息分別傳送到公安、人力社保、質監、國稅、地稅及其它相關部門進行審核。
市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個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港澳台居民、華僑、外籍人員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車輛信息以及個人的駕駛證件信息;國稅、地稅部門負責審核納稅信息;質監部門負責審核組織機構代碼信息;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審核非本市戶籍人員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信息和社會保險繳納信息。
本市相關審核部門在接收到申請人信息後8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信息的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反饋指標管理機構。
本市相關審核部門需要提請上級部門配合審核申請人信息的,上級部門審核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審核期限。
指標取得和使用
第十三條指標管理機構每月在指定網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編碼。
經審核認定為無效編碼的,指標管理機構在指定網站上說明原因。申請人對審核結論存有異議的,可以向相關審核部門提出覆核申請。覆核合格的,審核部門向指標管理機構反饋覆核意見,由指標管理機構將其納入下一次搖號基數。
第十四條
指標管理機構每月26日組織搖號,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搖號結果和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在指定網站上公布。搖號時間或地點因故發生變化的,由指標管理機構提前向社會發布。
第十五條
申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或者通過電話方式查詢搖號結果,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可以由申請人自行下載列印或到指標管理機構對外辦公視窗領取,作為指標證明檔案。
單位和個人經搖號未取得指標的有效編碼,自動轉入下一次搖號基數。單位未取得指標的有效編碼保留到當年12月31日,保留期滿後重新申請。
申請人主動申請退出搖號的,其有效編碼從搖號數據中刪除。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取得指標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
單位和個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購置稅檔案轉移、二手車銷售發票驗證、車輛贈與公證等相關手續時,應當出示真實有效的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
國稅部門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免稅憑證或者辦理車輛轉入本市購置稅檔案轉移時,工商部門驗證二手車銷售發票時,公證機構辦理車輛贈與公證時,應當查驗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經查驗後在相應票證背面加蓋“已取得指標”字樣的印章。
單位和個人申請辦理小客車註冊、轉移登記和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分別查驗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二手車銷售發票、車輛贈與公證書以及其他應當查驗的材料和內容。
第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出售、報廢名下小客車後需要小客車更新指標(以下簡稱更新指標)的,不需要參加搖號,直接申請更新指標,以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作為更新指標證明檔案,自取得更新指標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更新指標。
指標管理機構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出售、報廢小客車轉移、註銷登記信息,核對申請人申請信息,審核通過後在指定網站發布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
具體辦理程式和要求比照本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承擔審核申請信息和查驗指標證明職責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細則的分工和工作實際,制訂本部門審核標準、工作流程和操作辦法並切實履行職責。工作人員未按本細則要求履行查驗職責辦理相關手續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申請人採取不正當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標的行為、政府部門及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指標管理機構、各審核部門和監察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並認真履行監督職責。
第二十條
對於提供虛假信息、材料或者偽造、塗改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的,相關審核部門查實後應當向指標管理機構反饋,由指標管理機構取消該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標或更新指標、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下列用語含義:
(一)小客車包括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實施調控的車型。
(二)營運小客車是指《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使用性質為“出租客運”、“租賃客運”、“教練”的小客車。
(三)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具有駕駛小客車資格的駕駛證。
第二十二條
因法院判決、裁定及個人因婚姻、繼承發生財產轉移的已註冊登記的小客車不適用本細則。有關機關依法辦理轉移登記。
在本細則實施之前,車輛銷售經營者已經與客戶簽訂小客車預售契約、收取預定金,並在規定期限內向商務部門辦理備案的,不適用本細則。
在本細則實施之前,向有關部門申請進口境外人員自帶車輛的,不適用本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指標管理機構自2011年1月1日開始受理申請。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監察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