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政策
這次的補充規定就是針對這些實際中的困難,簡化程式,對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外埠戶籍職工申領生育相關待遇辦理《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繫單》工作進行進一步規範。該補充規定針對的是已經參加了本市生育保險的外埠戶籍職工,申領生育相關待遇時,符合國家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戶籍地計畫生育政策的。從3月1日開始,按照新出台的補充規定執行。
同時,補充規定首次明確了婚育證明出具主體應該為本市工作單位。而戶籍地有責任出具是否符合計畫生育政策的證明;需要現居住地配合的,現居住地按照了解情況予以支持。現居住地不了解情況的,應向外省市發協查,在15個工作日後協查沒有反饋的,可憑本人書面承諾為其出具在現居住地期間的婚育情況證明。
正式公布
2015年2月4日,北京市衛計委公布了《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繫單辦理補充規定》。3月1日起將按照新規定執行。此次補充規定明確了辦理的流程和各方責任,今後外地來京人員辦證難的問題將進一步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