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繫單辦理補充規定》由北京市衛計委公布,《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繫單辦理補充規定》,將於3月1日起施行,非京戶籍職工辦婚育證明不用回原籍去辦理,進一步緩解外地來京人員辦證難的問題。補充規定首次明確了婚育證明出具主體應該為本市工作單位。而戶籍地有責任出具是否符合計畫生育政策的證明;需要現居住地配合的,現居住地按照了解情況予以支持。現居住地不了解情況的,應向外省市發協查,在15個工作日後協查沒有反饋的,可憑本人書面承諾為其出具在現居住地期間的婚育情況證明。
補充規定
為簡化程式,方便民眾,對外埠戶籍職工辦理《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繫單》工作進行如下規範:
一、辦理依據
(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5號)
(二)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京人社醫發〔2012〕176號)
(三)《北京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方便民眾辦證的補充辦法〉的通知》(京人口發[2013]30號)
二、辦理情形
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外埠戶籍職工,申領生育相關待遇時,符合國家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戶籍地計畫生育政策的予以辦理。
三、提交材料
(一)本人社保卡(未發放社保卡可持《醫療保險手冊》或領卡證明)原件及複印件1份;
(二)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1份;
(三)夫妻雙方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1份;
(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藍本)原件及複印件1份;
(五)在本轄區居住的證明(暫住證);本人居住在外省市而工作單位註冊地在本轄區的,出具工作單位註冊地在本轄區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夫妻雙方單位開具的婚育情況證明(證明須一年內有效)。因申請人多次流動或變換單位,單位無法開具婚育證明的,可憑本人書面承諾辦理。
(七)女方戶籍地街道(鄉鎮)以上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或其他符合當地計畫生育政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1份。
戶籍地出具證明時要求現居住地配合的,現居住地應予以配合。現居住地不了解情況的,應向外省市發協查,在15個工作日後協查沒有反饋的,可憑本人書面承諾為其出具在現居住地期間的婚育情況證明。
四、辦理地點
參保職工在本市居住地或本人單位在本市註冊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本補充規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一、為什麼要出台《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繫單辦理補充規定》?
2012年8月24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北京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印發了《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京人社醫發〔2012〕176號)。通知規定,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外埠戶籍職工申領生育相關待遇時,需提供《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繫單》(生育保險專用)(以下簡稱《專用聯繫單》)。辦理《專用聯繫單》時,參保職工需持本市社保卡(未發放社保卡可持《醫療保險手冊》或領卡證明)、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以上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證明、夫妻雙方單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證明須一年期內有效),到本市居住地(或本人單位在本市註冊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辦理。《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實施兩年多來,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口計畫生育部門的密切配合下,對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政策,確保參加生育保險職工享受相關待遇,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陸續發現了一些問題,特別是在開展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區縣人口計畫生育部門較集中地反映《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繫單》開具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主要體現在:一是單位出具婚姻生育情況證明難;二是流動人口在京時間長,戶籍地要求現居住地出具婚育證明但現居住地因無法證實無法開具證明;三是流動人口回原籍辦理生育服務證時,需要現居住地社區蓋章,現居住地對於情況不清楚上網發協查的,外省市有些地方流動人口全員四級未實現,造成工作難度增大;四是個別區縣社保中心與計畫生育部門對開具《專用聯繫單》的情形認識不統一,造成基層工作人員困惑和民眾不滿意。針對以上問題,為簡化程式,方便民眾,進一步解決計畫生育辦證難的問題,對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外埠戶籍職工申領生育相關待遇辦理《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繫單》工作進行進一步規範,出台《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繫單辦理補充規定》。
二、《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繫單辦理補充規定》增加了哪些內容?
《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繫單辦理補充規定》,明確規定了辦理的依據、辦理的情形、提交的材料。同時印製了新版《生育服務聯繫單》,對參保人員是否符合享受晚育津貼規定直接做出認定,進一步方便了外埠在京參保職工辦理生育保險相關事項。
三、《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繫單辦理補充規定》突出的重點是什麼?
明確了出具對象:即外地戶籍在本市辦理過生育保險的職工,且必須符合國家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及戶籍地計畫生育政策。
明確了出具情形:僅限於申領生育相關待遇,解決目前部分區縣計畫生育部門與社保中心之間理解的誤差導致的責任推諉。
明確婚育證明出具主體:明確為本市工作單位。
明確戶籍地與現居住地責任:戶籍地出具是否符合計畫生育政策的證明;需要現居住地配合的,現居住地按照了解情況予以支持。
推行個人承諾及明確範圍:因申請人多次流動或變換單位,單位無法開具婚育證明的,可憑本人書面承諾辦理;現居住地不了解情況的,應向外省市發協查,在15個工作日後協查沒有反饋的,可憑本人書面承諾為其出具在現居住地期間的婚育情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