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北京市健康保障協會是經北京市委社會工作委員會批准,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由醫療衛生、健康管理、健康保險和健康媒體等機構的專家、學者及單位會員自願組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性民眾團體,是北京市一級協會,是獨立的法人社團。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本市關心社會健康保障體系建設的機構和個人,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促進公共衛生、醫療保險、醫療保障和醫療服務為一體的高水平國際化健康保障體系,有效提高市民健康水平和經濟建設服務。
協會管理
為了保證北京市健康保障協會日常工作正常有序運轉,根據本會章程有關規定,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以規範本會會員和本會工作人員的行為,促進團結,激勵奮進,共同為促進健康保障協會的快速、持續、健康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一、會議制度(一)會員代表大會
1、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至少召開一次,一般在本會換屆時召開。因特殊情況下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時間不超過1年。
2、會員代表大會履行本會《章程》規定的職責: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4)聽取、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宜。
3、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二)理事會會議
1、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2、理事會履行本會《章程》規定的職責: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3、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
4、理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5、召開理事會議須由本會秘書處將會議的主題、時間、地點等內容在會議的15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各位理事。各位理事在收到會議通知後,必須將能否出席會議的回執按通知要求反饋給秘書處。秘書處將根據出席人數是否達到章程中所規定的法定人數,決定是否按時召開本次理事會。如不能按時召開的,要及時通過各位理事。
6、理事會通過的決議必須經到會2/3以上的理事通過方能有效。
7、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參加表決的,可以書面形式或委託其他理事表達意見。在辦理請假手續的同時,將書面意見或委託事項告之秘書處的,可計入出席人數和表決結果。
8、情況特殊的,理事會會議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三)常務理事會議
1、常務理事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2、常務理事會會議履行本會《章程》規定的職責。
3、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託的常務副會長主持。
4、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5、召開常務理事會議須由本會秘書處將會議的主題、時間、地點等內容在會議的15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各位常務理事。各位常務理事在收到會議通知後,必須將能否出席會議的回執按通知要求反饋給秘書處。秘書處將根據出席人數是否達到章程規定的法定人數,決定是否按時召開本次常務理事會。如不能按時召開的,要及時通過各位常務理事。
6、常務理事會通過的決議必須經到會2/3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方能有效。
7、常務理事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參加表決的,可以書面形式或委託其他常務理事表達意見。在辦理請假手續的同時,將書面意見或委託事項告之秘書處的,可計入出席人數和表決結果。
8、情況特殊的,常務理事會會議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一)秘書處是本會理事會的常設工作機構,具體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決定,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綜合協調本會內外工作。
(二)秘書處工作由秘書長主持,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秘書、財會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苦幹人。秘書處工作人員由秘書長聘用和解聘。
(三)秘書長行使職權:
1、主持辦理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2、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3、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一)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二)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三)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四)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聘用出納、會計。
(五)本會的資產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六)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等組織的財務審計。
(七)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八)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北京市健康保障協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 Health safeguard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是由本市醫療機構、健康體檢中心、科研、保險機構以及關心社會健康保障體系建設的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民眾團體,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本市關心社會健康保障體系建設的機構和個人,遵守我國法律、法規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促進公共衛生、醫療保險、醫療保障和醫療服務為一體的全民基本健康保障體系,有效提高市民健康水平和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發展辦公室,接受其業務指導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大街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及活動原則。
一、業務範圍
(一)遵守並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執行衛生工作有關方針政策,促進健康保障事業的建設與發展。
(二)開展健康保障的市場調研,了解各級各類醫院、醫療機構、保險機構的現狀、要求和願望,向政府提出建設性的意見,為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制訂以及巨觀決策提供科學、客觀的依據。
(三)組織專家對基層醫療機構開展專業健康服務指導,組織專業人士對醫療行業進行醫療保險知識的普及、培訓,加強對商業健康保險相關知識、條款和服務理念的了解,通過搭建合作平台,逐步建立健康保障網路。
(四)研討和建立有效、規範、專業化的健康保障體系,堅持以“預防為主”的原則,研究健康體檢的醫療風險和服務質量,全面提高體檢服務人員的素質、技能;通過與有關方面合作,為體檢行業培養人才。
(五)組織會員單位採取各種辦法、措施,積極推進社區公共醫療事業的發展。
(六)開展健康科學促進及健康諮詢服務;推廣正確健康觀念;組織開展健康科學促進方面的講座和學術活動。
(七)開展保險公司合作,促進健康管理在商業健康保險中的套用,運用健康教育、健康諮詢、預防保健、醫療服務網路、康復指導等多種手段,切實改善和提高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達到健康促進的目的。
(八)編輯出版健康保障方面的書刊、書籍及信息資料,普及健康教育。
(九)積極宣傳醫療責任險,保障醫師及患者的合法權益,為建立和諧醫患關係做積極的引導工作。
(十)加強與國外健康保障團體的聯繫,邀請國際知名健康保障組織來華交流,研究和宣傳國外健康保障的成功經驗,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二、活動原則
(一)本會嚴格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工作內容不得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工作以及活動時,嚴格遵守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努力做到自覺發起、自願入會、退會自由、自籌經費、自理會務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以及榮譽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二)擁護並遵守本協會章程;
(三)醫療科研、預防保健、健康保險、健康教育、健康體檢機構和團體可申請單位會員;
(四)醫療及保險等從業人員可申請個人會員;
(五)為我國醫學事業、保險事業的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以及知名人士可申請榮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或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職業道德,遵守本會的準則,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與本會的工作以及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為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決策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重大事宜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會成員;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以及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推選或聘任常設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員;
(八)審議各機構的工作計畫;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一)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等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是會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制定本會發展計畫,安排年度工作計畫。
第二十七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及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和解聘;
(五)負責組織制定業務活動計畫,內部管理制度;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