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協會

北京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協會

北京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協會成立於1987年,原名:北京勘察設計協會,2009年2月經市社團辦等部門批准改為“北京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協會”,是由北京地區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登記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信息

協會宗旨

北京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協會 北京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協會

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圍繞提高工程投資效益,促進工程勘察設計行業自主創新與技術進步,提高行業自主管理水平,改善市場環境開展活動,促進北京地區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的改革和發展,為首都和全國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協會堅持依法辦會、自主辦會和民主辦會的原則,接受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業務範圍

一、代表本行業參與政府有關行業規劃、行業政策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的的制訂;提出制訂政策和立法及涉及本行業利益的建議和意見,反映合理訴求;組織或參與對外貿易爭端案件的訴訟活動,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二、積極為會員提供服務:幫助會員拓展國內外市場,收集、發布行業信息,推介新產品、新技術;參與新技術、新產品鑑定及工程事故認定等相關工作;開展業內各種培訓及經驗交流;評選優秀工程勘察設計;推動行業誠信建設;依法出具行業證明檔案,促進國內外的交流與交往;承接法律諮詢和訴訟代理;組織開展企業文化活動;組織開展與同業協會的聯絡及國內外的考察、合作;積極拓辦會員需求的活動;辦好會刊及網站。

三、加強行業自律機制,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職業道德準則以及行規行約,維護市場秩序,規範行業行為。對違反本會章程或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四、承擔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行業管理工作;承辦其他同業協會開展的行業管理工作。

五、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及消費者之間、以及與政府部門和其他社會團體之間的關係和事宜。創造公平、和諧、有序的市場環境。

六、舉辦符合北京市有關規定的經濟實體。

組織機構

協會現有會員單位423家;內設機構4個:辦公室、綜合部、信息部、責任保險部;經濟實體1個:培訓中心;分支機構9個:市場工作委員會、技術經濟工作委員會、技術質量工作委員會、財務工作委員會、工程總承包工作委員會、勘察與測量工作委員會、企業文化工作委員會、中小單位工作委員會、民營企業工作委員會。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協會設秘書處,負責協會日常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北京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協會。

英文譯名:Beijing Engineering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縮寫:BEEDA

本會的徽志為三棱尺橫截面構成的圖形。

第二條 本會是由北京地區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登記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圍繞提高工程投資效益,促進工程勘察設計行業自主創新與技術進步,提高行業自主管理水平,改善市場環境開展活動,促進北京地區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的改革和發展,為首都和全國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量。本會堅持依法辦會、自主辦會和民主辦會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本會接受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代表本行業參與政府有關行業規劃、行業政策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的制訂;提出制訂政策和立法及涉及本行業利益的建議和意見,反映合理訴求;組織或參與對外貿易爭端案件的訴訟活動,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二、積極為會員提供服務:幫助會員拓展國內外市場,收集、發布行業信息,推介新產品、新技術;參與新技術、新產品鑑定及工程事故認定等相關工作;開展業內各種培訓及經驗交流;評選優秀工程勘察設計;推動行業誠信建設;依法出具行業證明檔案,促進國內外的交流與交往;承接法律諮詢和訴訟代理;組織開展企業文化活動;組織開展與同業協會的聯絡及國內外的考察、合作;積極拓辦會員需求的活動;辦好會刊及網站。

三、加強行業自律機制,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職業道德準則以及行規行約,維護市場秩序,規範行業行為。對違反本會章程或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四、承擔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行業管理工作;承辦其他同業協會開展的行業管理工作。

五、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及消費者之間、以及與政府部門和其他社會團體之間的關係和事宜。創造公平、和諧、有序的市場環境。

六、舉辦符合北京市有關規定的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的下列單位,自願申請,經審查同意,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持有國家正式頒發的工程勘察設計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

二、在北京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註冊登記的守法經營單位。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出版的刊物、資料、軟體、信息和其他服務;

四、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向本會提出保護要求;

五、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承擔並積極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關心、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經常與本會保持聯繫,向本會提供有關信息、工作動態、成果和經驗。當單位法人代表及單位名稱、地址、電話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告知本會。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故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組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本會顧問組組成及成員;

七、決定會費收取標準及辦法;

八、討論其它重要事項並做出決議。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審查並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如本人工作崗位變動或調離原工作單位,應由所在單位及時提出人員變更申請,報理事會討論通過後,予以變更備案。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工作委員會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批准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整改措施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具有必要的管理工作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工作委員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出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建議,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出設立實體機構的意見,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工作委員會、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並辦理手續;

六、決定辦事機構、工作委員會、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編制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制定內部管理辦法,並負責執行和檢查;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由理事之外的堅持原則、辦事公正、懂得法律或財會知識的會員3人組成,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四、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五、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六、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八、對本會的違法違紀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聽取其執行情況的報告,直至向有關部門反映。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收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北京市規劃委員會或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及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9年2月1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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