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北京山東企業商會(以下簡稱商會)是經北京市民政局社團管理辦公室登記註冊,於2005年12月23日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接受山東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主管。商會是以“聯誼互助、共贏發展”為宗旨,本著“自願入會、自聘人員、自籌經費、自理會務”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自我教育”來建設和發展,用豐富多彩的活動、團結合作的氛圍、強大的凝聚力吸引和團結山東在京的企業和有識之士。搭建京魯兩地經濟、企業與政府的橋樑和紐帶,為企業和商會自身發展提供機遇,增添活力,為京魯兩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機構設定
商會現有會員企業300多家,聊城、泰安、東營等三個二級分會,秘書
處下設有宣傳服務部、法律維權部、文化交流部、金融服務部、經貿信息部、建築信息部、保健委員會和顧問團等多個專業服務部門。宣傳服務部
為本商會會員以及其它有意尋找宣傳服務的單位與個人提供專業宣傳。
1、 辦好商會刊物《魯商之家》為會員企業提供法律諮詢加大宣傳力度
2、 維護商會網站利用網站擴大商會宣傳。
3、 提供平面、網站、企業文化、影視後期、活動策劃、雕塑、訓
4、 利用多方媒體資源,為會員企業提供全方位的宣傳服務。
法律維權部
為本商會會員以及其它有意尋找法律援助的單位與個人提供專業法律援助。
1、 提供法律諮詢
2、 視案件實際情況接受委託,參與訴訟,仲裁和談判
3、 提供法律基本知識培訓
4、 草擬、審查、修改商會有關法律檔案,協助商會進行各類談判
5、 積極全面維護法律援助對象合法權益
文化交流部
服務內容:
1、 與中國建交的國家的文化,經濟和經貿的交流與合作。
2、 對華使館和國外政府的交流。
3、 對外的大型活動和策劃,新聞發布會,演出和影視劇拍攝和製作。
4、 幫助中小城市企業引資招商。
金融服務部
為會員企業或會員企業提供的非會員企業提供投融資信息平台。包括:
1、項目或企業融資服務
2、會員企業聯合投資,包括項目信息,項目共享及聯合投資的協調管理
3、會員企業的其他一致行動的溝通協調
4、企業投融資項目管理人才推薦選撥
5、組織參加投融資會議
經貿信息部
1、協助企業開拓北京市場、為企業提供貿易信息、項目對接、介紹貿易 等全方位服務。
2、為中外企業介紹合作項目、提供從介紹對象、貿易談判、代擬協定、代辦手續、項目實施監督“一條龍”代理服務。
3、提供各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和企業的相互溝通服務。
4、提供國際市場信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國際國外標準及相關信息查詢。
5、發展及規範展覽市場的政策性意見和建議,協助制定全方位服務標準和準則。
6、策劃和組織各種形式的對外經貿洽談會、交易會、市場介紹會等。
建築信息部
為北京山東企業商會會員以及有意尋求合作的單位提供建築信息技術服務。
主要包括:
1、項目交流合作
2、項目規劃設計
3、項目信息交流
4、建築技術合作
5、建築勞務輸出及輸入
6、房地產項目開發合作
山東會館
山東會館的職能主要有:
1、組織與安排北京山東企業商會所有的會務工作。
2、負責北京山東企業商會的對外接待工作。
3、為北京山東企業商會主辦或承辦的所有文藝、聯誼活動提供場所。
4、宣傳山東經濟、文化、旅遊等。
5、北京山東企業商會顧問、領導、會員活動的場所。
商會章程
北京山東企業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定名為:北京山東企業商會 (英文名稱為: The 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第二條 本商會由山東駐京企業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商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團結山東駐京和在京企業加強與山東省內企業、社會法人、政府機構之間的交流,促進在京企業之間與北京同行業之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為山東在京企業提供全方位服務,為促進首都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多做貢獻,全面打造“誠信山東”的品牌形象,為山東爭光添彩。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政策宣傳:向會員企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使企業能遵循國家的政策,遵守北京市的有關政策、守法經營;
(二)專業培訓:根據需要邀請中央和北京有關部門領導、經濟和技術專家、企業家介紹國內外政治、經濟形勢,幫助會員把握市場脈搏,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
(三)信息服務:通過各種渠道,廣泛收集信息,為會員提供優質的信息服務。做好政策、法律、財稅、項目、策劃、渠道、人才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工作;
(四)創建載體:定期編輯發行商會刊物、開通網站,傳達中央、北京市有關經濟建設的政策、法規,介紹商會、介紹京魯兩地政治經濟動態,加強駐京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
(五)組織考察:定期組織會員企業到國外、國內、省內進行考察,尋求合作、尋求商機;
(六)協調服務:關心了解山東駐京企業業務開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向北京市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情況、建議和要求,共同探求解決問題的辦法;幫助企業處理危急、解決困難、維護企業合法地位和合法權益
(七)經驗交流:組織成功的會員企業進行經驗介紹,促進企業間的相互學習,相互借鑑。促進企業間的強強合作,使山東人在北京的企業之間形成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格局;
(八)搭建平台:利用商會這一平台,舉辦各種聯誼活動,促進山東企業和山東在京人士拓展交際空間、增進了解、增強凝聚力,使企業的發展更具活力。
(九)承辦委託:充分利用商會的各種資源優勢,受會員的委託承辦企業的各種活動以及政務、商務溝通協調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商會吸收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商會,按時交納會費;(三)山東人在北京開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守法經營的企業和個人、山東企業在北京的分支企業、山東企業的駐京辦事機構等;
(四)積極參加本商會的各項活動。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商會秘書處資格審查後報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商會秘書處頒發給新會員單位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商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關於政策、法律、項目、信息的協調與服務;
(四)對本商會的工作擁有批評和建議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商會的決議、決定;
(二) 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守法經營,不參加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組織和活動,不參加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經營活動。
(四) 完成本商會交辦的任務;
(五) 按時繳納會費
(六) 關心本商會的工作,隨時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交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會員證實行年審制度,有效期為一年。如 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並在商會網站及報刊上給予公示。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法亂紀、違反商會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組織形式:本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領導機構。設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日常工作機構。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 2/3 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人選由自薦及會員單位推薦相結合併經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商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審議修改本章程的方案;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由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四) 為人正直公道、遵紀守法、熱心助人、維護本會利益,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會長及副會長任期 3 年,可連選連任,但不超過二屆。
第二十五條 商會的法人代表為會長,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日常工作機構,代表常務理事會實施本商會的職責。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等人組成,負責處理商會的日常工作。秘書長的職責:
(一) 協助會長、常務副會長主持協會常設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經會長或常務副會長的同意,決定常設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 5 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商會及其領導成員依照《條例》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開展活動;
(四)監督商會及其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商會成員違反本商會紀律,損害本商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對本商會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六)對本商會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確定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會員單位和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 政府部門和其它組織的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本商會會費交納時間為每年第一季度,會費交納標準由常務理事會根據有關規定作出明確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經費收支要執行國家對民眾社團的有關財經法規制度,接受財務主管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三十二條 經費的管理:建立會長常務會領導下的財務管理體制。收繳的經費在銀行開立帳戶,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開支。日常一般性經費開支由秘書長審批,經費大的開支由會長組織召開副會長和秘書長以上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由會長授權秘書長審批執行。商會全年收支明細帳在會員大會上或以通訊方式向全體會員公布,接受會員和有關部門監督、審查。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監事會監督。必要時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或委託會計制)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聘用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 ( 或會員代表大會 ) 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 ( 或會員代表大會 ) 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終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本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2005年12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