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太陽能商會

章程

天津太陽能商會天津太陽能商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天津市太陽能業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是:天津太陽能行業社團組織,由從事太陽能行業生產製造企業及事業單位等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商會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偉大旗幟,自覺踐行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致力於發展太陽能裝備製造業。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並維護和保障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權利,團結行業同仁,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積極發揮橋樑、紐帶、助手作用。為太陽能裝備製造業的振興努力奮鬥,為全面建設環保小康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是經天津市工商業聯合會批准成立的行業組織,主管單位是天津市工商業聯合會,本著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五條 本商會的住所是天津市東麗區金鐘公路3699號中國北方五金城。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 組織制定和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企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三) 採取多種形式的培訓和研討活動,參與太陽能市場建設。舉辦相關的展覽會、博覽會。提高行業整體素質,推動各項業務協調發展。
(四) 為會員提供多層面的交流考察和各種形式的商務活動,參與國內外市場的開拓與競爭,加強與相關行業、部門之間的互動合作,廣交朋友,開闊眼界,拓展思路,在引進資金和項目上為會員牽線搭橋、促進商貿合作與交流。
(五)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研究太陽能工業經濟運行、企業改革、技術進步、產業重組等方面的情況,研究現代太陽能行業的業務規律,經營理論和管理方法,探索適合中國國情和本市太陽能行業特點的模式,為太陽能行業企業的發展提供指導。
(六) 開展行業統計,收集、整理、分析、發布太陽能行業市場動態和技術進步趨勢的信息,制訂標準化工作的政策法規,組織宣傳貫徹各類標準,開展行檢、行評和專項資格認證。
(七) 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協調關係,調解糾紛,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八) 教育會員熱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加社會各界和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
(九) 創辦會刊和商會網站,編輯出版相關的書籍和資料,加強信息交流,為政府、企業、會員和社會中介組織提供信息服務和多種形式的諮詢服務。
(十) 承辦政府及工商聯委託交辦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會員分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個人會員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0%。
(一) 依法取得生產或經營許可和營業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本行業相關事業單位;誠實經營,社會信用記錄良好,擁護商會章程,關心商會發展,參加商會活動,按時交納會費,均可提出書面申請,經商會秘書處審查,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商會會員。
(二) 與本行業工作有密切聯繫的經濟工作者、知名人士、專家學者(即有相應的高級職稱)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 會員單位須委派一個現職主要負責人代表本單位參加本會的活動,並指派一個聯絡員與本會聯繫。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權提請商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五)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對本會做出的處分有申訴權。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擔並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單位會員應確定一個代表參加會員大會,行使會員權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書面形式授權他人代為行使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無正當理由,兩年不繳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行規行約的行為,按行規行約進行懲戒並可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並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商會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遇特殊情況時,由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和行規行約;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通過會費收取標準;
(五)決定本商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通過有關本商會的決議、決定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事項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 章程的修改和廢止;
(二) 理事、監事、理事長(會長)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 本會的分立、合併與自行解散。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天津市工商業聯合會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更換,增補理事的,由推薦會員提出,理事會討論批准。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商會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監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的職權是:
(一)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 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工作;
(三) 監督本會財務管理情況及會費的收取及支出;
(四) 接受會員投訴,組織調查取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最長任不超過兩屆)。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從事本行業兩年以上,熟悉本行業情況,具有本行業專業知識;
(二) 在行業內有較高的威信和相應的組織能力;
(三) 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 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即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商會各項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商會設立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在本商會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處可設一至二名工作人員,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三條 理事單位的代表如在任期內變動,須由原單位及時進行調整,報天津市工商聯(商會)備案。
第三十四條 當有半數以上會員提出,解散商會要求時,理事會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參加,須經與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商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 政府、社會團體、企業、個人的捐贈、資助;
(三) 商會在核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 條商會的經濟開支:
(一)商會活動費用;
(二)常設機構辦公經費和聘任有關人員勞動報酬;
(三)其它必要開支。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和離職時,必須與交接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天津市工商聯審查同意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天津市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天津市工商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整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天津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天津市行業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和天津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生效。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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