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陽商會

商會簡介

在改革開放之初,一批帶著故土賦予的堅韌不拔、自強不息、刻苦耐勞、敢為天下先的安商精神,瞄準了北京這個發展中的城市,陸續來到這裡支援建設,足跡遍布北京市各個地市。目前這些會員企業所涉及的領域,主要體現在建築、城建、文化研究、建材化工、包裝印刷、五金水暖、地產開發、餐飲娛樂、糧油食品等多種領域。
現在商會就是緊緊圍繞“團結、拓展、交流、服務”這個主題,積極引導教育會員遵章守法,不斷提升會員的溝通能力,始終堅持以促進會員企業共同發展的宗旨,使商會工作有聲有色。會員們通過商會這個平台,互通信息、廣交朋友,實現了資源共享。為了更好地提高商會的凝聚力,商會根據本會《章程》,認真履行其職責,強化服務職能,不斷完善會務制度。會費管理做到“取之於會員、服務於會員”,真心誠意為會員盡義務,做好事,辦實事。
商會以後通過集中培訓,請有關方面專家培訓和演講等形式,不斷提高商會的整體素質。為了向會員們提供一系列優質服務,把所有會員企業的信息載入到各個兄弟商會企業網,建立商會互動辦公助理系統,輔助個人和企業的發展。積極為會員排憂解難,為會員企業協調租賃契約糾紛、民事糾紛挽回經濟損失等事情。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向貧困希望學校捐款,對貧困大學生和下崗職工子女提供資助,幫助當地政府安置下崗職工的公益事業。支持安陽招商引資等方面做出了自己的服務工作,並為安陽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隨著市場經濟的建設發展不斷深入,市場上激烈競爭在所難免,如何解決商會的內部成員間同行競爭,顯然是我們迫切要解決的問題,對此商會步調一致,成立協調部門。北京是中國的首都,各種商會協會眾多,商會本著為家鄉爭光,為安陽添彩,努力樹立商會的良好形象,相應成立公共關係部門。身為遊子,時刻思念故鄉,通過商會這個視窗讓北京人了解安陽和安陽人的風采,推動兩地經貿和社會經濟發展,為此商會成立了經濟貿易部門,由常委會委員負責聯絡協調,組織開展各項服務,拓展創收業務。商會是政府與所有會員成員間的紐帶和橋樑,如何把商會建成安陽與北京、會員間投資、招商、諮詢的一座橋樑是我們的目標,由此商會擬成立聯絡部門。商會重視同兄弟商會的交流與學習,積極尋找商機,不斷加深友情,互通工作信息,共謀發展。眾所周知,當今社會已進入資訊時代,商會把所有會員的經營項目、內容以及相關信息及時發布在商會的網頁,同時對政府政策信息進行收集整理並加以保存,隨時方便所有的會員查詢與搜尋。為了更好的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切實落實政府的重要精神,商會建立了一個互動平台,全力做好與工商、稅務、公安、稽查、工商聯合會等部門的交流,平時多溝通,多來往,定期安排互通情況交流活動。為了更好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商會常年聘請法律顧問,成立了維權服務站,為會員在發生糾紛、訴訟或受到不公正待遇時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
北京安陽商會所做的工作,已邁出了堅實的步伐,向著既定的目標闊步前進。我們商會班子任重道遠,精誠合作,有理由相信,北京安陽商會將在新一輪的經濟浪潮中再鑄輝煌。

商會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安陽市北京商會。
第二條 本會系由安陽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聯絡處牽頭並與在京的安陽企業共同發起、由安陽市在京企業自願聯合成立、經安陽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安陽在京企業,溝通信息、交流經驗、資源共享、協作發展;充分發揮本會聯繫政府和安陽在京企業的橋樑、紐帶作用,引導在京企業增強團隊意識,誠信經營,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努力提高在京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社會競爭力;維護在京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中原崛起和首都繁榮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遵守北京市地方各項規定。
第五條 本會接受主管單位安陽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聯絡處的業務指導,接受安陽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宣傳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指導和監督會員恪守誠信,合法經營。
二、關心會員企業遇到的問題,積極向北京市政府和安陽市政府反映情況、建議和要求,解決實際困難,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三、舉辦講座,組織會員走出去參觀考察,尋求合作,促進發展。
四、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商品信息,做好資金、項目和人才招聘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工作。
五、組織會員企業進行經驗交流,促進企業間的互相學習,互相借鑑,促進會員間的合作。引導安陽在京企業加強黨團、工會等組織建設,促進會員企業健康發展。
六、舉辦各種聯誼活動,拓展交際空間,增進了解,增強凝聚力。
七、充分利用商會的資源優勢,承辦主管單位、社會組織及會員委託的有關事宜。
八、建立商會網站,定期更新維護;編緝發行商會簡報、刊物,傳達中央、北京、河南、安陽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金融、商貿等方面的政策信息,報導會務工作動態,介紹京豫政治經濟社會動態,交流發展經驗,刊登會員企業供求信息,指導會員企業開展各項業務。
九、創造條件,辦好為會員服務的會所和服務於本會的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僅限於有影響、有資源的國有企業和政府部門領導)。以單位會員為主。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按時繳納會費;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安陽籍人士在北京開辦的企業、安陽企業在北京的分支企業或辦事機構;
四、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業績良好;
五、具有一定實力和影響力的在京安陽籍人士;
六、其他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資格審查後報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獲得本會的優先服務;
四、獲得本會的幫助和支持;
五、向本會及主管單位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工作擁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本會章程闡明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的工作,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
六、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向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本會設理事會和監事會,其組成成員由自薦和主管單位推薦相結合併經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
根據工作需要,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本會可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由本會統一管理,在本會的授權範圍內開展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本會可設立若干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本會日常工作。有條件時設立實體機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要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根據工作需要,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可設立本會黨的組織,在安陽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聯絡處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本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及重大決策報主管單位批准,重要人事安排由安陽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聯絡處黨組織推薦,按本會制定的選舉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及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方為有效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退出和除名;
五、決定設立或取消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推舉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和聘任法律顧問;
九、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在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若干人組成,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職權: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
第二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職權: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
一、研究、討論、決定商會重大工作事項;
二、提名副會長,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追任。
三、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四、吸收團體會員;
五、檢查工作計畫的執行情況;
六、決定對違紀會員和不履行職責的理事、常務理事和副會長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提名副會長候選人;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其它必須由會長行使的職權。
六、根據實際情況,可委託一名副會長擔任執行會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每屆任期為四年,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任期的,須經1/2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或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 本會副會長應積極配合會長做好工作,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負責。
第三十四條 本會聘請德高望重和具有一定影響的知名人士為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日常工作機構,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等人組成。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會長負責;
二、落實會長辦公會各項決議;
三、完成會長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五、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
七、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會長、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監事長決定召開。其主要職責: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展活動;
二、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
三、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單位和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政府部門和其它組織的資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繳納標準及辦法,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經費支出範圍:
(一)辦公費(含辦公用品購置費、文印費、書報費、郵電費、電話費和商會會刊簡報設計、印刷費等);
(二)差旅費;
(三)辦公場地租賃費、水電費;
(四)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及福利費;
(五)會務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秘書處工作會議,以及以商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費用);
(六)商會的外事活動經費;
(七)商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支出;
(八)與商會有關的其它正常開支。
第四十一條 經費的管理:收繳的會費在銀行設立賬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收支;經費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全體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或委託會計制)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監事會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聘用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訂程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訂,須經會長辦公會提議,常務理事會審議,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訂,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九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清算後的剩餘資產,在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安陽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