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徽企業商會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條
機構簡介
2006年4月2日北京安徽企業商會成立,是由在北京創辦企業的安徽籍人士自願發起成立,經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商會宗旨
團結在北京發展創業和務工經商的安徽籍人士,通過開展合作交流、攜手共進的各項活動,服務首都,服務安徽,服務企業,服務會員,使會員在市場經濟中得到健康快速發展。商會致力於為會員創造學習交流的機會,搭建事業發展的平台,發揮整體優勢和服務、協調、維權的作用。商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規範和道德風尚,要求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提高自身素質,提升企業水平。商會號召會員繼承艱苦創業、誠信守則的徽商精神,樹立開拓進取、銳意創新的新徽商形象;號召會員勤奮工作,善於學習,和諧發展,維護在京徽商整體形象。 商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業務範圍
(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協商、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要求。 (二)向會員提供市場信息、產業政策、創業招商項目、科技信息和人才信息,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協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調整經營結構和產品結構,開拓經營領域,拓寬市場渠道,提高核心競爭力。 (三)舉辦聯誼活動,為會員創造聯絡交流的平台,促進會員間的互學、互助,協調會員之間相互利益和解決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維護皖籍在京創業者的整體形象。 (四)開展與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外商外企和新聞媒體間的互動,組織參加政府和其他社團主辦的招商、洽談、展覽等活動,協助會員創業和尋求商貿合作機遇。 (五)及時宣傳安徽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的成就,引導和協助會員回省回鄉投資發展。 (六)承辦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 商會設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 2006年4月2日,在北京安徽企業商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大會上, 選舉出商會監事會、理事會和商會領導成員,何幫喜(北京希瑪企業集團董事長)當選為商會會長、法人代表;王平哲(北京曦強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當選為商會監事長;謝其相(安徽省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機關黨總支副書記)當選為商會秘書長。大會還選舉產生了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副監事長、副秘書長等。商會章程
北京安徽企業商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名稱:北京安徽企業商會。第二條 北京安徽企業商會(以下簡稱商會)是由在北京創辦企業的安徽籍人士自願發起成立,經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第三條 商會的宗旨是:團結在北京發展創業和務工經商的安徽籍人士,通過開展合作交流、攜手共進的各項活動,服務首都,服務安徽,服務企業,服務會員,使會員在市場經濟中得到健康快速發展。商會致力於為會員創造學習交流的機會,搭建事業發展的平台,發揮整體優勢和服務、協調、維權的作用。商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規範和道德風尚,要求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提高自身素質,提升企業水平。商會號召會員繼承艱苦創業、誠信守則的徽商精神,樹立開拓進取、銳意創新的新徽商形象;號召會員勤奮工作,善於學習,和諧發展,維護在京徽商整體形象。第四條 商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以下簡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五條 商會業務範圍是:(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協商、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要求。(二)向會員提供市場信息、產業政策、創業招商項目、科技信息和人才信息,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協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調整經營結構和產品結構,開拓經營領域,拓寬市場渠道,提高核心競爭力。(三)舉辦聯誼活動,為會員創造聯絡交流的平台,促進會員間的互學、互助,協調會員之間相互利益和解決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維護皖籍在京創業者的整體形象。(四)開展與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外商外企和新聞媒體間的互動,組織參加政府和其他社團主辦的招商、洽談、展覽等活動,協助會員創業和尋求商貿合作機遇。(五)及時宣傳安徽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的成就,引導和協助會員回省回鄉投資發展。(六)承辦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第三章 會 員第六條 本商會的會員有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一)企業會員:安徽籍人士在北京開辦的企業,安徽企業在北京的分支機構。個人會員:安徽籍在北京經商辦企業的企業負責人。(二)承認本章程,願意加入並積極參與商會活動,執行商會的決議, 按時交納會費。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三)由理事會辦公機構發給會員證。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商會安排的活動;(三)獲得商會服務的優先權;(四)對商會工作的批評權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商會章程,執行商會決議;(二)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三)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五)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予以除名。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十三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是:(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推舉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和聘任法律顧問;(十一)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商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四條 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第二十五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本商會設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一)選舉產生監事長,監事長領導監事會工作;(二)出席理事會;(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四)督促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五)對會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提出處理意見;(六)對商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七)對商會的違紀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第五章 資產管理第二十八條 商會經費來源:(一)會費; (二)捐贈;(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四)利息。第二十九條 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由理事會作出明確規定,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第三十條 商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一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二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三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布。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五條 商會的資產,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條 商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 終止程式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 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三十八條 商會終止協定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三十九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四十一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指導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七章 附 則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2006年4月2日經本商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