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章程

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章程

《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章程》是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的管理檔案,經2005年5月1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解釋權屬基金會的理事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為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英文名稱為Peking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of China,縮寫為PKU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是對國內外捐資給北京大學的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經營性組織。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致力於加強北京大學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促進北京大學教學、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事業的發展。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0萬元,來源於境內外社團和個人的捐贈。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北京大學鏡春園75-7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為:

(一) 加強本基金會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

(二) 接受境內外社團、企業、商社及個人的捐贈;

(三) 將本基金會的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保值、增值;

(四) 利用本基金會的基金獎勵教學、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等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北京大學教師、學生和職工;

(五) 利用本基金會的基金資助有益於國家建設的研究和開發項目。設立教師獎勵基金、學生獎勵基金、科學研究資助基金、福利設施基金、校園建設基金以及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基金項目;

(六) 利用本基金會的基金資助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19-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根據需要,理事會可設常務理事會。本基金會推薦名譽理事長、聘請顧問和名譽理事。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 熱心教育事業,關心北京大學的發展;

(二)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第一屆理事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成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每次改選理事的人數不得少於理事總人數的1/3。

(三) 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四)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審查同意。

(五)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出席本基金會理事會會議;

(二) 聽取基金會秘書處的工作報告,檢查和指導基金會秘書處的工作;

(三) 對本基金會的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進行審議,提出意見;

(四) 忠實執行本基金會宗旨,以各種形式加強北京大學與境內外企業、社團和個人的聯繫,推動北京大學與社會各界的合作,推動北京大學教學科研和其他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推選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四)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 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

(六)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七) 決定設立本基金會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八) 制定本基金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本基金會的終止事宜;

(十) 決定本基金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果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 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記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理事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當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5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分別選派;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 監事的變更依據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 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四)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 屬於現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 曾在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審查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 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 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 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基金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擬訂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三)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 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五)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 決定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捐贈;

(二)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 設立北京大學教師獎勵基金、學生獎勵基金、科學研究資助基金、校園建設基金以及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基金項目;

(二) 獎勵在教學、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等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北京大學教師、學生和職工;

(三) 利用本基金會的基金資助有益於國家建設的研究和開發項目;

(四) 利用本基金會的基金資助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六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消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況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合法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上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三)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民政部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活動的;

(三) 自行解散或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審查同意。經教育部審查後15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審查同意,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生效。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5年5月1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基金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