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市公司協會

(六)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六)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北京上市公司協會成立於2004年5月16日,是經北京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和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的批准,由北京轄區182家上市公司作為會員單 位和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和證券日報作為特別會員單位自願組成的自律性組織,是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的非盈利性社會 團體法人。
成立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的目的是貫徹《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北京轄區上市公司監管工作會議精 神,進一步提高北京轄區上市公司質量和規範運作水平,加強會員自律管理,塑造和樹立新的誠信形象,使北京轄區上市公司凝聚成為資本市場上的一個優秀群體, 為中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規範性檔案規定,加強會員的自律管理;發揮政府監管部門與會員間的傳導和橋樑作用,促進會員間相互交流, 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會員誠實守信、規範運作,堅持規範、誠信、發展,促進證券市場和北京轄區上市公司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北京上市公司協會設立規範自律工作委員會、培訓教育工作委員會、董事會秘書工作委員會、企業家沙龍、獨立董事工作委員會、監事工 作委員會、財務總監工作委員會、文體工作委員會等機構,將通過各種組織形式的運作平台,通過網站、會刊等形成的信息交流平台,積極發揮協會自律、傳導、服 務等多項功能,並配合北京證監局開展工作,在規範自律、培訓教育和增進交流等方面開展多層次多類型活動,促進上市公司健康發展。

秘書長辦公會工作細則

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秘書長及秘書長辦公會工作細則
一、總則
為明確秘書長的責權利,規範秘書長工作行為,保證秘書長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承擔義務,根據《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章程》、《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理事會工作細則》、《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監事會工作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工作細則。
二、人選及任期
(一)協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四名,其中一人為常務副秘書長。
(二)秘書長人選由協會理事長提名,理事會聘任或解聘。
(三)秘書長每屆任期為二年,可以連聘連任。
三、秘書長的職責
(一)主持協會日常工作,召集並主持秘書長辦公會;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協會活動;
(四)提名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列席理事會會議;
(七)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八)協會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秘書長辦公會
(一)理事會下設秘書長辦公會,由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秘書長指定的其他人員組成,是保證協會工作正常開展的主要方式;
(二)秘書長辦公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出席方能召開。由秘書長或秘書長指定的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三)秘書長辦公會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也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開。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需要決定參加人員。 北京證監局派聯絡員出席會議。如需要,可請協會監事會參加。
(四)秘書長辦公會的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秘書長或由秘書長指定的人員組織實施。會議紀要同時抄送協會監事會。
(五)秘書長辦公會負責擬訂協會的工作規則和協會的主要管理制度;
(六)聘任或者解聘協會中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

監事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北京上市公司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合法權益,規範協會的組織和行為,保證監事會及監事依法行使職權,依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監事會對會員負責,並報告工作。監事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協會會員大會所賦予的權利。
第三條 監事會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及本規則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協會利益。
第二章 監事會的職權
第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罷免監事會監事長;
(二)監督協會章程、會員大會各項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長辦公會會議;
(四)提議召開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臨時會議;
(五)監事會每年審查協會會費使用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並報北京證監局;
(六)對協會會員行為進行監督。對違紀違法會員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處理並監督執行。
(七)執行監事在監事會閉會期間,負責監事會會議事項的安排,閉會期間代表監事會行使職責。
第五條 監事會發現理事、協會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協會章程的行為,可以向理事會、會員大會反映,也可直接向業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監事在有正當理由和目的的情況下,有權要求監事長召開臨時監事會。 監事會例會的決議與臨時會議的決議均屬監事會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在監事會會議召開十日以前、臨時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應當將會議通知書面送達全體監事。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目的。
第八條 監事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本人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監事代為出席並表決。
第九條 監事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監事以舉手方式表決。每一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議必須經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監事應當在監事會會議上籤字。
監事認為必要時,可要求協會有關人員出席監事會會議,回答監事會有關問題。
第三章 監 事
第十條 監事會由五名監事組成,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四名,其中一名為執行監事,執行監事可以由監事長擔任,也可以由其他監事擔任。
第十一條 監事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二條 監事一般應當具備下列任職條件:
(一)所在公司為協會會員單位,熱心為協會會員服務,並具備相應工作能力;可以由會員代表擔任,也可以由非會員代表擔任;
(二)具有履行監事會職責的必備專業知識或者工作經驗;
(三)能夠維護協會、會員及協會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四)堅持原則,清正廉潔,辦事公道,無不良誠信記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協會的監事: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 有刑事犯罪記錄;
(三) 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並且禁入尚未解決的;
第十四條 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監事會提請會員大會應當予以撤換。
第十五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勤勉的義務並忠實地履行監督職責。 監事有知情權,協會各組織機構應為監事正常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六條 監事會對會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年終對會費使用情況進行審核,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同時向北京證監局報告情況。
第十七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代表監事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其指定執行監事或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
第十八條 監事不得利用在協會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協會的財產。
監事除依照法律規定或經會員大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協會的秘密。
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對其協會和會員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為生效或者生效後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後的合理期間內並不當然解除,其 對協會有關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協會的關係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十九條 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監事辭職應當向監事會及會員大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如因監事的辭職導致協會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該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後方能生效。
余任監事會應當儘快召集臨時會員大會,選舉監事填補因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會員大會未就監事選舉做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監事以及余任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條 任期內監事不履行監督義務,致使協會利益、會員利益或者協會工作人員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應當視其過錯程度,分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會員大會可按規定的程式解除其監事職務。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規定執行。本規則由監事會負責解釋。

理事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北京上市公司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合法權益,規範協會的組織和行為,保證理事會與會員大會、監事會之間協調運作,保證理事會及理事依法行使 職權,並確保理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理事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協會所賦予的權利。
第三條 理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及本規則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協會利益。
第二章 理事會
第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責:
(一)組織召開會員大會;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並根據理事長提名、聘任 秘書長;
(三)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表彰和處分會員;
(六)決定協會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的設立和職能;
(七)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 任、免職;
(八)審核協會的內部工作管理制度;
(九)聽取監事會提出的對會員違法、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執行北京證監局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理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六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理事長不能召集或主持時,由理事長指定一名副理事長召集或主持。
第七條 理事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長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四)秘書長提議時。
第八條 理事會定期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臨時會議應於會議召開三個工作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理事,通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會議日期和地點、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九條 理事和各專業委員會均有提案權。提案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製作提案的理事簽名。
第十條 根據上述第七條的規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
監事會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
秘書長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其簽名的提議函。
第十一條 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序號按如下方式編排:
(一)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理事會會議序號
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第X屆理事會第Y次會議。
(二)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理事會臨時會議序號
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第X屆理事會第Y次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並表決。理事會會議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表決方式為:採取舉手表決。每一名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理事會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的過三分之二通過。監事會成員和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北京監管局可派聯絡員出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做出的決議,每位參與表決的理事均應在決議上籤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本次理事會會議結束前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並在會議記錄上籤名。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理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協會檔案由理事會保存,保存期限為十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理事的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理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長辦公會及綜合工作部。
第十九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單位和副理事長單位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四條第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季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序號編排參照第十二條、會議記錄內容參照第十七條規定。
第三章 理 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由三十一名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代表在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書面報送北京證監局審查並經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名譽理事長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七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在公司具有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的會員資格;
(二)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三)所在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堅持規範運作和誠實守信,經營狀況良好,在日常監管中無不良誠信記錄;
(四)所在公司具有相應的規模、堅持規範、誠信,並在北京地區上市公司範圍內有較大影響;
(五)本人有相應的領導水平和工作能力,熱心協會工作、有能力為會員服務,身體健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秘書長為專職,應熟悉本協會業務,有協調組織能力,可經選舉產生,也可實行聘任制。
(七)不存在北京證監局認為不宜擔任相應職務的情況;
(八)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和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檔案;
(四)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理事長指定一名副理事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內容與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協會章程之任何一款內容相牴觸的,以有關法律、法規、章程為準。凡本規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協會章程

(2009年7月2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北京上市公司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為The Listed Companies Association of Beijing 縮寫LCAB)。
第二條 本協會性質:是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的北京轄區上市公司自願組成的自律性組織,是經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規範性檔案規定,加強會員的自律管理;發揮政府監管部門與會員間的傳導和橋樑作用,促進會員間相互交流,為會員服 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會員誠實守信、規範運作,堅持規範、誠信、發展,促進證券市場和北京轄區上市公司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第四條 協會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記註冊,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以下簡稱北京證監局)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接受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北京證監局指導和組織會員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對協會進行自律性管理,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會員公約等規則,規範會員行為,對違反本章程和協會規則的行為,依照本章程規定給予處分;
(三)加強與中國證監會、北京證監局、證券交易所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成為會員與政府部門溝通的橋樑;
(四)組織各種形式的會員培訓,提高會員誠信、勤勉、盡責的職業道德和規範運作水平;
(五)組織會員開展國內、國際間的學習、交流和合作,開展會員間的交流,組織會員就上市公司的發展和創新等進行研究和交流,推動業務創新,為會員創造更大市場空間和發展機會;
(六)建立協會網站,擴大宣傳、交流和服務的視窗,收集、整理國內外證券市場信息,編輯出版刊物,為會員提供服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北京證監局授予的其他職責;
(八)北京證監局監督協會的業務活動,當其認為協會開展的業務活動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或者超出章程規定時,可予以制止。
第三章 會 員
第一節 會 籍
第六條 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北京轄區上市公司、在北京市註冊的境外上市公司和特別邀請的機構;
(二)擁護本章程;
(三)有加入協會的意願,並交納會費;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北京上市公司協會會員登記表》;
(二)經協會秘書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後,報理事會批准;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會員證,進行會員登記;
(四)自願參加協會的會員單位的獨立董事、監事及董事會秘書等分別參加董事專業委員會、監事專業委員會和董事會秘書專業委員會的活動。
第九條 會員單位設一名會員代表,會員代表原則由會員單位的董事長或總經理出任,代表會員單位在協會參加活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會員代表填寫《北京上市公司協會會員代表登記表》並報協會備案。
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應以書面委託的形式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
第十條 會員單位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提交書面報告,並變更有關備案。
會員代表不能履行職責時,協會有權要求會員單位更換代表人選。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退市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同時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及協會有關規章制度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在協會內部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協會對會員的處分情況以及會員自動退會情況需報告北京證監局。
第二節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每一會員擁有平等的一票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協會提供服務的權利;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
(二)遵守並執行協會的決議和各項規章制度;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七)服從協會的協調與管理,接受協會的檢查與監督;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節 特別會員
第十五條 協會設特別會員。
第十六條 協會特別邀請的機構和參與中國證券市場建設的社團組織等有關機構可以申請加入協會,經秘書長辦公會審核後報理事會批准成為特別會員。
第十七條 特別會員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八條 特別會員履行本章程第十四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八等項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由會員代表行使會員權利。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會費使用情況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協會會費管理辦法;
(五)決定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項;
(六)討論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監事會認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北京證監局派聯絡員出席會員大會。
第二節 理 事 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由三十一名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書面報送北京證監局審查並經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召開會員大會;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並根據理事長提名、聘任 秘書長;
(三)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表彰和處分會員;
(六)決定協會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的設立和職能;
(七)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 任、免職;
(八)審核協會的內部工作管理制度;
(九)聽取監事會提出的對會員違法、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執行北京證監局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長、監事會、秘書長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監事會成員和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北京證監局可派聯絡員出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單位和副理事長單位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六條第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季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節 理事長、秘書長、秘書長辦公會
第三十二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在公司具有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的會員資格;
(二)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三)所在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堅持規範運作和誠實守信,經營狀況良好,在日常監管中無不良誠信記錄;
(四)所在公司具有相應的規模、堅持規範、誠信,並在北京地區上市公司範圍內有較大影響;
(五)本人有相應的領導水平和工作能力,熱心協會工作、有能力為會員服務,身體健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秘書長為專職,應熟悉本協會業務,有協調組織能力,可經選舉產生,也可實行聘任制。
(七)不存在北京證監局認為不宜擔任相應職務的情況;
(八)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設名譽理事長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七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四條 協會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第三十五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和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檔案;
(四)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理事長指定一名副理事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協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八名。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日常工作,召集並主持秘書長辦公會;
(二)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協會活動;
(四)提名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七)提議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八)協會章程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秘書長辦公會
(一)理事會下設秘書長辦公會,由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秘書長指定的其他人員組成,是保證協會工作正常開展的主要方式;
(二)秘書長或由秘書長指定的副秘書長負責辦公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
(三)秘書長辦公會會議定期召開或根據需要隨時召開。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需要決定參加人員。 北京證監局可派聯絡員出席會議。
(四)秘書長辦公會的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秘書長或由秘書長指定的人員組織實施。
(五)秘書長辦公會負責擬訂協會的工作規則和協會的主要管理制度;
(六)聘任或者解聘協會中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
第四節 監 事 會
第三十九條 協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是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設監事會監事長一名,監事四名,其中一名為執行監事,執行監事可以由監事長擔任,也可以由其他監事擔任。
第四十條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選舉和罷免監事會監事長;
(二)監督協會章程、會員大會各項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長辦公會會議;
(四)提議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和理事會臨時會議;
(五)監事會成員每年審查協會會費使用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並報北京證監局。
(六)對協會會員行為進行監督。對違紀違法會員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處理並監督執行。
(七)執行監事在監事會閉會期間,負責監事會會議事項的安排,閉會期間代表監事會行使職責。
第四十一條 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職條件參照會員理事的任職條件;執行監事可由非會員代表出任。
第四十二條 北京證監局派聯絡員出席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
第四十四條 協會的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國家撥款、社會捐贈、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七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四十九條 協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分別擔任會計和出納。會計人員必須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崗位前,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協會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相關規定,接受會員大會和國家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一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北京證監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協會的資產。
第五十三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北京證監局在年審前對協會活動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核監督。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五十五條 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六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證監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北京證監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 協會經北京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北京證監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協會章程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並報北京證監局審查同意後,報北京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經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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