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2011年村集體經濟收入為12000元,人均純收入4100元。共有71名黨員,村兩委班子成員5名。化龍溪村是革命老根據地。
1986年10月,保全鄉被省民政廳批准為革命老根據地鄉,鄉內的化龍溪、龍井、裴家地、達塢、西洋、敖頂等村先後被批准為革命老根據地村。
早在1938年,就有地下黨在化龍溪一帶開展黨的組織發展工作,建立了化龍溪紙業工會,姐妹連、兄弟會等群組織,以及以地下黨員為主體的抗日武裝組織—化龍溪漢坑打獵隊,打擊戴(笠)家反動勢力和軍警,開展抗日戰爭,地下黨還發動過有名的紙槽工人大罷工。1927年,當時任中共江山縣委組織部長的江征帆曾到化龍溪一帶從事過革命活動。著名的烈士華春榮是保全鄉化龍溪人,是國民黨時期廣渡鄉長,地下黨員於1941年5月20日遭戴笠爪牙徐增亮等暗害而犧牲在化龍溪的。
1984年6月原上海市科協黨組書記江征帆同志前往化龍溪村探望老戰友、悼念華春榮烈士。
造紙作坊
坐落於該村轄區內的楚坑造紙作坊雖停產多年,但由北至南分布的碾磨車間、醃池、過濾壓榨車間、烘培車間許多內部主要構件仍保存完好。作坊基本完整並保存原有的結構形制,對研究傳統造紙工藝有較高參考價值。
基礎設施
修建了多條林區道路,給村民的出行帶來了方便及大大地降低了林區作業成本,增加了農民的收入。在全村範圍內,建造多個垃圾箱和污水處理池對生活垃圾及污水進行了有效地處理,改善了村民的生活環境。
2011年村兩委積極謀劃,建造多個水塔,著力解決村民飲用水問題,使全村村民家家都通自來水,並將現辦公樓坐落地規劃為中心村。
領導班子
村支部書記: 徐根友
村委主任: 華靜
村支部委員: 葉朝忠
村支部委員: 虞有元
村規民約
第一條 為引導全體村民樹立“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
愛、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的基本道德觀念,及時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自覺性和能力,努力把本村建設成“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村村規民約(以下簡稱:規約)。第二條 本規約具有村與村民、村民與村民之間的契約性質,對全體村民均有相同的約束力。全村村民都應當自覺遵守執行,任何人不得以在外經商、務工等為由拒絕執行。居住在本村的外來人員參照執行本規約。
第三條 違反規約,應承擔相應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
1、批評教育;
2、賠禮道歉;
3、責令其在、寫出悔過書,用村廣播驚喜通報;
4、違約行為公示或通報;
5、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承擔違約金責任。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對違反本規約的行為人作出處理,必須查明事實、收集證據、公平公正、合乎情理、集體討論,以書面形式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和相關材料要全部歸檔。村委成員不得公報私仇,藉此打擊報復平時對自己有意見的村民。
第五條 本村的黨員、幹部和村民代表應當模範遵守和執行本規約。
第六條 全村村民特別是黨員、幹部、村民代表有義務維護本規約的嚴肅性,一旦發生違法規約的行為,要大膽制止。對單獨難以處置的情形,要及時報告村幹部,以防事態擴大。
村民委員會對大膽制止違反本規約行為者予以表揚和一定的物資獎勵。
第二章 村民行為規範
第七章 努力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關心新農村建設事業。自覺接受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榮辱觀及公民基本道德的教育,積極參加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培訓,爭做遵規守法、誠實守信的合格公民和勤勞致富、科技致富的新型農民。
第八章 熱愛家鄉,熱愛集體,爭做“五新爭優”帶頭人,積極支持和配合各級黨委、政府涉及農業、農村、農民的工作,自覺執行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有關規定、決議和規定。
第九條 自覺保護耕地,嚴禁廢棄耕地。村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都必須服從村的統一規劃和調整,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自留地、承包地挖塘、挖砂、取土等。
第十條 村民要自覺履行與村、組集體簽訂的各類承包契約中規定的權力和義務。
第十一條 村民建房應服從村莊建設規劃,經村委會和有關部門批准,統一安排,不得擅自動工、違反規劃、損害四鄰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