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石拐區發改局

六、承擔組織編制全區區域協調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參與擬訂全區社會發展政策辦法;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七、負責全區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全區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的有關工作。 九、貫徹實施國家、自治區和包頭市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調查、監督檢查全區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實施細則》進行檢查。

包頭市石拐區發展和改革局,成立於2007年,內設4個職能股(室),分別是辦公室、價格監督檢查所(價格認證中心)、項目中心、信息中心。作為政府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包頭市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石拐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調控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建議和措施辦法,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石拐區人民政府的委託向石拐區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承擔匯總、分析全區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加強對社會改革運行的監測、預測和預警,針對發展和改革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及時提出調控建議;提出全區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協調有關重大政策。協調動用區本級直接掌握的投資和爭取到的國家、自治區和市級投資、國外貸款等經濟手段,並適時通過協調,信息指導、諮詢服務等途徑,保障規劃、計畫和產業政策的實施。
三、承擔規劃全區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重任,擬定地區固定資產投資總規劃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負責審核並上報由包頭市審批(核准)的重大建設項目;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備案、上報重大建設項目、重大涉外項目;承擔重大建設項目稽查責任,跟蹤檢查相關行業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包頭市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上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推進全區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做好與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牧業、農村牧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擬訂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國家推進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國家推進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分析研究全區能源開發利用情況,落實國家、自治區和包頭市的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承擔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的調研、指導、監督工作;牽頭做好城鄉一體化和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相關工作。
五、研究擬定政府重大項目的融資方案,協調協助有關部門爭取各類建設資金。組織落實國家、自治區和包頭市撥款建設項目的實施工作;政府出資融資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概預算審查,招投標管理,竣工驗收後評價工作,承擔擬建項目的收集管理、發布工作。
六、承擔組織編制全區區域協調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參與擬訂全區社會發展政策辦法;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七、負責全區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全區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和包頭市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規劃和政策。
八、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自治區包頭市有關物價工作的方針、政策;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等方面的方針政策,承擔全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區物價監督檢查,實施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服務價格(收費)政策。組織實施服務價格(收費)改革和調整。制訂地區性特殊收費標準。
九、貫徹實施國家、自治區和包頭市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調查、監督檢查全區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實施細則》進行檢查。發揮統計信息在全區經濟社會建設中的作用;承擔組織實施全區基本單位、農業普查、人口普查等大型普查,開展有關普查操作技術的分析,對石拐區普查專業統計資料進行收集整理。指導和協調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各部門的統計工作、普查和調查。
十、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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