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1.負責機關政務、事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對外聯絡、機關文秘、會務、機要、保密、信息、文書檔案和應急處理等工作;
2.組織協調政務公開和政策性調研,督查督辦重要工作事項;
3.負責信訪、接待、綜治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政協提案、建議。
(二)政工科:
1.指導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務、宣傳、統戰、群團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2.負責人事、勞資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3.負責所屬單位的領導班子建設和科級幹部的培訓、教育、管理工作;
4.負責計畫生育工作;
5.承擔黨委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計畫財務科:
1.組織編制城鄉建設事業發展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2.承擔全市市政公用設施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和立項審查報批工作;
3.負責綜合管理本級建設事業各項資金;
4.負責城鄉建設系統收費管理工作;
5.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活動;
6.負責建設事業統計信息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四)城市建設科:
1.研究擬訂、組織實施城市規劃區市政工程設施、園林綠化的發展規劃、年度計畫;
2.按照市、區分工,承擔城市規劃區並指導石拐區、白雲礦區和旗縣政府所在地城鎮的道路、橋涵、排水、路燈、園林綠化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
3.審批和監督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市政工程、園林綠化的配套建設;
4.制定市政工程設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參與重大市政工程設施的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5.參與擬訂全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
6.參與風景名勝區和自然、文化遺產的申報工作;
7.承擔市區並指導石拐區、白雲礦區和旗縣政府所在地城鎮的市容景觀、夜景亮化管理工作。
(五)公用事業科:
1.研究擬定、組織實施城市規劃區的城市公用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
2.監督管理城市規劃區並指導石拐區、白雲礦區和旗縣政府所在地城鎮的燃氣、供熱、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
和社會服務工作;
3.承擔燃氣、供熱、污水處理經營單位招標投標和特許經營工作;
4.制定燃氣。供熱、污水處理設施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參與相關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承擔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工作。
(六)村鎮建設科:
1.指導村鎮建設政策和發展規劃的實施;
2.承擔對村鎮道路、橋涵、排水、園林綠化、燃氣、供熱、污水處理等村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和改善村(鎮)容
村(鎮)貌、人居生態環境建設以及村鎮工程建設的規範指導和服務;
3.參與歷史文化名鎮(村)、特色景觀旅遊名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七)工程建設科:
1.負責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貫徹和監督實施規範建築市場、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有形建築市場、工程質量、工程造價、
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
2.承擔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工程質量、契約管理、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等法定建設程式的監督管理;
3.承擔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工作;
4.承擔工程監理、檢測試驗、招投標代理、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資質審查和從業人員管理;
5.貫徹實施工程建設的相關標準、定額、造價和技術規範、規程;
6.承擔工程建設契約糾紛的調解工作;
7.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8.監督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八)建築業管理科:
1.研究擬訂建築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
2.承擔建築業的施工安裝、裝飾裝修、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3.承擔建築業執業人員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工作;
4.承擔外出外進建築業企業的備案管理工作;
5.指導和組織協調建築業企業參與對外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6.承擔建築業企業誠信體系建設與評價工作;
7.承擔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監管工作,參與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8.承擔建築業行業的統計工作;
9.參與、協調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監督指導清理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
(九)勘察設計科:
1.承擔對工程建設勘察設計單位資質、執業人員註冊以及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2.對執行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標準實施監督管理;
3.指導監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檔案和施工圖審查工作;
4.監督管理工程建設勘察設計市場,對外進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備案管理;
5.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監督管理工程抗震設計規範的實施。 程抗震設計規範的實施。
(十)建築節能和科技教育科:
1.研究擬訂、監督實施全市建築節能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
2.承擔建築節能監管,指導民用建築節能和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標準的執行以及建築牆體等圍護結構材料的套用革新;
3.承擔城鄉建設科研項目管理、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的推廣套用工作;
4.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培訓、繼續教育和職工技術培訓、技能考評工作。
(十一)法規和稽查科:
1.組織起草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
2.承擔對有關城鄉建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備案、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3.指導監督城鄉建設普法教育、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和執法稽查工作;
4.組織對城鄉建設中違法違規行為的專項稽查,參與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5.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法制建設、依法行政和體制改革工作。
(十二)審計科: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審計監督工作。
(十三)紀檢監察室: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十四)離退休人員工作科: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五)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務和群團工作。
(十六)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城建視窗:
1.負責對進入行政服務中心關於建委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傳遞、證件發放和費用的收取;
2.負責與委屬職能科室之間的信息溝通與傳遞;
3.負責與行政服務中心其它視窗協調聯辦件的辦理;
4.接受社會各界對建委服務承諾的監督
(十七)城市建設新聞宣傳辦:負責建設系統信息上報,及對外宣傳的組織策劃和報導工作。
(十八)信訪辦:
1.承辦上級信訪部門、行政機關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
2.受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向委屬單位或有關單位轉辦、交辦、督辦信訪事項,直至妥善處理;
3.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信訪事項。
領導信息
呂惠斌 | 包頭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 |
鍾鐵銳 | 包頭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 |
石俊明 | 包頭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 |
水 波 | 包頭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黨委委員、總工程師 |
王 勇 | 包頭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黨委委員 |
熊 偉 | 包頭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 |
陳滿貴 | 包頭市紀檢委派駐市城建委紀檢組組長 |
李 剛 | 包頭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調研員 |
徐振華 | 包頭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黨委委員、副調研員 |
張建文 | 包頭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黨委委員、副調研員 |
余 鋼 | 包頭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副調研員 |
楊春梅 | 包頭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副調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