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運租船的特點
包運租船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包運租船契約中不指定某一船舶及其國籍,僅規定租用船舶的船級、船齡及其技術規範等。船舶所有人必須根據這些要求提供能夠完成契約規定每個航次貨運量的運力。這給船舶所有人在調度和安排船舶方面提供了方便。
(2)由船舶所有人負責船舶的營運調度,並負責有關的營運費用。(續)
(3)運費按船舶實際裝運貨物的數量及商定的費率計算,按航次結算。
(4)租期的長短取決於運輸貨物的總運量及船舶的航次周期所需要的時間。
(5)運輸的貨物主要是運量較大的乾散貨或液體散裝貨物。承租人通常是貨物貿易量較大的工礦企業。
(6)航次費用的負擔責任劃分一般與航次租船方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