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乾補助地方項目

包乾補助地方項目是指在確定隸屬關係歸省、市、自治區不變的情況下,由國務院各部(或相當於部一級的委員會、總局、署、公司等,下同)給予一次性補助或包乾補助的地方項目。

這類地方建設項目主要是:

一、對國民經濟或社會發展影響較大的項目;

二、建成後生產的產品需要統一調配或主要是為全國服務的項目;

三、對本行業影響較大或是起一定作用的項目;

四、對本地區影響較大或起某種重要作用,而地方上又無力全部靠自己力量安排的項目。這類項目一般是由地方安排,投資不足部分報請國務院主管部予以補助。對於這類項目國務院各部一般是在本部基本建設投資可能的情況下,或一次性劃撥投資及相應的統配建築材料; 或一次性核定其補助投資總額,分批分期劃撥,交予地方包乾使用。地方對此補助投資應專款專用,不得轉作它用或占用於其他項目。此類項目建成後,固定資產全部歸地方所有,其財政收入也是上繳地方財政。包乾補助地方項目是自1984年以來,取消了“部商地方項目”後,增加的一種項目類別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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