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勞動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10-05
【生效日期】1997-10-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
(1997年10月5日)
安徽省勞動廳:
你廳《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勞仲字〔1997〕第388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對已辦理港英入境許可證的企業職工,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係。職工獲批准出境定居要求辦理退休、退職或離職手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關於歸僑、僑眷職工獲批准出境定居退休、退職費發放問題的解答意見》(〔78〕僑內字第512號)以及《關於歸僑、僑眷職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資等問題的規定》(〔83〕僑政會字第007號)辦理。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按退休、退職辦理;對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按離職辦理。對沒有提出辦理退休、退職或離職手續要求的,則不能按照上述檔案執行,雙方勞動關係的解除,應當按照《勞動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根據現行就業政策規定,對於僅獲得港英入境許可證的人員,不適用《台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部發〔1994〕1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