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案件審判依據

勞動案件審判依據,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由中國法制出版社於2009年出版。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勞動案件審判依據

本系列叢書從“案件審判”的角度出發,除完整收錄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更涵蓋很多最高人民法院對具體問題的答覆、復函、會議紀要、地方高級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等,同時提煉出每一類糾紛案件所涉及的具體法律條文。適合廣大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案件當事人查閱和學習之用。

目錄

常見糾紛依據指引

縮略語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

(2004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4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促進法

(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2001年lO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

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解釋(節錄)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

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8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

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8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

規定

(2008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

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

(2008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2001年12月21日)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995年8月4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3年5月30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

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契約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2008年6月23日)

二、勞動爭議處理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

(2007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

的解釋(二)

(2006年8月14日)

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

(1995年8月17日)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

(1993年11月5日)

勞動部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

(1995年9月1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農民工適用勞動法律有關問題的

復函

(2003年3月20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

意見

(2002年9月15日)

(二)受案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僱工契約“工傷概不負責”是否有效的批覆

(1988年10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集體企業退休職工為追索退休金而

提起的訴訟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

(1993年4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

(1993年10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拖欠社會保險基金糾紛是否由法院

主管的答覆

(1998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

不予受理通知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

(1998年6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內船員勞務契約糾紛案件是否應勞動仲裁前

置的請示的復函一

(2002年6月10日)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爭議屬勞動

爭議處理範圍的復函.

(1992年9月29日)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向企業追索退休金引起的爭議如何受

理的復函

(1993年3月19日)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富餘職工、待崗職工因停發生活費發生的

爭議屬於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的復函

(1993年10月20日)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爭議受理範圍的復函

(1994年4月14日)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因企業職工流動等問題發生勞動爭議是否受

理的復函

(1994年8月10日)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是否受理企業與職工因住房出售等問題發生

爭議的復函

(1994年9月27日)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爭議受案範圍的復函

(1995年4月lO日)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退休人員追索醫療費爭議是否受理的復函

(1995年4月11日)

勞動部總後勤部關於軍隊、武警部隊的用人單位與無軍籍職工

發生勞動爭議如何受理的通知

(1995年6月5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能否受理退休乾

部要求更改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問題的復函

(2002年7月25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不予受理的

勞動爭議案件應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的通知

(2000年12月1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

(1996年6月5日)

(三)處理程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勞動契約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覆

(2004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當事人問題的批覆

(1988年10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函》的答覆

(1989年8月10日)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式中能否適用部分裁決問題的復函

(1994年12月26日)

……

三、勞動契約

四、勞動報酬

五、工時與休假

六、勞動安全與保護

七、五險一金

八、勞動監察

……

文摘

第五章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二條【工會經費來源及使用】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三條【工會經費執行】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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