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勞動訴訟法典章程
發文單位:澳門
文 號:第9/2003號法律
發布日期:2003-6-25
執行日期:2003-10-1
第一編 一般規定
第一章 勞動審判權
第二章 訴訟代理
第三章 訴訟行為
第二編 勞動民事訴訟程式
第一章 共同規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當事人的訴訟能力及正當性
第三節 保全程式
第二章 普通宣告訴訟程式
第一節 試行調解
第二節 訴辯書狀
第三節 訴訟程式的清理及調查
第四節 案件的辯論及審判
第三章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的訴訟程式
第一節 引則
第二節 為實現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
第三節 對無能力狀況進行複查的訴訟程式
第四章 執行程式
第三編 勞動輕微違反訴訟程式
第一章 輕微違反訴訟
第二章 輕微違反訴訟程式中的民事訴訟
第三章 判決的執行
立法會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制定法律。
第一條《勞動訴訟法典》的通過通過附於本法律公布的《勞動訴訟法典》,此法典為本法律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對被廢止的規定之援用一、現行法例中援用已廢止的勞動訴訟法規的規定時,視為援用本法律所通過的《勞動訴訟法典》的相應規定。
二、現行法例中援用本法律所通過的《勞動訴訟法典》內無規定的特別訴訟程式時,視為援用該法典所規定的普通宣告訴訟程式的相應規定。
一、本法律及由其通過的《勞動訴訟法典》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一日生效。
二、由本法律通過的《勞動訴訟法典》只適用於在其生效後提起的訴訟程式。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八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曹其真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簽署。
命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