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部對冶金部《關於實行每兩黃金工資含量包幹辦法有關問題的請示》的意見

擬同意冶金部的意見,今年先在冶金部黃金總公司有條件的直屬金礦中試行每兩黃金工資含量包幹辦法。 6.關於試行每兩黃金工資含量包幹辦法的審批程式。 鑒於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會議已同意有條件的黃金礦山試行每兩黃金工資含量包幹辦法。

勞動人事部對冶金部《關於實行每兩黃金工資含量包幹辦法有關問題的請示》的意見
1986年11月8日,勞動人事部
國務院辦公廳:
你廳轉來冶金部《關於實行每兩黃金工資含量包幹辦法有關問題的請示》,經商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以下意見:
1.關於實行每兩黃金工資含量包乾的範圍。根據中央財經領導小組今年八月十七日辦公會議關於一九八六年在少數國營企業進行工資總額同實物或實際工作量指標掛鈎試點的決定,考慮到黃金是當前國家建設急需的特殊商品,為了鼓勵黃金礦山增加產量,多創外匯,在工資分配上實行每兩黃金工資含量包乾風險不大。擬同意冶金部的意見,今年先在冶金部黃金總公司有條件的直屬金礦中試行每兩黃金工資含量包幹辦法。地方所屬金礦中有條件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准,也可試行。
2.關於每兩黃金工資含量核定問題。冶金部在給國務院的報告中提出每兩黃金工資含量為136元(不包括今年允許企業進成本7.5元部分)。據冶金部測算,如將月人均7.5元核入基數,每兩黃金工資含量應為145元。我們認為,確定每兩黃金工資含量係數,原則上應以一九八五年實際產量和統計年報中的工資總額為基礎,剔除工資總額中不合理部分,適當增加一九八六年正常增資部分進行計算。經與冶金部多次交換意見,核定冶金部黃金總公司直屬金礦每兩黃金工資含量總係數為137.94元。冶金部可在上述含量係數內,根據不同礦山的具體情況,核定各金礦的工資含量。
3.關於其它輔助指標的考核問題。黃金礦山實行每兩黃金含量包幹辦法,除了以產量為掛鈎指標外,還要建立輔助考核指標,如上繳稅利、成本、正常採掘、質量、安全等指標。達不到要求的要適當扣減工資含量。
4.試行每兩黃金工資含量包幹辦法後,企業要認真貫徹按勞分配原則,搞好內部工資分配。但企業的工資標準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自行確定。
5.關於超產工資進成本和繳納獎金稅問題。我們徵求了財政部的意見,財政部認為,按照工資含量提取的工資總額可以列入成本,同時取消稅後留利中的職工獎勵基金,並相應調整企業留利比例。我們同意這個意見。除礦山採掘工人按國發〔1985〕86號檔案《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執行外,其餘人員按國發〔1985〕87號檔案《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暫行規定》繳納工資調節稅。
6.關於試行每兩黃金工資含量包幹辦法的審批程式。鑒於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會議已同意有條件的黃金礦山試行每兩黃金工資含量包幹辦法。冶金部可在核定的工資含量係數內,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下達執行,同時抄送勞動人事部和財政部備案。地方所屬金礦的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抄送勞動人事部和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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