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二)提出救災工作政策建議;組織、協調救災工作;建立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組織核查、評估、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
(三)擬訂全縣社會救助政策、規劃和標準;健全全縣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全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農村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工作。
(四)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烈士褒揚工作和相關人員的傷殘評定報批工作;擬訂地方性優待撫恤辦法;負責全縣烈士紀念建築物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指導鄉(鎮)村(居)委政務公開工作。
(七)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工作;負責全縣鄉鎮以上行政建制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名稱及其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邊界爭議調處事務工作。
(八)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
(九)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社會福利機構建設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縣級福利資金,監督指導全縣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貫徹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負責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等機構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縣民政事業經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各項民政事業經費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民政事業的計畫、財務、統計和民政科技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民政事業費和各種資金的籌集使用與管理。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擔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辦縣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5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會務、機要、安全、保密、檔案、信訪、督辦和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全縣民政系統的目標管理考核工作;協助局領導協調和處理機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保障服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黨風廉政建設、計畫生育等工作。組織起草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負責草擬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承擔法規、規章的調研、起草和論證工作;承擔全縣民政系統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及局相關行政執法監督、聽證,負責協調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及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及報送備案工作;承擔民政理論研究和民政宣傳信息工作;指導民政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局機關自身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落實民政科技工作規劃;負責局機關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退休幹部工作。指導全縣民政系統職工隊伍建設和培訓教育工作;參與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全縣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工作。
(二)優撫安置股(縣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及承辦相關人員的傷殘評定報批工作;承辦烈士的報批和褒揚工作;承辦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承擔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辦全縣退役士兵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負責退役軍人人才開發使用工作;承擔縣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救災救助股(縣減輕自然災害委員會辦公室、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公室)。
組織協調救災救助工作;承辦災情核查、評估會商和統一發布工作,制定救災應急預案,啟動應急回響;承辦救災款物的管理、監督使用工作;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承辦縣級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救災捐贈,承擔縣級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擬訂減災規劃,開展防災減災宣傳教育和救助演練,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災減災工作;貫徹實施國家社會救助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縣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綜合性指導意見,擬訂全縣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規劃;擬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的實施辦法;指導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全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農村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管理工作;承擔縣、鄉兩級城鄉困難民眾社會救助工作,負責社會救助的組織協調和綜合管理服務工作,及時掌握城鄉困難民眾困難狀況和救助需求,配合有關部門落實配套社會救助政策;參與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關法規性檔案的擬定;承擔縣減輕自然災害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社會事務股。
負責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委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鄉(鎮)、村(居)委會政務公開和社區建設工作;指導村(居)委會和社區組織幹部培訓工作;承擔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擬訂婚姻登記管理及婚姻服務機構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指導全縣收養登記以及涉港、澳、台收養登記工作;承辦涉外收養登記相關事項;擬訂全縣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承辦行政區劃調整和鄉(鎮、街道)村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鄉(鎮)以上人民政府駐地遷移、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縣內邊界爭議調處,指導全縣地名管理工作;承辦全縣地名命名、更名審核工作;負責縣內行政區劃與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審定工作,推進並監督標準化地名的使用;指導地名標牌的設定工作;負責國家、省、市關於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的政策、規章和辦法的貫徹實施;負責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承擔生活無著落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指導跨縣救助管理工作,指導救助管理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社會福利彩票縣級發行管理及縣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和監督管理,承擔資助項目評審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的貫徹落實;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措施和指導本區域慈善事業發展工作,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殯葬管理、殯儀服務設施和經營性公墓的審核、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與殯葬事業單位建設和管理工作;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
(五)財務股。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參與縣級民政事業建設項目論證、評審和監管工作;擬定全縣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承擔縣級民政經費的管理工作,編報本部門預算、決算,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基建技改投資、物資計畫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事業經費的使用;對各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財務監督;承擔全縣民政統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