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探費用

勘探費用

勘探費用用於核算企業(石油天然氣開採)核算的油氣勘探過程中發生的地質調查、物理化學勘探各項支出和非成功探井等支出。本科目應當按照勘探活動進行明細核算。

賬務處理

(一)油氣勘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非鑽井勘探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累計折舊”、“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

(二)油氣勘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鑽井勘探支出中屬於未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鑽井勘探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

期末,應將本科目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科目設定

1、發生的各項非鑽井勘探支出

借:勘探費用

貸:銀行存款

累計折舊

應付職工薪酬

2、結轉未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鑽井勘探支出

借:勘探費用

貸:油氣勘探支出

3、期末,將“勘探費用”科目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

借:本年利潤
貸:勘探費用

核算方法

勘探費用賬目核算
勘查費用倍數法:用已經發生或未來將要發生,或二者共合的相關、有效的勘查費用乘以一個前景提高倍數之積作為基礎價值,再根據市場溢價(或貼現)、勘查隊伍質量等因素進行調整而得出公平市場價值(FMV)的一種探礦權評價方法。1993年M J Lawrance提出前景提高倍數一般在0 5~3之間,但最低可以是0,最高可以是5。當投入相關的勘查工作使該探礦權的前景和潛力提高,則前景倍數>1;未能提高該探礦權前景和潛力者則前景倍數3(或5),則基本可認為該礦權地有潛力成為經濟礦床。此時應使用更為可靠的評估方法,如現金流量貼現法(DCF)來進行評估計算。由於對勘查費有效性的分辨及前景倍數的選定具有較大主觀性,因此,該方法主要用於礦產勘查初期階段的探礦權的評估。

相關法律規定

勘探費用石油勘探船
在中國外企勘探費用報稅審批方案如下:

一、業務概述
從事開採石油資源的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的財務狀況,按規定自行確定開發投資和勘探費用的折舊和攤銷年限,並將擬定的折舊和攤銷年限計畫,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備案後,在執行過程中,如需要改變或調整年限的,應當提出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執行。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華合作開採石油資源及工程承包勞務服務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1]191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固定資產折舊申請審批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已發生的勘探費和開發費稅前列支情況說明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企業需要改變或調整年限前報送。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固定資產折舊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固定資產折舊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相符;
(3)符合條件的將企業申請信息錄入系統,同時製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4)納稅人提交資料不齊全或《固定資產折舊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轉下一環節,審核無誤後,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受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企業需要改變或調整年限的理由是否合理;
2.企業前期已攤銷和未攤銷的開發費和勘探費用。根據審核結果進行審核審批,確定審批結果,將蓋章、簽署審批意見的《固定資產折舊申請審批表》返還納稅人一份,並將有關資料歸檔。

外商石油勘探費用結轉攤銷規定:中國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對外開放的方針,鼓勵外國石油公司繼續來華投資合作開發石油資源,現對已終止契約的外國石油公司支出的勘探費用結轉攤銷問題,規定如下:
一、外國石油公司在契約終止之後如仍保留其在華合作開採石油資源的經營管理機構(辦事機構)或在華連續擁有合作開採石油資源契約的外國石油公司,其已終止契約區發生的勘探費用,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從本公司擁有的石油契約區的生產收入中攤銷。
二、外國石油公司在華沒有設立上述機構或沒有連續擁用合作開採石油資源契約的,其已投入終止契約區的勘探費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確認並出具證明後,從終止契約之日起十年內又與中方簽訂了新的合作開採石油資源契約的,可以憑原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從本公司繼後攤有契約區的生產收入中攤銷。

從事開採石油資源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發生的合理的勘探費用,可以在已經開始商業性生產的油(氣)田收入中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年。外國石油公司擁有的契約區,由於未發現商業性油(氣)田而終止作業,如果其不連續擁有開採油(氣)資源契約,也不在中國境內保留開採油(氣)資源的經營管理機構或者辦事機構,其已投入中止契約區的合理的勘探費用,經稅務機關審查確認並出具證明後,從終止契約之日起10年內又簽訂新的合作開採油(氣)資源契約的,準予在其新擁有契約區的生產收入中攤銷。

國際研究報導

勘探費用中國石油公司勘探船
印度石油和天然氣公司(ONGC)下財年(2006.4.1-2007.3.31)將提升國內石油勘探費用17%並開始投產新天然氣氣田。 在本財年,該公司勘探費用估計增長15%至約27億美元 。ONGC將於2006年5月份開始孟加拉灣一個深海區塊氣田的生產,初始日產量為100萬立方米,一年後產量將翻番。來自新氣田的天然氣將按市場價出售,不同於那些老氣田的天然氣,後者按打折價1.8美元/百萬英熱單位出售給現金緊張的化肥廠和電力廠。來自Panna、Mukta和Tapti氣田的天然氣按高於折扣價出售,這些氣田由ONGC、印度信賴工業和英國BG公司共同擁有。 從2007年開始,由三方組成的合資企業將每天出售約150萬立方米天然氣,售價4.75美元/百萬英熱單位。 ONGC擁有足夠的資源來加大收購國外資產。
美國能源情報署(EIA)2007年1月11日公布的統計數據顯示,全球大型能源公司用於發現和開發原油和天然氣儲量的費用在2004年至2006年的3年時間裡猛增了50%以上。在2004年至2006年的3年時間裡,全球大型能源公司用於發現和開發新油氣儲量的勘探費用平均為每桶油當量17.23美元,比2003年至2005年的3年時間裡的勘探費用增加了51%。歐洲在此期間的勘探費用增幅是最大的,同比增加了一倍多。在美國,在2004年至2006年的3年時間裡,用於陸上作業的勘探費用同比增加了60.9%,達到每桶油當量11.34美元,而海上作業的勘探費用同比增加了39.2%,達到每桶油當量63.71美元,兩者的平均增加數為50.2%。據統計,中東地區在此期間的勘探費用增加只有6.3%,為每桶油當量5.26美元。美國萊斯大學貝克公共政策研究所發表的一份研究報告顯示,自20世紀初以來,儘管營運現金流量增長了四倍,但全球“五大”國際石油公司(IOCs)用於石油勘探的支出按實值計算仍出現了下降。不過從另外一方面考慮,這篇題為“國際石油公司”的研究報告發現,第二梯隊的石油公司則在石油勘探上投入更多,就未來的石油儲備而言,這將使它們在未來處於一種良好的形勢。此項分析是以貝克研究所對國際石油公司、美國20家最大的石油公司以及國有石油公司(NOC)的投資支出情況進行的研究作為基礎。分析數據是從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1995年以來的相關檔案採集而來的,而有關國有石油公司的投資支出情況則是參照相關新聞報導和其它公開數據。該研究發現,全球五大石油公司(艾克森美孚石油公司荷蘭皇家殼牌石油公司英國石油公司雪佛龍石油公司以及康菲石油公司)將其增長的現金流量的56%用於股票回購和紅利,這在短期內對投資者是有效的,但卻將公司的長期石油儲備置於危險之中。
而在俄羅斯,2008年用於地質的勘探費用將達到219億盧布,與2007年相比增長11%。這一訊息來自俄羅斯政府官方發布的自然資源部年終總結報告。報告中指出,預計將增加對礦產資源再生產的撥款,與2007年相比,2008年撥款金額將增加11%。2007年總共撥款了198億盧布。2008年計畫用於地質的勘探費用將達219億盧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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