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考古經費管理,保證考古工作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文物考古單位為科學研究和配合建設工程及其他動土工程而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和考古發掘經費預算編制工作。
第二章 考古調查、勘探預算定額
第三條 考古調查是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遺存而進行的查閱文獻、實地踏勘、採集標本並做出文字、繪圖、攝影記錄,提出勘探或考古發掘計畫等工作。調查經費預算定額的內容有:調查人員的交通、住宿、補助費、民工費、技術工人費、文具及工具損耗費、設備更新折舊費、文物包裝運輸費、資料整理費及不可預見費。調查經費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編列。調查面積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計。調查面積超過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門核收10%的管理費。
第四條 考古勘探是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遺存的性質、結構、範圍、面積等基本情況而進行的鑽探工作。勘探經費預算定額內容有:勘探人員的交通費、住宿費、補助費、民工費、技術工人費、文具及工具損耗費、設備更新折舊費、資料整理費、回填費、不可預見費等。
第五條 普探指採用每平方米布孔5個的梅花點布孔法而進行的勘探工作。普通土質、孔深在2.5米深之內的普探定額標準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數量為6-8工/日計算。
第六條 重點勘探指為了解墓葬及其他遺蹟現象並在地面作出形狀標記而必須進行的鑽探工作。普通土質、孔深在2.5米深之內的重點勘探預算定額標準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數量為80-120工/日計算。
第七條 較軟土質以上述定額標準為基數最多核減25%。較硬、特硬土質或帶水操作以此為標準增加50-150%。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預算定額相應遞增10%。
第八條 普探面積最低從100平方米起計算。重點勘探面積最低從10平方米起計算。
第三章 考古發掘經費預算定額
第九條 考古發掘經費預算內容包括:
一、 人工費用:
1. 民工費;
2. 技術工人費。
二、 其他發掘費用:
1. 消耗材料費;
2. 器材、設備更新折舊費;
3. 記錄資料費;
4. 運輸費;
5. 占地補償費;
6. 臨時建築設施費;
7. 標本測試鑑定費。
三、 發掘工作管理費。
四、 安全保衛費。
五、 不可預見費。
第十條 人工費用:是指雇用的民工和技術工人所需的費用。
1. 民工費用:日工資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用工數量標準每平方米8-12工/日。
2. 技術工人費用:依其從事的工種和熟練程度確定日工資標準,一般為當時當地民工日工資額的150%至250%。技術工人用工數量標準為民工用工數量的15%至25%。
第十一條 消耗材料是指在田野發掘、文物修復和資料整理等工作中自然損耗的小型工具、文具、包裝、覆蓋材料等的費用開支。
第十二條 器材、設備更新、折舊費指對發掘單位擁有的固定資產,如照相機、錄影機、測繪儀器、小型運輸工具、櫃架等用於田野發掘、文物修復、資料整理工作等而損耗的補償費用。
第十三條 資料記錄費是指田野發掘、文物修復、資料整理等工作所必需的文字、錄相、攝影、照相、繪圖、測量等工作的費用及印刷費用。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費是指田野發掘、資料整理過程中民工和技術工人往來,器材設備、消耗材料、出土文物及生活資料的運輸所需費用。
第十五條 占地補償費是指田野發掘中臨時占用耕地的補償。補償面積一般為實際發掘面積的100%-300%。補償數額視實際情況按季計算,經濟作物可按特殊情況處理,但最多不得超過發掘費總數的12%。
第十六條 臨時建築設施費是指田野發掘進駐期間所必需的臨時性建築設施。包括民工和技術工人住宿房、伙房、值班房、工作用房、文物庫房及水電設施等。
第十七條 文物標本測試鑑定費指必須送往專門科研單位或由有關專家對文物標本進行測試鑑定的費用。
第十八條 上述費用預算定額見附表一,各項費用在考古發掘工作各個階段中所占比例見附表二。
第十九條 管理費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發掘證照》進行考古發掘工作的單位所必須列支的人員及管理費用,包括工作人員的辦公、交通、住宿、補助、補貼及民工和技術工人的醫療、勞動保險、有關部門收取的勞動管理費等項費用。其定額標準為人工費用及其它發掘所需費用總數的20%。
第二十條 發掘現場的安全保衛費用指為保證考古發掘現場及出土文物安全而雇用的專門保衛人員及購置必要的保衛器械、設施所需費用,其定額標準為人工費用及其他發掘所需費用總數的10%。
第二十一條 不可預見費定額標準為人工費用及其它發掘所需費用總數的3%-5%。
第二十二條 以上預算定額適用於耕土層及文化層平均厚度在1-2米以內的古代遺址。文化層平均厚度不足1米者,以此為基數遞減30%,文化層平均厚度不足0.5米者以此為基數遞減50%。文化層平均厚度在2米以上,每增加0.5米預算定額相應遞增15%。
第二十三條 發掘對象為耕土層及覆土層平均厚度在0.5米以上遺址時,按每立方米用工數量為2工/日,另外編制清理耕土及覆土層預算定額。耕土層及覆土層在2米以上時,每增加0.5米,該預算定額相應遞增15%。
第二十四條 一般考古發掘的面積最低從10平方米起計算。
第四章 考古發掘特殊項目預算定額
第二十五條 發掘對象為大中型墓葬或其他特殊遺蹟時,可按發掘對象的形制、規模計算勞動力投入量,以此為基數另加200%-300%的其他發掘費用。其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視實際需要單獨計算發掘定額:
1. 形制特殊;
2. 規模巨大;
3. 出土文物可能特別豐富或需進行特別保護;
4. 其他如洞穴、沙漠、貝丘、懸棺、地下水位較高等特殊遺址。
第二十六條 發掘工作中可能有塌陷、滑坡等一定危險時,可列支一定數額的安全加固費,定額標準不得超過發掘費總額的5%。
第二十七條 發掘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額外增加不超過發掘費總額20%的文物保護費和不超過發掘費總額10%的資料出版費:
1. 發掘總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古代遺址;
2. 發掘總數在200座以上的古代墓葬;
3. 出土文物特別珍貴、豐富或遺蹟特別重要的。
第二十八條 從考古發掘單位駐在地到考古發掘工地間的距離超過25公里時,增編遠征費,標準為預算定額總數的2%-3%。增編遠征費後,應適當核減臨時建築設施費預算定額。
第二十九條 考古發掘中發現特殊重要遺蹟現象,因建設工種等原因不能就地保存,需要易地保護,視實際需要編制預算。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可視本地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制定當地考古調查、勘探、發掘預算定額管理辦法,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