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權

動產抵押權是債務人把動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作為債權擔保,但債務人仍保留對該動產的占有和使用。傳統的動產擔保物權是動產質權,但在某些國際借貸中,採用動產質權往往行不通,如工商企業融資中的借款人需要繼續使用機器、設備、原材料及貨物等進行生產和經營,如因借款而將上述動產的占有轉移給貸款人,企業即無法生產經營,借款人也將無以清償其借款。

於是,一些國家在法律上創造了不轉移占有的動產擔保,即動產抵押權。為保護善意第三者,各國法律通常要求採取動產抵押權形式的擔保契約應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向有關政府部門登記或公告等。在國際借貸實務中,動產抵押主要適用於工農業開發項目的借貸上,作為動產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工農業設施和產品,有時也以飛機、船舶作為抵押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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