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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9條,規定:由於爆發和將要爆發戰爭、入侵或叛亂,政府首腦根據維護加拿大安全、防務、和平、秩序和福利的需要,有審查、管制和禁止出版物、檔案、地圖、計畫、照片、通信和通信工具權;逮捕、拘留、隔離和驅逐出境權;港口、碼頭、加拿大領海和般只活動的管制權;陸上、空中或水上運輸,以及人員和物資流動的管制權;商業、出口、進口、生產、製造管制權。對違犯有關命令和條例者可予以懲處,可即時判決或予以起訴;未經法務部長批准,任何根據本法被驅逐出境者、被逮捕或拘留的敵僑、敵僑嫌疑者、或禁止出加拿大境者,不得據保開釋或釋放或審判;宣布戰爭、入侵或叛亂已真正發生即將發生的聲明公布後,應立即提交議會。如議會休會,則應在議會開會後15天內提交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