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冊核銷流程圖
一、遞交單證1、經營企業填制的《加工貿易核銷申請表》;
2、進出口執行完畢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包括分冊、續冊(電子帳冊、電子化手冊企業除外);
3、加工貿易專用進、出口報關單(正本);
4、已預錄入的《加工貿易核銷申請表》;
5、《加工貿易單耗申報單》(企業選擇在報核環節申報單耗時提供);
6、海關按規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企業報核→經辦人簽收手冊→審核核銷結案→簽發《保證金台帳核銷聯繫單》→企業簽收《保證金台帳核銷聯繫單》並送交銀行→企業將銀行回執送交海關→經辦人出具《結案通知書》。
三、工作時限自受理企業報核之日起20個工作日發出台帳核銷聯繫單。
說明;
1、手冊在契約有效期到期後一個月內必須向海關申請報核;
2、《加工貿易核銷申請表》中須詳細填寫實際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名稱、數量、各種進口料件用於生產各項出口成品的實際單耗,進口總值以及余料、邊角料、廢料等情況;
3、保稅料件或者成品內銷、深加工結轉、放棄、退運等海關手續須在手冊有效期內辦結。(報核後也可以補稅)。
加工貿易手冊核銷操作流程
加工貿易手冊的核銷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加工貿易契約執行完畢後,將《加工貿易登記手冊》及其他有關單證遞交海關,由海關通過審核或核查,最後確定加工貿易契約征、免、補稅等結案方式的過程。
第一條 經營企業報核時,應當遞交下列單證:
(一)經營企業申請核銷加工貿易貨物的書面材料;
(二)經營企業的加工貿易手冊,包括分冊、續冊;
(三)加工貿易專用進出口報關單;
(四)海關按規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第二條 經營企業申請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內銷手續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遞交下列單證:
(一)商務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內銷批准證》;
(二)經營企業申請內銷加工貿易貨物的書面材料;
(三)海關按規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證件和材料。
經審查,經營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海關有關規定的,加工貿易部門應當做出準予內銷的決定,簽發《加工貿易貨物內銷徵稅聯繫單》,交經營企業辦理通關手續。
第三條 經營企業遺失加工貿易手冊的,應當及時向加工貿易部門報告。辦理遺失加工貿易手冊的核銷手續時,經營企業應當遞交下列單證:
(一)經營企業關於加工貿易手冊遺失的書面報告;
(二)經營企業申請核銷的書面材料;
(三)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報關單;
(四)緝私部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海關按規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第四條 經營企業申請放棄加工貿易貨物時,應當遞交下列單證:
(一)經營企業申請放棄加工貿易貨物的書面材料;
(二)經營企業擬放棄加工貿易貨物的清單;
(三)海關按規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經審查,經營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海關有關規定的,加工貿易部門應當做出準予放棄加工貿易貨物的決定的,開具《加工貿易企業放棄加工貿易貨物交接單》,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擬放棄的加工貿易貨物運至指定的倉庫,並辦理有關貨物的通關手續。
第五條 經營企業申請辦理剩餘料件結轉時,應當遞交下列單證:
(一)經營企業申請剩餘料件結轉的書面材料;
(二)經營企業擬結轉的剩餘料件清單;
(三)海關按規定需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經審查,經營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海關有關規定的,加工貿易部門應當做出準予結轉剩餘料件的決定,簽發《加工貿易剩餘料件結轉聯繫單》,交經營企業辦理有關貨物的通關手續。
第六條 經營企業因涉及智慧財產權等原因申請銷毀加工貿易貨物的,海關經核實可以同意企業按規定對有關貨物做銷毀處理,必要時海關可以派員監銷。加工貿易部門憑有關部門出具的銷毀證明材料核銷有關貨物。
第七條 經核銷準予結案的,加工貿易部門向經營企業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
已開設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的,加工貿易部門憑銀行簽發的有效的《銀行保證金台帳核銷通知單》簽發《核銷結案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