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頌(?~300)

劉頌(?~300)

正文

西晉時司法官。字子雅,廣陵(當時郡治在今江蘇淮陰縣)人。西晉初期歷任尚書三公郎、議郎守廷尉、三公尚書等司法官,秉公執法,時人把他比作西漢張釋之。他強調必須嚴格按照法律判案,斷罪應以法律條文為依據,沒有法律條文,就應根據刑名和法例,法律和名例都用不上,就不能定罪。他極力反對司法官吏迎合君主意志,遷就社會輿論,藉口具體情況,“看人設教”、“隨時之宜”,以致撇開法律條文不用,量刑畸輕畸重。他說,如果認為法律條文不盡妥當,可以修改;如果認為法律條文完善,就必須嚴格執行,不許枉法。
但是劉頌只主張司法官吏要嚴格按照法律判案;而地位比他們高的“大臣”,卻有權解釋有疑滯的條文,並且可以根據這種解釋判決“事無正據,名例不及”的案子。劉頌特彆強調“人主”超越法律之上,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憑個人意志決定賞罰。這些就給君主大臣踐踏法律、專橫武斷、草菅人命開了方便之門。劉頌認為御史等監司糾舉非法行為,只應追究嚴重危害封建統治和秩序的大罪,至於“賢人君子”的“小過”,則應放過不糾,因為這是人情之常;如果大小犯罪行為都要追究,朝野就沒有完人,會造成“欲理而反亂”,引起動亂。劉頌這種主張,又是為貴族、官僚欺壓平民開脫罪責。
劉頌主張恢復肉刑,理由是西晉廢除肉刑後,除了死刑,就是徒刑,死刑太重,罪犯死的太多;徒刑太輕,又禁止不了犯罪行為,只有肉刑是有效手段。逃跑的人砍掉他的腳,就沒法再逃跑;偷盜的人砍掉他的手,就沒法再偷盜;姦淫婦女的人,割掉他的生殖器,也就沒法再幹這種壞事。別人看到罪犯受肉刑的痛苦,也可引以為戒,不敢犯罪。同時,除了宮刑,受其他肉刑的人,可以照常生育後代。所以劉頌說,杜絕犯罪行為,沒有比肉刑更好的了。西晉地廣人稀,勞動力缺乏,劉頌的主張,實際上反映了當時統治階級的一個矛盾:一方面,為了鞏固統治,要求加重懲罰;另一方面,為了增加剝削收入,又希望少殺人,以便繁殖人口,增加勞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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