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中國作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各民族作家自願結合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作家、文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文學事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二條 中國作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方 針政策,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實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鏇律,提倡多樣化,尊重文學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和組織全 國各民族作家,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文學事業,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為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 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中國作家協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按照自身特點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 中國作家協會在工作和活動中堅持民主、團結、服務、倡導的原則。
任 務
第五條 組織作家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方針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不斷提高文學隊伍的思想道德修養、科學文化素養、文學藝術學養。
第六條 堅持文學創作的正確方向,樹立精品意識,實施精品戰略;提倡題材、體裁、形式的多樣化,推動多種藝術風格、流派的充分發展;繼承和發揚 中華民族優秀文學傳統和革命文學傳統,學習和借鑑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鼓勵探索和創新,不斷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多出優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 食糧貢獻給人民。對優秀的創作成果和文學人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加強文學理論建設和文學評論工作。提倡和鼓勵不同學術觀點和學派的自由討論;開展健康、科學的文學評論,樹立和發揚與人為善、實事求是的文學批評風氣,切實加強對創作思想的引導。
第八條 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的原則,鼓勵和幫助作家從現實生活中汲取營養,豐富自己,努力反映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反映人民民眾建設新生活的偉大實踐,為建設和諧文化、鞏固社會和諧的思想道德基礎作出貢獻 。
第九條 發現和培養文學創作、評論、編輯、翻譯的新生力量,關心青年作家的成長,發展和壯大社會主義文學隊伍。
第十條 大力培養少數民族作家。尊重少數民族文學的傳統和特色;尊重少數民族作家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創作。加強各民族之間的文學交流,促進各少數民族文學的繁榮與發展。
第十一條 努力辦好本會所屬的報紙、雜誌、出版社和網站。堅持正確導向,不斷提高質量,努力實現思想性和藝術性的統一;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十二條 高舉愛國主義的旗幟,鞏固和擴大全國各民族作家的大團結,增進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作家以及海外同胞中作家的聯繫、交流和友誼,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
第十三條 推進中外文學交流,參加國際文學活動,增進同世界各國作家的友誼,維護世界和平,促進社會進步。
第十四條 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加強協會管理,加強會員自律,維護會員的民主權利和正當的經濟權益,保障會員從事正當的文學活動的自由。
第十五條 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並與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為會員從事創作、評論和其他文學活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氛圍,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舉辦作家的福利事業,積極幫助會員解決生活、工作、學習等方面的困難。
第十六條 廣泛聯繫志在繁榮社會主義文學的文學社團;做好業務由本會主管的全國性文學社團的管理工作。
會 員
第十七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十八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發表或出版過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學創作、理論研究、翻譯作品者,或從事文學的編輯、教學、組織工作有顯著成績者,由本 人申請,團體會員推薦,或個人會員二人介紹經本會書記處徵求申請人所在地區或系統團體會員的意見,由本會書記處會議審議批准,即為個人會員。
第十九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並有相當數量個人會員和健全的辦事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家協會和全國性的產業作家協會等,向本會提出申請,經主席團審議批准,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二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繳納會費的義務;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對本會工作及領導人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享用本會的福利設施等權利。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二十一條 本會對團體會員負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團體會員接受本會的委託,負責代為聯繫本會在該地或該系統的個人會員。
第二十二條 會員的創作成果、著作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本會予以保護,本會有責任提供法律諮詢、協調糾紛等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有嚴重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經本會書記處通過,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組 織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中國作家協會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和批准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國作家協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全國委員會;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全國代表大會的個人代表,由團體會員組織居住本地或本系統所屬的個人會員,通過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全國代表大會的團體會員代表,由團體會員從其主要負責人中通過民主協商,推舉產生。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委員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三、批准全國委員會委員的變更和增補;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全國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負責執行全國代表大會和全國委員會的決議。
第二十五條 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全國委員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六條 全國委員會由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中各團體會員參加全國委員會的委員實行團體委員制,由團體會員從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中通 過民主協商,推舉產生,報請全國代表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團體會員推舉的全國委員會團體委員,如因工作變更等原因出現缺額時, 替補人選由原單位另行推舉,報請主席團審議通過。全國委員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團召集,必要時由主席團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七條 全國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團委員各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常務副主席召集,每年舉行一至二次。
第二十八條 主席團推舉書記若干人組成書記處,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並根據需要以及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和若干由作家、評論家等組成的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必要時設立名譽職務。具體人選由全國委員會推舉或主席團聘請。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一、財政撥款;二、會員會費;三、社會資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鼓勵和爭取多方吸納社會資金,為繁榮社會主義文學事業服務。
第三十一條 中國作家協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中國作家協會所屬企業、事業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任意改變。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中國作家協會簡稱中國作協。
中國作家協會的英文全稱: CHINESE WRITER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是:CWA。
中國作家協會的會徽(暫用):圖案外形是一支筆尖,也是一本打開的書,正中圓圈內的圖案是中華民族的象徵——長城。
中國作家協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中國作家協會全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