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0.11——1972.10,廊坊財貿學校財貿學專業學習;
1972.10——1973.10,大廠回族自治縣食品公司會計;
1973.10——1976.02,大廠回族自治縣革委會生產部幹部;
1976.02——1977.08,大廠回族自治縣工建交辦公室副主任、化肥廠籌建處黨總支副書記;
1977.08——1979.09,大廠回族自治縣農機局副局長、副書記;
1979.09——1980.03,大廠回族自治縣拖拉機站站長、黨支部書記;
1980.03——1982.06,大廠回族自治縣磷肥廠廠長、書記;
1982.06——1987.02,大廠回族自治縣經委副主任、化肥廠廠長;
1987.02——1990.03,大廠回族自治縣鄉鎮企業局局長;
1990.03——1991.03,中共大廠回族自治縣縣委常委;
1991.03——1992.01,中共大廠回族自治縣縣委常委、副縣長;
1992.01——1993.05,中共三河縣委副書記、三河縣人民政府縣長;
1993.05——1996.02,中共三河市委副書記、三河市人民政府市長;
1996.02——1996.04,中共三河市委書記、三河市人民政府市長;
1996.04——1997.12,中共三河市委書記(其間:1993.09—1996.07在省委黨校函授黨政專業學習);
1997.12——1999.05,中共廊坊市委常委、三河市委書記;
1999.05——2003.03,中共廊坊市委常委、廊坊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其間:1997.09—2000.07在中央黨校研究生院在職研究生班科學社會主義專業學習);
2003.03——2003.08,河北省對外貿易廳副廳長、黨組副書記;
2003.08——2004.11,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2004.11——2006.11,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兼河北省重點辦主任(正地廳級);
2006.11——2006.12,中共滄州市委副書記、滄州市人民政府市長候選人;
2006.12——2007.01,中共滄州市委副書記、滄州市人民政府代市長;
2007.01——2011.01,中共滄州市委副書記、滄州市人民政府市長;
2011.01——2011.07,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河北省口岸辦主任;
2011.07——2013.01,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3.01——2013.03,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2013.03——2014.01,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河北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河北省第十屆政協委員會常務委員,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
任免信息
2012年1月9日,補選為政協河北省第十屆委員會常務委員。
人物事件
兒媳舉報
2014年元旦前,包括兒子劉政在內,劉學庫的7名直系親屬被控制調查。在此情況下,兒媳提出離婚和1億元家產分割要求。被劉學庫和家人拒絕,是導致兒媳舉報的主要原因。舉報內容包括,劉學庫受賄達2億元賬號,以及與合謀家人洗錢、包養情人等醜行,並詳列了其位於北京、石家莊、廊坊多地的21處高檔房產和5輛豪車的牌號。
紀委調查
2014年1月12日下午3點多,在河北省石家莊市自強路附近的河北會堂,河北省十二屆人大二次會議已閉幕,但與會人員還沒全部離開會場。3名調查人員進入會場,在詢問並核對身份後,將劉學庫帶離。整個過程很短暫,但是是公開將劉學庫帶走的 。
嚴重違紀
2014年1月15日,中央紀委監察部官方網站發布訊息,河北省原人大常委、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發改委原主任劉學庫涉嫌嚴重違紀問題,在接受組織調查。
提起公訴
2014年11月,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原委員、河北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劉學庫(正廳級)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內幕交易犯罪一案,經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管轄,已由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檢察院向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
2015年4月24日,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河北省發改委原主任劉學庫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內幕交易一案作出一審宣判,對被告人劉學庫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罰金人民幣50萬元。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的差額部分人民幣397萬餘元、美元9.5萬元依法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