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被捕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間,劉作琪利用其擔任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客車處工作人員、副處長、處長的職務便利,在客車零部件的生產業務過程中,為相關業務單位提供幫助,先後收受談某、陳某等7人賄賂款物總計290餘萬元。其中,劉作琪在客車零部件的生產業務過程中,為無錫市萬里軌道交通設備有限公司提供幫助,先後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談某為其支付的房款等賄賂款192萬元。
談某在證言中也稱,其送錢是因為劉作琪有職權,為了和他搞好關係,對企業維持市場份額等有幫助。向劉作琪行賄者多為經營非安全部件的企業。
行賄者在證言中均稱,給劉作琪送錢送物的目的就是想維持良好關係,以後有事找他好說話,並對企業訂單也起維持和促進作用。
案件判決
2012年11月底,法院經過半年時間的審理,對本案做出判決。
法院認為,劉作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認定,劉作琪到案後,能如實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種犯罪事實,且其在家屬的協助下,已將贓款全部退繳。
法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