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建設學習型城市和創新型城市為目標,努力實施創新型企業培育工程,切實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加快發展方式轉變,全面推進科技進步,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創新型企業試點(示範)工作,培育一批市級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推薦一批國家級、省級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引導一批高新技術企業、傳統優勢企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向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發展,加強產學研結合,推進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重點扶持一批具有持續創新能力、自主智慧財產權和知名品牌的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鼓勵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做大做強。從2010年至2015年,累計培育和認定區、縣(市)級以上創新型試點企業1000家,市級創新型試點企業300家以上,省級創新型試點企業100家以上,國家級創新型試點企業10家以上。
實施原則
企業主體,政府引導。創新型企業建設的主體是企業,通過政府支持和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激發我市企業的科技創新活力和動力,使企業真正成為創新投入、創新活動、創新成果套用的主體,提高企業的持續創新能力和綜合競爭能力。
重點推進,全面建設。創新型企業試點(示範)工作分區(縣、市)、市、省、國家4個層面,分期分批分區域推進,充分發揮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的示範輻射作用,努力形成區域、行業示範帶動效應。我市建設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工作要與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相結合,優先從國家、省、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園)、經濟開發區、高技術特色產業基地中選擇科技創新能力較強的高新技術企業、傳統優勢企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開展試點。引導我市“信息港、新藥港”等高技術產業領域中的企業開展自主創新。
上下聯動,共同支持。市科技局、經委、財政局、質監局、國資委、總工會等部門和單位要統籌市級創新資源,為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集聚各類創新要素,並加大市級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的培育和管理力度。各區、縣(市)政府及杭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制訂相應的建設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工作實施辦法,開展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的培育、推薦等工作。
實施內容
建立促進創新的企業制度。建立推動企業自主創新的現代公司制度、產權制度以及有利於產品創新、工藝創新、組織創新、行銷創新的內部體制機制。
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立和健全企業研發中心、技術中心、設計中心、創意中心等研發機構;依託行業龍頭骨幹企業,建立企業研究院、重點實驗室、中試基地、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博士後工作站、院士工作站;鼓勵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通過併購等形式,迅速掌握核心技術和智慧財產權;支持企業與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或聯合共建產學研聯合體、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提高企業對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發能力和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以及科技成果產業化能力。
加強創新人才隊伍建設。以深化技術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為核心,完善人事、分配和獎勵等政策,引進和培養創新領軍人才、研發骨幹和創新團隊,培養具有創新意識的企業家和企業經營管理隊伍,形成與企業自主創新相適應的研發和管理團隊。
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建立健全有利於企業自主創新的財務制度和統計核算體系。用足用好鼓勵企業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切實增加研發經費投入。探索金融支持科技發展的方式,支持企業利用銀行貸款、創業風險投資、科技擔保等金融工具和手段,開展股權質押和專利權質押貸款,進一步拓寬企業融資渠道,鼓勵企業通過吸引社會資本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健全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實施智慧財產權、技術標準和品牌戰略,加強企業智慧財產權、技術標準和品牌的機構和管理制度建設,加快建立和完善企業技術標準體系、質量保證體系、品牌建設體系,堅持“技術、專利、標準”同步發展,建立技術標準創新機制,將發明專利等自主智慧財產權成果轉化為技術標準,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培育企業自主創新文化。進一步弘揚企業家敢為人先、敢冒風險、自強不息的創新精神。通過弘揚科學精神、倡導科學方法、普及科學知識,提高企業職工的科技素養和創新意識。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和引導職工參與技術革新、技術比賽、技術交流、崗位練兵等活動。倡導鼓勵創新,保護職工自主創新的積極性,建立求真務實、寬容失敗,有利於自主創新的企業文化。
申請條件
申請資格
申請開展試點的企業應具備以下資格:
1.中國公民或中資機構在杭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全資或控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如海外留學人才創辦的企業(簡稱留學生企業)不具備上款資格,則應符合以下條件:海外留學人才為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參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第35號令)第84條規定];企業的運營總部、研發總部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部門設在杭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且近3年(成立不足3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在杭州市發生的繳稅額和研發費用均占企業全部納稅額和企業全部研發費用的60%以上,產品增加值的60%以上來自杭州市行政區域內。
2.企業主營業務和技術發展重點符合杭州市產業政策、能源政策和環保政策等確定的重點方向。
3.企業經營和運行狀況良好。企業近3年連續盈利。試點企業中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發經費占銷售收入的比例應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重點工業企業研發投入占主營業務銷售收入的比例應達到3%以上。
優先選擇條件
1.持續創新能力強。有良好的產學研合作關係。重視科技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企業擁有大專以上學歷的職工、專職科研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分別不低於30%和20%。
2.創新成果產出明顯。企業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申報當年近3年來獲得過專利;軟體、積體電路和農業企業獲得過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或植物新品種權等;擁有省部級以上名牌產品或知名商標;近5年參與制訂過國際、國家、行業標準或將創新成果轉化為企業標準並報備案,主導產品採用國際標準並經驗證確認;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等相關認證,其中製藥企業通過國家GMP認證;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健全,有專門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或專人負責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
3.企業盈利能力強。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2000萬元,資產負債率合理,治理結構健全,具有良好的社會誠信形象。其中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經委關於杭州市成長型中小工業企業五年(2008-2010)培育計畫(瞪羚計畫)的通知》(杭政辦函〔2008〕162號)精神確定的杭州市重點培育成長型中小企業,其主營業務收入原則上不低於1000萬元。成長型企業的主導產品應屬於《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列舉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範圍,且近3年(不足3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主營業務收入年均增長率在20%以上。
4.企業創新文化濃厚。企業主要負責人重視技術創新,已制訂技術創新規劃或把技術創新列為企業發展規劃的重要內容。企業工會組織健全,組織職工開展技術創新、操作創新、技能創新和提合理化建議等崗位創新活動。薪酬激勵和獎勵表彰等鼓勵創新制度比較健全。
5.企業財務制度規範。企業遵守國家有關企業財務制度的各項規定,規範和設定各類財務科目,企業研究與開發經費單獨建帳。
扶持措施
全面落實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在科技、財政、稅務、質監等方面的各項扶持措施。市有關部門要把試點(示範)企業作為落實國家、省、市科技創新政策的重點服務對象。
加大市財政科技經費對試點企業的扶持力度。每年從市重大科技專項經費中安排創新型試點企業專項資金,以事後補助的方式,對認定為市級及以上創新型試點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自主創新獎勵資助,專項用於企業開展自主創新活動。對通過考核評估評定為創新型示範企業的授予“杭州市創新型示範企業”稱號。
市級各項創新計畫優先支持。國家、省和市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在申報市級及以上科技、技改、標準等計畫項目時,由市科技局、經委、質監局等部門在專家打分的基礎上,分別給予適當區別加分;優先支持試點(示範)企業與國內外科研機構、高校開展人員交流與項目合作,共建創新載體。
支持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優先推薦試點(示範)企業參與各級專利、標準試點企業認定,支持參與國際、國家技術標準的制訂工作,鼓勵企業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技術標準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鼓勵和支持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建立各類研發機構。
組織實施
試點企業的認定實行常年受理、分批評價確定的辦法。基本符合認定資格的企業,自願申報並填寫《杭州市創新型試點企業申報表》,由企業所在地科技局會同有關部門初審後報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擇優選擇確定市級創新型試點企業並授予“杭州市創新型試點企業”稱號。
從市級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中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省級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被授予省級以上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稱號的,納入市級創新型示範企業管理。
試點企業認定3年後,由市建設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推進工作領導小組對其組織考核評估。考核評估的內容包括企業創新資源、投入、產出和管理等方面內容。對通過考核評估的企業授予“杭州市創新型示範企業”稱號。對獲得“杭州市創新型示範企業”稱號的企業,每兩年評估1次,評估不合格的,取消其“杭州市創新型示範企業”稱號,但可申請繼續試點。
工作要求
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市科技局牽頭,市經委、財政局、國資委、質監局、總工會等部門和單位組成的市建設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推進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建設工作,建立責任分工體系,健全協調溝通機制,研究制訂相關扶持政策,協調解決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建設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著力引導政策、人才、技術、資金、管理和公共服務等創新資源向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集聚。各區、縣(市)也要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切實加強對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
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市及區、縣(市)建立聯動推進機制,明確工作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形成部門各司其職、上下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市級層面重點抓好國家、省和市級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建設工作,加強對區、縣(市)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建設的指導與服務,從2010年到2015年,每年擇優確定50家企業作為市級開展創新型試點工作的企業。各區、縣(市)要緊密結合當地實際,儘早制訂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精心部署,按照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認定資格和條件積極實施培育,做好輔導和推薦工作。建立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統計監測制度,由各區、縣(市)科技局收集市級以上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半年度和全年度企業發展數據、試點工作進展情況並進行初審後報市科技局,全面掌握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運營情況,科學分析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建設的工作績效。
進一步完善評價制度。建立統計監測制度,完善評價考核體系,組織開展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評價工作,幫助和指導企業評判自身創新能力和創新活動,對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採取針對性措施,健全創新內生機制。建立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動態管理制度,形成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
進一步強化輿論宣傳。運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大力宣傳推廣各地推進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建設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經驗,凝聚工作共識,形成工作合力,營造良好輿論氛圍,齊心協力推進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建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