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五條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業的認定條件: 1.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業申報表; 6.企業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方案。

第一條 為培育一批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深入開展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促進企業自主創新,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知發管字【2004】126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的企業法人單位。
第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本市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業認定工作。
縣(市、區)的智慧財產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業的具體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業的認定遵循“企業自願、政府推動、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業的認定條件:
(一)智慧財產權試點企業的認定條件
1.管理機構、專利管理制度、智慧財產權獎酬制度、技術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健全,智慧財產權培訓計畫和培訓方案落實;
2.建立完善了市級以上技術中心或工程研究中心,創新成果顯著;
3.技術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的2%以上;
4.企業負責人有較強的智慧財產權意識,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工作,企業近三年沒有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
5.應具備一定的專利技術轉化實施和產業化能力。
6.企業擁有授權專利10件以上 (其中含授權發明專利1件以上),企業含專利技術的產品年銷售額在3000萬元以上。
(二)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的認定條件
1.試點期滿,經考核驗收已經達到試點目標且智慧財產權工作成績突出,驗收評價優秀的智慧財產權試點企業;
2.企業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工作,已具有良好的智慧財產權工作基礎和較完善智慧財產權工作體系,設立了獨立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培養或配備了具有較高水平的智慧財產權管理人才,智慧財產權工作經費充足;
3.企業有較強的自主創新能力。設立了獨立的研發機構、研發隊伍,或與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立了緊密的產學研合作關係,或設有省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院士或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每年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的3%以上;
4.企業負責人有較強的智慧財產權意識,企業注重保護自身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無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
5.企業應具備較強的專利技術與實施和產業化能力,專利轉化率60%以上,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專利技術的產品銷售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30%以上;
6.示範企業擁有有效專利15件以上(其中含授權發明專利2件以上);企業含專利技術的產品年銷售額在5000萬元以上。在國內國外具有較高知名度和信譽度。
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業申報材料:
1.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業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收登記證複印件;
3.企業獲得授權專利證書複印件,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有效證明;
4.企業擁有的授權專利匯總表;
5.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總結。主要內容包括企業智慧財產權獲 取情況、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建設、研發機構人員及研發投入、專利信息利用、智慧財產權獎酬規定、智慧財產權培訓,開展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經費投入,專利實施情況及實施效益,開展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措施等;
6.企業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方案。
第七條 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業認定程式
1.企業向所在縣(市、區)知識產權局提交規定的申報資料;
2.縣(市、區)知識產權局對申報企業進行初審,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統一報市知識產權局;
3.市知識產權局審核、組織專家組評審,確定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業名單,與市科技局聯合頒發“濟寧市智慧財產權試點企業”、“濟寧市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牌匾。
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業的實施和管理
1.智慧財產權試點企業試點期限2年。期滿後可以申請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
2.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實施動態管理,市知識產權局每兩年對其進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將取消其智慧財產權工作示範企業稱號。
3.試點、示範企業要根據試點、示範工作的總體要求,結合自身的實際,制定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工作方案報市知識產權局備案。
4.市知識產權局將為試點、示範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政策與戰略研究指導和人員培訓,組織信息收集和經驗交流,指導試點、示範企業解決存在的有關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問題,多方位加大對試點、示範企業的支持力度。
第九條 試點、示範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的考核評價
1.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章,包括:機構人員、產權管理、智慧財產權制度運用、保密制度、獎懲制度、技術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等;
2.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章的貫徹落實;
3.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利用;
4.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制定與實施;
5.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示範企業專利申請量增長率要高於試點期間的增長率);
6.智慧財產權獎懲制度的實施狀況。
試點示範企業要及時總結試點示範經驗,每年向市知識產權局提交試點示範工作情況書面匯報,市知識產權局將組織有關人員對試點示範企業進行檢查或抽查。市知識產權局對試點、示範企業進行總結驗收,並根據驗收結果相應評定智慧財產權優秀企業和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合格企業並頒發證書。
第十條 被認定試點示範企業的責任和義務
1.提供智慧財產權經驗交流材料,適時在全市範圍內宣傳推廣;
2.承擔部分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任務,承擔智慧財產權軟科學課題研究相關任務;
3.配合做好智慧財產權的調查、分析工作;
4.就智慧財產權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出建設性意見。
第十一條 試點、示範企業享有以下政策
1.對被認定企業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專項用於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
2.對試點、示範企業申報的科技項目、科技成果、專利轉化實施等項目給予優先扶持;
3.優先推薦參加國家、省知識產權局組織的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業的評選認定和中國專利山東明星企業評選;
4.對試點、示範企業申報的科技項目,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市各類科技項目和鼓勵發明創造、科技創新的各類獎項的評選;
5.對被認定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制度建設、宣傳培訓、專利信息化建設和專利信息利用等方面的工作進行重點指導服務和政策扶持;
6.為被認定企業處理專利糾紛案件、制止假冒專利行為優先提供法律諮詢指導;
7.適時組織被認定企業參加國內外智慧財產權交流合作、業務培訓和考察活動,優先參加各類智慧財產權展覽(展示)會。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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