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體葬儀
屬於新石器時代仰韶文化的西安半坡遺址的一些墓葬中,死者的肢骨、指骨不全,其殘缺部分可在隨葬的陶器或填土中發現。類似的現象,在甘肅永昌鴛鴦池、青海樂都柳灣、福建閩侯曇石山、黑龍江密山新開流等地的新石器時代遺址墓葬中,也都有發現,如保存完好的兒童骨架獨缺手指骨和足骨,或者從死者身上割下的指骨、腳趾骨等被擱在人頭骨的頂部及隨葬的小灰陶罐中。這種現象,考古學者稱為"割體葬儀",並從其地域跨度之廣斷定它曾是我國史前人類的一種比較流行的習俗。至於當時為何會有此葬俗,學術界存在著多種看法。關於割體葬的說話
儀有人認為,割體葬儀的出現是當時用人作犧牲的一種變異形式。具體的說,人類最初是以嬰兒為犧牲,奉獻給他們所敬畏的神靈;後來改為僅砍斷其手指或腳趾當作祭品;最後才改為用其他動物代替人類作犧牲。那些缺指少趾的死屍,便是這種變異人牲的承擔者。但有人指出這種看法經不起歷史事實的檢驗,因為考古發掘表明,割體葬發生在前,人牲興起於後,當人牲現象經大汶口文化晚期、龍山文化、良渚文化和齊家文化,至商周時期臻於極盛時,割體葬俗反而趨於衰微。所以,把割體葬解釋為人牲的變異形式是行不通的。有人認為,所謂割體葬儀很可能是"先入為主"的觀念的誤導,其實那些在隨葬陶罐及填土中發現的指骨、趾骨等並不屬於死者,而是死者的親屬自殘的結果。國外民族學調查資料表明,在葬禮中傷殘自己的肢體以追悼亡故人的習俗存在於不少民族或部落中,如日本北部的蝦夷人在埋葬父母時要割破自己的前額;美國西部草原的喀羅人在參加葬禮時要割掉自己的手指、戳破大腿和頭皮,使每個人都呈鮮血淋漓狀,其用意或是表示真誠的哀悼,或是表示死者得到生者鮮血的扶助,從而增強去冥間的力量與智慧等。我國仰韶文化遺址中的割體現象也是屬於此類情況。但有人反對這種看法:照此說來,被切割的屍體之所以缺指斷趾,是因為他們生前曾傷殘自身以悼親人的緣故;在他們的隨葬物品或填土中發現的趾骨、指骨,是別人在給他們送葬時自殘所留下的,不過會有這么多死者缺什麼生者便割什麼的巧事嗎?而且這種觀點也很難解釋割體葬儀的一個共同特徵,即身體與手指、腳趾分別埋葬。
還有人說,割體葬儀反映了當時人的靈魂信仰,即採用各種截割屍體的方法不以完屍入葬,從而使"鬼魂"因失去載體而無法回歸人世。這類情形在民族、民俗學資料中比比皆是,如有些地區婦女連生數子均同病夭折,便認為是"冤鬼搗亂",須割其體而葬之,以示其靈魂不再投生(宋兆麟《日月之戀·割體葬》,上海文藝出版社,1997)。蕭兵先生除將割體葬儀的本質定性為厭勝巫術或禁咒巫術外,還指出這是一種萌芽形態的輪迴觀念,即初民認為每一個來投胎的孩子都可能是神靈或妖怪,是本氏族或異氏族成員的"轉生",是氏族的朋友或敵人(《中國文化的精英》,上海文藝出版社,1989)。這些說法,近來已得到較多的認同,但也有人提出異議:考古發現的割體葬並非都是幼殤屍體,這又該作何解釋呢?
貌似殘忍的割體葬儀究竟是受何種觀念意識或生活習俗所支配,看來還難以一錘定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