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 省部級正職、 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 鄉科級正職、 鄉科級副職。……”
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是:
(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 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 調研員:七至十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 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
(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範圍
在我黨、我國,至少包括以下職位: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
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補委員;
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國務院副總理;
國務委員;
全國政協副主席;
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明確規定為國家級副職的領導級別。